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19年水利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pptx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8、《水利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培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必须执行内容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1、《强制性条文》由来2000年1月,分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条例要求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条文分为水利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2、《强制性条文》性质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条款来源从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摘录的原4、《强制性条文》摘编原则条文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其他公众利益。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5、执行中注意事项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原规范结合使用。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按修订后的内容执行。水利《强制性条文》发展2000年10月,2000版(第一版);2004年10月,2004版;2010年,2010版;2016年2月,2016版。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8、《水利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9、《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行政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19年水利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pptx,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7、2016版《强制性条文》构成从98项技术标准中,摘录强制性条文共614条,共分为4篇。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设计1、水文:水文测验、水文计算2、工程勘测3、工程规划:流域(区域)规划、防洪标准4、工程设计: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稳定与强度抗震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水电站建筑物防火安全监测工程管理设计5、机电与金属结构:电气、金属结构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施工1、土石方工程:开挖、锚固与支护、疏浚与吹填2、混凝土工程3、灌浆工程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施工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2007: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3、《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对施工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严禁将各类垃圾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入江、河、湖、库中。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施工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2014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而损坏时,方可拆除。B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1)悬臂板、梁:跨度l2m,75%;跨度2m,100%。2)其他梁、板、拱:跨度l2m,50%;2m<跨度l8m,75%;跨度l>8m,100%。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劳动安全与卫生1、劳动安全2、卫生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劳动安全与卫生1、《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4-.2.2明沟工程可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2、《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之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原材料等进入现场时必须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劳动安全与卫生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6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5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4、《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007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不良地质地段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劳动安全与卫生5、《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1木模板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2011在渠系建筑物的水深、流急、高差大等开敞部位,以及临近高压线、重要管线及有毒有害物质等位置,应针对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留足安全距离、设置防护隔离设施或醒目的警示标牌等安全措施。倒虹吸管侧旁应设置检修通道和两岸坡上的人行台阶。高水头倒虹吸管的两岸坡人行台阶和桥式倒虹段的两侧,以及水深较大的进、出口、压力水池周围均应设置安全围栏及安全警示牌。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劳动安全与卫生8、《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1木模板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劳动安全与卫生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2004 集中式供水工程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型、型供水工程,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的要求。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2014生活饮用水必须消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施工 1、质量检查 2、验收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2007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 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 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施工 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 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 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 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 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 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 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2007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 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 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 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 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 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 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 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 工程质量评定。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施工 1、《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2010 a)9.3.2 对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 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2012 1.0.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 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 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施工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008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考什么证赚钱多,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 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4.1 )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6.5.1 水电站( 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明确几点: 1“强制性条文”,顾名思义,就是必须严格执行 的强制条款。是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中摘取,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将它们按一定逻辑关系组合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区别已颁单个 强制性标准(集合型强制性标准)。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明确几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对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 中的竞争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 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 罚措施。《强制性条文》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配套文件,是该条例的延伸和补充,它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2019年度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明确几点: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相对而言,入选的强制性条文都具有重大影响性。许多 事故,尤其是恶性事故,证实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 从现行标准、规范中摘录出其中对安全有直接和决定性 影响的少数关键条款,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强制执行, 对确保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可以起到有效 控制的作用。 谢谢!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范,(临时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5〕303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委托单位及受理点: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经评估需修订后继续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名称调整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日沪规法(2001)857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30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五条(批准及按证施工要求)

除使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除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第六条(临时建设管理规定)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设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二)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不得

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执行。如在浦西内环线以内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范,(临时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第七条(临时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之外,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三)禁止在现状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四)历史遗址、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乡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临时建设变更规划许可)

任何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确

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交易。

第九条(临时建设用地改变性质)

任何建设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设工程。

第十条(报建要求)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范,使用建设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使用非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同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个人)在自有项目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学什么技能好,应当缴验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或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提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应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征求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提交给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可一并提出申请,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批。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有效期还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工程,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无条件拆除、恢复)

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或收回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无条件自行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工程规划许可公开)

临时建设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批后管理)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处罚)

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涉及违法建设的行为,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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