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27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考证培训机构,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 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可能性指标、后果严重程度指标的确定及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九条 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
(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
(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
(五)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十一条 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
(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
第四章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认知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其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成。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有关分析情况应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吊带安全管理规定,企业日常必做:14项排查重点,11 项必查隐患清单、12 项必做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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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所在企业具体情况开展检查,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一、十四项排查重点
一、生产现场有无“三违”现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员工现场操作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同行业员工劳保用品配备和使用有不同的规定,如建筑工人要配备和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粉碎工要重点配备和使用防尘毒口罩,钳工、机床工重点配备和使用防护皮鞋、防护眼镜等。
二、车间、仓库环境是否整洁,物资堆放是否有序
■如氧气瓶、乙炔瓶不能曝晒、倒立,两种气瓶不能同库存放(通风较好的宽敞场所,可相距5米以外堆放)。(关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实务平台,可进行隐患排查训练,有图有依据吊带安全管理规定,企业日常必做:14项排查重点,11 项必查隐患清单、12 项必做安全检查!,有气瓶专篇)
三、危险物品管理是否规范
■剧毒品、爆炸品的管理是否做到“五双”,危险化学品是否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
四、重点项目、重点设备设施是否安装安全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使用动火是否经过审批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六、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有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等。
七、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八、车间、员工宿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
■ 1. 厂房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 2. 厂房疏散通道包括楼梯、走道和门:
疏散楼梯宽度不少于1.1m,走道的宽度不少于1.4m,疏散门的宽度不少于0.9m且门要向外开(当人数少于50人时,可以适当减少吊带安全管理规定,但门的宽度不少于0.8m)。楼梯、走道应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
■ 3. 消防器材:
灭火器要按照企业场所危险等级配置。在配置灭火器时要根据企业生产性质选配,如石油化工场所应配置泡沫或ABC干粉灭火器,精密仪器应选配气体(二氧化碳、卤代烷)灭火器,其它场所配置ABC干粉灭火器为宜。(关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实务平台,可进行隐患排查训练,有图有依据)
九、通风除尘是否达到要求
■生产过程中有产生微量热量、蒸汽、烟雾、粉尘的车间,是否有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换气;比较严重的车间,是否有采用机械通风排除有害物。
十、电气设备及安装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安全条件,电气设备包括发电、变电、输电或用电的器件
■ 1. 输配电线路: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厂房内电线不能乱接乱拉,不能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 2. 配电房的长度大于7m和建筑面积大于60m时,应设2个出口;配电房的门要向外开;配电房的窗户,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 3. 电气设备要接地。
■ 4. 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的开关、照明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装置,电线应穿非燃管保护,仓库白炽灯要在60w以下(严禁使用普通日光灯)等。
十一、特种设备是否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证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登记、检测检验,并取得使用证。
