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7早已与2007年10月1日开始使用,增加节能分部理所当然。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学什么技能好,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新增条文)

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表C.0.1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

(室外工程的划分与原标准比,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均有所增加)

【说明】原标准将建筑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应用情况良好,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以上各条除4.0.7条为新增外,其它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高层及多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照楼层及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可按照变形缝等来划分检验批。

地基基础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照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照不同楼层屋面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

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照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因此,对检验批的验收是整个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是质量控制的最根本的环节,应予以高度重视。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然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是因为这些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是对质量形成过程的控制,其质量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同时与施工安全密切相关,往往需要进行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

本次修订,在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修订的有:

1、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7早已与2007年10月1日开始使用,增加节能分部理所当然。

2、在主体结构分部中增加铝合金结构和轻钢结构两个子分部。

3、在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分部中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子分部工程。

4、在通风与空调分部中增加地源热泵系统、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了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如原“网架制作、网架安装”分项取消,新增“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分项,归入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6、原“智能建筑”分部更名为“建筑智能化”分部,增加了“会议系统与信息导航系统”、“计算机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技术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修改条文)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说明】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1-2003)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正常检验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

附录D表D.0.1-1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

表D.0.1-2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

表D.0.1-1和表D.0.1-2的使用方法:

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在20个试样中被判为不合格的试样数≤5时,该检测批可判为合格;当20个试样中被判为不合格试样≥6时,则该检测批可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试样中有被判为不合格的试样数≤3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20个试样中被判为不合格试样数≥6时,则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当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试样数为4或5个时,应该进行第二次抽样,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容量累计为40,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9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10时,则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表D.0.1-1和表D.0.1-2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对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

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照表D.0.1-1内插,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不合格判定数为4.57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规范,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内插计算

合格判定数

3+[(5-3)X(15-13)/(20-13)]=3+0.5714=3.5714

不合格判定数

4+[(6-4)X(15-13)/(20-13)]=4+0.5714=4.5714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此条文与原标准一样,未修改。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文字修改条款)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现标准增加了节能环保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时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其次,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各不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组合加以验收,所以分部工程验收,尚应进行以下两类检查:

1、使用功能检查。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观感质量检查验收。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根据经验判断,给出质量评价。但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增加文字)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此条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持与原标准一致,意即保持了园原验收的程序及方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以上验收的体系、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的划分方法、验收步骤等本次标准修订都未变动。

由上述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体系图可以看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实际上只是基于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通过逐级的汇集和抽查进行的质量复核而已。

检验批的验收是工程验收全面深入工程各个部位和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最基础及最小单元的检验工作。

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检验批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国家颁布的各项专业工程验收规范,专业规范中对不同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都有明确的质量规定。

要求检验批验收应有“完整施工操作依据和质检记录”,因为只有这些基础的质量控制资料才能反映从原材料到验收的各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质量保证管理制定等。对检验批施工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填写。

(本条与原标准一致)

表E.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F.0.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G.0.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H.0.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在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说明】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说明】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说明】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检验。(新增条文)

【说明】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强制性条文)(本文与原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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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2021年版

内容简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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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汇编共收录了16本*重要、*常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考证书的正规网站,较前版,替换了7本废止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0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0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02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201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016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2021年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015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019。

图书目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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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8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020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9

作者简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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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是建设部直属的中央一级专业科技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6月。50多年来,她一直肩负着整理、保护、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建筑文化,促进中国建筑业科技进步,宣传中国建设成就的历史使命,为我国广大建设工作者奉献了大量优秀的建筑精品图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主要出版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各类建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具书、应用图书、理论图书、艺术画册、普及图书、辞书年鉴、专业教材、培训读物、标准规范,以及电子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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