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也即我们平常出行所遇到的公路、市政道路等,此类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着人们出行的便捷程度,为了使社会生活趋于稳定,政府机关一般会作为工程的监理方对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防控,在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时,需要及时指出来。
道路工程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3.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3.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3.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第4.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道路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碎石基层
第4.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4.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学什么技能好,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第4.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5.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5.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5.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 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5.5.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 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第5.6.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第5.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 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第6.1.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6.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第6.2.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6.3.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6.3.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6.3.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3.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第6.4.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6.4.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6.4.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4.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6.4.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第6.5.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6.5.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6.5.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6.5.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第6.5.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第6.6.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6.6.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6.6.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第6.6.4条 支管必须直顺道路工程施工标准规范,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6.6.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6.7.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6.7.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6.7.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第6.7.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第6.7.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7.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6.7.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第7.1.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1.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7.2.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2.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第7.2.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第八章测量
第8.0.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8.0.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n为测站数。
第8.0.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道路工程的验收标准、评定标准等,都是按照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所指定的,在质量标准制定后,需要以此为基准,从事施工作业,在工完工之后,也需要以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参照,并结合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结束之后,需要出具书面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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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30cm高、24cm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挡外流。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粉刷天然色等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表面要有宣传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企业精神、文化的宣传标语。
(二)城镇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8米。
(三)距离学校、医院、住宅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采取封闭施工。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显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金属大门。
(一)大门宽度不小于7米,门头高度不小于4.2米,并符合消防要求。大门不得透视,门扇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门头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悬挂企业标志,两侧为弘扬企业精神的标语。
(二)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内道路一侧要设置“七牌二图”(施工企业简介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效果图)施工标牌。其中,工程概况牌应当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七牌”牌底高度为0.6米,单块牌尺寸高×宽为1.22米×0.8米,应使用蓝底白字或白底红字。“二图”应用喷绘制作,牌底高度为0.6米,单块牌尺寸高为1.22米。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槽、自动洗车机等冲洗设施,必须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底盘和车轮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自动洗车机设施:
(一)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项目;
(二)毗邻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在建建筑物应当统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阻燃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一)安全网应达到每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标准,使用尼龙绳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严禁使用铁丝代替尼龙绳悬挂,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无破损,防止漏挂、松脱。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米。
(二)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
(三)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颜色为黄色,剪刀撑颜色为长度0.6米的红白相间色,施工层防护栏杆颜色为长度0.6米的黄黑相间色。脚手架外架两道横向水平杆中间须加设栏杆一道。脚手架基础垫板应为5cm厚通长木板,并作防腐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科学规划作业区、生活区和办公区,各类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做到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离。
在城镇规划区的施工现场内,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机动车道,应实行硬化处理,其它地面可铺炉渣或石子。施工单位可根据环境和土质在施工现场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办公室、会议室、职工宿舍、食堂等临时建筑物应使用轻钢结构且稳定性较好、符合阻燃标准的复合板房,屋面板、墙体必须采用牢固的连接体进行连接。临时建筑屋顶应起脊,坡度应在25°-30°之间,不得超过两层,单层临时设施的檐口高度不得低于2.8米,其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镶贴地面砖,并应满足消防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要悬挂规格、尺寸、高度统一的各种管理制度牌。严禁使用以氢烧镁为原料和泥浆砌体的房屋及其它安全性较差的简易板房。
临时建筑物需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堂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应超过25米,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食堂卫生条件、加工操作及卫生管理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二)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地面排水良好。
(三)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砌筑式灶台及其周边应使用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饰面,铺贴高度不得低于1.5米。食堂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四)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开放置,定期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粮食、蔬菜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米。灶间、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米。
(五)食堂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做炊事燃料。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禁止焚烧煤炭、木材等造成烟尘的材料。
(六)食堂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及有毒有害物品等。
(八)食堂应配备必要的冷藏设施,建立健全餐饮炊具洗刷消毒、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等卫生制度,不得制售冷荤菜,隔餐或隔夜熟食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九)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应设置饮水处,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证饮用水供应,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盥洗室和淋浴室,地面镶贴防滑砖,墙体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并定期消毒。淋浴室淋浴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2022,求文档: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bj13-81-2006),喷头与人数比不小于1:5,应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封闭水冲式,蹲位数量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2022,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高层作业区应隔层设置封闭式便桶。厕所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冲洗消毒并有灭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内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尺寸宽×高不小于1.2米×1.5米考什么证赚钱多,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二)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规格长×宽为2米×0.8米,床铺不得超过2层,配备统一的被单和床单;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三)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严禁使用砌块、钢管等搭设简易床铺和使用通铺。室内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
(四)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五)使用220V电源的室内灯具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配备空调、风扇、暖气等防暑防寒设施。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确定建设农民工探亲房,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做好探亲房的卫生打扫、消毒等工作。
(一)以人员数量为标准。外来务工人员在50人以内的,设置1-2间;50-200人的,设置3-4间;超过200人的,按照50人1间的标准设置。
(二)以施工规模为标准。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设置2-3间;3-5万平方米的,设置3-5间;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8间。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职工文化活动室,规模要与居住人员数量相适应,室内要配备电视、报刊、象棋、扑克、图书等娱乐学习用品。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机械防护棚、物料加工棚、配电箱防护棚等应使用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棚。安全防护棚棚顶要双层防护,防砸、防雨,双层防护板之间用封板全封闭,张贴或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标语;支架要坚固,颜色为长度0.3米黄黑或红白相间色,檐板颜色为黄黑相间的条纹色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防护棚内操作;
(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进行振捣、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施工作业,中、高考期间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三)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五)运输砂、石、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时,必须采取苫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物料应当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分的区域存放,叠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并设置包括名称、品种、规格、产地等内容的标牌。砂、石子等散体材料应砌筑挡墙存放。
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要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系统,道路与场地四周及脚手架基础排水系统应互相联系,开挖深度不低于20cm的排水沟,沟内用水泥抹面并有效放坡,末端开挖深度不低于70cm的集水井,有条件的现场应将排水系统与市政管网连接。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与河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的,应当对使用的照明设施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三十二条 市政道路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现场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明火取暖。高层建筑须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要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对甲型H1N1、爱滋病、霍乱、病毒性肝炎等防病知识水平。应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工作。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卫生室,配备必要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担架、绷带、夹板等急救器械。
第三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设置规格、尺寸、安装高度统一的“两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宣传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企业规章,宣传安全生产形势和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曝光违章行为等。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文化、法制、文明、安全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丰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主动与建设工程周边社区、单位搞好沟通配合,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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