十二、重大危险源有否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十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到位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方面
■ 1. 建设项目有否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根据规定,需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一是矿山建设项目,二是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四是属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五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设项目,六是对国家、地区经济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七是国家、行业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较多危险或危险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审查的步骤分为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 2. 高危企业有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3. 员工是否有超时间劳动。
■ 4. 有否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和整改工作,如制革企业喷光车间的安全状况,高危企业是否安装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等。
■ 5.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否持证上岗,员工有否经过“三级培训”。
11项日常必查隐患清单
01
个体防护用品
1.安全帽无老化,无破损,无人为维修改造;
2.正确佩戴安全帽:帽子佩戴端正,系紧帽带;
3.佩戴合格的安全眼镜;
4.脸部防护罩正确佩戴。如打磨、切割、破碎等作业;
5.焊接面罩下同样要带安全眼镜。焊接助手也要使用墨镜;
6.根据不同工种选择和佩戴合适的保护手套,每个班组必须保证你的员工有手套;
7.现场所有的人员应佩戴反光背心;
8.工作服衣袖不要卷起,不要敞开衣服,扣上口子和拉上拉链,防止皮肤直接暴露危害。
02
高处作业
1.安全带不合格,有破损,没有检查标识,如班组有不合格安全带或没有标签的必须及时更换;
2.移动脚手架上工作超过1.8米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高处;
3.堆放材料时,装卸材料时,超过1.8米没有使用防坠落保护;
4.高处作业下方没有设立警示区或警示区安全范围不足(2倍),以及警示区没有封闭留有缺口;
5.高处作业时安全带没有高挂低用,没有考虑到缓冲带的坠落安全距离;
6.安全带悬挂点不可靠,不牢固,如系挂在钢结构下方,脚手架管边缘等;
7.工具设备在高处没有防坠落保护措施,如使用工具袋或绑扎等措施;
8.交叉作业,下方人员没有得到保护;
9.人员在高处移动时没有做到100%防坠落保护,应使用双钩交替使用;
10.高处作业材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防坠落保护,如使用桶或袋存放松散材料;
11.作业前没有考虑到进出高处作业层的安全通道;
12.所有通道口,消防,电箱门禁止堵塞,电线与气体瓶或其他物体禁止放在通道口。
03
动火作业
1.电焊机作业前没有检查,焊把线接头(端子)接触不良,造成局部高温起火;
2.动火作业前没有对四周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检查清理,留有可燃易燃物;
3.动火作业没有配备合格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不当;
4.必须有动火监护人,作业过程中出现危险能及时消除;
5.气瓶没有固定,固定位置不正确,应固定在气瓶上方2/3处;
6.不适用的气瓶没有保护钢帽。存放在气瓶笼中的气瓶没有固定;
7.存储气瓶处没有安全标志和警示标示,乙炔和氧气存放距离不够;
8.气焊作业时,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到5米,气瓶距离动火点不足10米;
9.气瓶出线软管老化严重,氧气瓶没有使用防回火装置,没有使用专用软管卡具;
10.高处作业时没有使用接火盆,或下方没有设立禁区;
11.在周围环境中出现易燃物体时,使用电动工具或动火作业;
12.在易燃物可燃物存放点附近吸烟,没有必要的警示标记和禁烟标示。
04
脚手架
1.脚手架没有标签,标签背面没有检查日期;
2.跳板未铺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缺少跳板造成孔洞;
3.跳板绑扎铁丝过细,跳板绑扎方式不正确,每块跳板分开绑扎;
4.上下爬梯设定位置不正确,与施工工件冲突;
5.爬梯只安装到平台处,应超出平台两个踏步以上;
6.没有正确安装踢脚板,平台四面没有全部安装踢脚板;
7.跳板头开裂未用铁丝绑扎固定;
8.移动脚手架搭设的地面不平整;
9.木梯子被发现在现场使用。
05
吊装作业
1.吊物吊在空中,吊车操作员离开吊车;
2.禁止吊车操作员不带个人PPE离开驾驶室;
3.作业半径没有警戒、设立安全警示牌。工人在吊装作业区走动;
4.起重指挥人员无旗、无哨、手语;
5.吊物不使用溜尾绳或使用的溜尾绳太短;
6.吊带使用不正确:吊装棱角物体,没有使用保护措施。吊带没有使用卡扣连接;
7.工作人员从吊物底下穿过,吊起吊物在吊物底下加工。
06
电气作业
1.电动工具没有定期检查并张贴设备检验标签。
2.非电工私自接线,修理电动工具。
3.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更换失效的开关电器。
4.电动工具电源线破损未及时得到包扎绝缘处理。
5.开关箱支架安装不稳固,现场使用放置不牢,有时倾倒在地上使用,使用当中箱门未关闭、固定配电箱没有填写每日检查记录单并张贴详细的联系标志牌以及检查色标。
6.电缆线架设凌乱,未使用绝缘S钩或三角支架,通过马路和通道的线路没有进行保护或者架设高度过低(不低于4.5米)或加上醒目的安全警示带。
7.电气插座破损没有及时更换,开关箱内断路器或插座固定不牢。
8.照明装置防护外壳破裂,玻璃外罩缺失。
9.配电箱安装位置不合适,缺少良好的操作空间。
07
开挖作业
1.挖掘机与临边的安全距离。(1.5-2m)
2.未按要求配备旗手。
