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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市(州)住建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

各市(州)住建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所主管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并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14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2020年造价工程师改革,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十、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2020年造价工程师改革,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在,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二、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下表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1.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十五、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在本意见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十六、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基数。

十七、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抄送:省直、市县有关部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原文链接:

江苏省一级造价工程师,省司法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目前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持续深化工程造价事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完善工程造价制度,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一、修订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改革。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2021年6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加强造价行业管理,规范造价咨询市场。

(二)制定《办法》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客观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是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的基本原则。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计价依据形成机制,规范计价方法,提升造价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主体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现实需要。原《办法》颁布至今已有12年,期间虽经历两次修改,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全面应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原《办法》已经显现出管理内容不全、管理标准不高以及管理方式与当前改革政策不完全一致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办法》,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二、修订过程

2022年4月,省住建厅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现状,对原《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报告以及现实工作需要提出了“废旧立新”的清理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在广泛听取了省相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意见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起草部门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住建厅等相关单位赴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江苏省一级造价工程师,省司法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最新举措,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提升工程造价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三是结合我省实际,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确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三是注重发挥社会作用,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二)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形成机制。一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二是加强造价数据积累,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并且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三是明确编制与修订主体,规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其中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四是科学确定计价依据,规定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江苏省一级造价工程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是发挥工程造价在投资控制中的作用,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同时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二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定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一是规范企业自身管理,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二是推行职业保险制度,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三是建立跨省业务备案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此外,还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六)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一是规范执业活动考证书的正规网站,规定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是加强成果文件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此外,还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一是健全监管制度,规定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监管内容,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并且明确了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几类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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