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有关安排,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0月22、23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大纲
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三、考试时间
考
试
时
间
10月22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四、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报考条件可从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查询。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考证书的正规网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事宜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平台,按有关要求选择考试地点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报名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为保障资格核查、考务组织、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送达、证书制发等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人事考试机构将收集报考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照片、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城乡规划师练习,并保持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提醒信息。人事考试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考试规则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
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要求城乡规划师练习,注意!202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布,及时关注当地考试机构官网,获取最新信息,并做好个人防护。
七、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预计于2022年12月底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8月11日
城乡规划师考题,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解读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解读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一、法律法规的更新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二、关于新《规定》的解读
在聊新规之前城乡规划师考题,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解读,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考证培训机构,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大专
本科(受专业评估、认证)
硕士(受专业评估、认证)
博士
6年
4年(3年)
2年(1年)
1年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第五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明确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与现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三、关于新《办法》的解读
新《办法》共十三条,我们可以针对变动、重要条款逐一分析。
第一条,明确的阐述了城规考试的具体考务承担者,言简意赅,但对考友而言,了解即可;
第二条,明确大纲、考题的编写者城乡规划师考题,冤有头债有主,但相信复考第一年,专委们会手下留情吧;
第三条,明确考试科目,《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备受关注,好在没有变化;
第四条,明确考试时长,没有变化。重要的是,新规中明确了考试成绩滚动周期,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考生们在4年内通过城规4个科目即可,成绩保留时间增加,有利于考生们充分复习;但也请考生们注意,所谓夜长梦多,新规给了我们更多的复习时间,故也很可能在题目难度上做调整。还是希望各位考生,一气呵成。
第五条,取得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并符合城规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免考《相关知识》、《原理》,其余两门实行2年成绩滚动周期;
第六条,如果您是受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城市规划专业硕士,或者城乡规划专业博士,您可以免考《原理》科目,其余三门实行3年成绩滚动周期;
第七、八、九条,与报考专业有关,围绕着“城市”改革为“城乡”这个主题而言,“城市规划专业”与“城乡规划专业”在学历、学位上的考试认可,考生基本不受影响;
第十条,考试地点,一般为省会、大城市的高校,考试时间为第四个季度,我们了解即可,具体考点、时间,依据当年的安排;
第十一条,强调命题与培训的分离,出题人不可做培训,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二条,保密、防泄密条款,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三条,违纪、违规要严格处理,考生们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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