3.开挖好的基坑临边未及时设立路障。
4.人员进入基坑工作没有合适安全通道及基坑无塌方措施。
5.工作人员在装载机前面工作时,装载机未关掉发电机。
08
文明施工
1.作业完毕没有及时清理工作现场。
2.施工现场材料摆放混乱,材料没有分类存放,并且码放整齐。
3.现场通道被施工材料挤占。
4.现场线路/气管没有2米高挂或者采取防通行人员被绊倒的措施。
5.现场没有垃圾箱,或者垃圾箱内垃圾没有及时清理。
6.脚手架钢管及木板没有及时堆放到指定地方。
7.有水或者其它液体可能泄漏/溢漏的部位没有使用滴水盘或防泄漏盘,现场泄漏/溢漏的化学品液体没有及时处理。
8.气瓶随意丢弃现场,没有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
09
工具设备
1.电工工具没有定期检查并张贴颜色识别标签。
2.电动工具电源线破损未及时得到包扎绝缘处理。
3.使用自制工具进行作业。
4.电焊机使用时没有进行接地,接线端子裸露。
5.压缩机皮带/圆盘踞/打磨机及砂轮机和其它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
6.高空作业工具没有使用工具袋而是随意摆放,工具易于坠落伤人。
7.A字梯脚没有防滑处理,或者使用A字梯的顶层及以下2层进行作业。作业时,没有人员扶梯子;背对着梯子进行作业。
8.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时移动脚手架。
10
材料操作使用
1.气瓶应分类存放在气瓶笼内,并按名称标识并和MSDS一起张贴在气瓶笼上;氧气和乙炔气瓶笼上必须张贴“禁止吸烟”标志考证书的正规网站,配备灭火器。
2. 空瓶和满瓶应区分,挂空瓶和满瓶标识牌,并用两根铁链或棕绳将空瓶和满瓶分开捆绑。
3. 气瓶在没有装着减压阀的情况下使用。
4. 气瓶运输应使用推车,路况不适宜推车的应两人搬运,不得单人肩抗。
5.气瓶必须竖直放置,并用铁链或棕绳将气瓶与固定点绑固牢靠,应绑气瓶的中上部,不得绑瓶嘴。
6.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尽量保持间距6米,距离火源10米。
7.现场每日使用的油漆,现场存放的必须远离动火点,并设警示带围护,并张贴名称标识、防火标识、MSDS,配备灭火器,且必须在下班时,收回指定的化学品库房。
8.油漆桶作为它用时,如盛装扣件、螺栓、盛水或收集垃圾,必须将油漆桶内的剩余油漆清理干净,并将防火标识打磨掉或覆盖掉,同时必须张贴标识,如“工具桶”、“垃圾桶”。
9.运到现场使用的模板、木方不得有钉子,必须将钉子去掉。
10.模板、木方现场摆放,必须成方、成垛。
11.拆除的模板、木方,必须拆除一块,清除一块上面的钉子,并码放整齐;并及时运离现场。
12.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化学品库房内,库房门口张贴名称标识、MSDS。
13.化学品容器必须盖好盖子,即使是空桶也同样要求。
14.化学品应存放在二次保护容器内,防止滴漏,禁止直接将化学品容器放在地面。
15.各班组必须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理垃圾。
11
受限空间作业
1.所有受限空间必须有“受限空间,未经授权禁止进入”标识,并将入口人孔关闭、封带封堵。
2.工作许可证、气体测试记录表和人员进出登记表应悬挂在受限空间入口处。
3.受限空间需要准备通风,气体测试合格,12v照明。
4.进入人员和监护人必须接受过受限空间进入培训,将标签贴在安全帽上。
5.受限空间入口处必须设置救援设施,如,搭设三脚架,挂滑轮,拉救援绳,救援绳一端固定在受限空间外,一端与进入人员安全带系牢。
6.进入的电线必须与金属绝缘隔离,整齐悬挂,同时防止人员被绊倒。
7.监护人必须穿反光背心,没有监护人监护,禁止受限空间作业。
日常必做的12项安全检查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
1、是否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到岗;
3、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是否经安全考试并教育合格。
临时用电检查
1、外电线路防护、场内架空线路检查情况;
2、总箱、分箱、开关箱检查情况;
3、漏电保护器是否失灵;
4、生活用电情况。
安全防护设施检查
1、是否制订年度安全防护方案;
2、安全带、帽、网检查情况;
3、临边、洞口防护设施检查情况;
4、安全通道防护棚搭设情况。
起重机械检查
1、起重机械基础、垂直度、附着装置、安全保险装置检查情况;
2、起重机械季节性维护保养情况。
施工机具检查
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等查验情况。
深基坑检查
1、基坑支护等安全状况及排水情况;
2、施工对毗邻建筑物及管线安全有无影响,包括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基坑周边环境沉降观察记录、基坑积水情况等。
脚手架检查
1、脚手架、卸料平台安全使用和验收合格手续,重点包括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情况,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锚固端情况;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情况;连墙件设置情况;架体间隔离措施情况。
2、高处作业吊篮挑梁锚固、配重情况。
3、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应做荷载试验。
模板工程检查
模板工程安全使用和验收合格手续。
起重吊装检查
1、起重机械等机械设备安全情况及验收合格手续;
2、起重设备季节性维护保养情况。
10
装饰工程检查
1、是否具有消防组织、制度;
2、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
3、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消防检查验收;
4、是否使用未经检查验收的脚手架;
5、是否进行消防演练。
11
市政工程检查
1、封闭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防尘措施;
3、车辆、行人临时通行安全技术措施;
4、设备、设施是否检查验收;
5、防中毒措施。
12
消防安全检查
1、是否建立消防组织、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
2、是否具有消防总平面图;
3、是否具有消防设施器材布置图;
4、是否制定消防管理制度;
5、消防责任人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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