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如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二、规范的总则中,重新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准则
新规范的监理准则: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建筑法》34条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建材、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独立性的要求。
旧规范的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或公正、独立、自主 )
三、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1、总监的定义:由监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已取消工程实践经验年限要求的明确要求(原规范为3年)。
2、总监代表的定义:由总监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权力和职责;具有工程类注 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原为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总监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原为1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
4、监理员的定义: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的要求) 。
5、注意区分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的概念:
新规把监理日记改为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由总监指定专业监理师记录(组织编写),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
6、工程计量的定义: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强调的是验收合格的工程,原定义为“已完成工程”)。
7、注意区分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的概念:
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
8、注意平行检验与老规范含义的变化和不同:
老规范是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独立进行得检查或检测活动;而新规范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用于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四、第3章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的变化
1、总监职责由原13条调整为15条,总监职责新增: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2、总监不得委托的职责增为8条(原为5条);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专项监理工程的职责更明确(基本职责,应针对实际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基本职责,应针对实际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明确了监理员的见证取样职责);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五、第四章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3、新规中,重新明确了应编制监理细则的工程项目范围: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原为: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
4、新规中,监理细则编制的依据基本没变化,个别依据已进一步具体化:如“新规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一:(专项)施工方案”,就是对“原规范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一:技术资料”的具体化。
5、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6、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考证含金量排行榜,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六、第五章三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增加了一般规定内容,包括了原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及监理会议等内容,比较重要。
2、原第五章名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现改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更为明确。
3、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还应审查应急预案(应急组织、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4、新规中,对开工令的签发程序有所不同:应由总监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而老规范为 “由总监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注意要提前7天发出开工令
5、开工条件中增加了“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不见了“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其中的施工许可证审核改由业主负责。开工报审表增加了建设单位审批一栏。
6、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新增加的内容)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7、质量控制的基础工作:
1)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程序性审查和内容性审查2个方面)
3)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
4)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5)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6)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7)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安排人员旁站及记录旁站情况。
8、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4个方面重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高处吊兰安拆工、焊接切割操作工等)
9、对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监理通知 整改及复查;质量缺陷-设计认可处理方案 跟踪检查验收;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设计认可处理方案 跟踪检查验收 向业主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10、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1、有关竣工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原规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1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1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 项主要工作):
1)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开工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注意: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和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经总监和业主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者应要求重编重报。
4)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实施。
5)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七、第六章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1、老规范章节名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条文为: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有关暂停令与复工令: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2)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4、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5、有关变更:
1)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详细解读,监理人必读!,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7、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八、第七章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一、提出了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的要求。
二、提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的质量要求 。
三、监理文件资料内容由原28项归并为18项,更具操作性,分别为: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资料规范最新版,住建部令第57号: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今日(3月1日)施行及解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建设工程资料规范最新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考证书的正规网站,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四是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五是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
(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三是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李克强总理对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走以质量取胜的路子,要聚焦民生关切建设工程资料规范最新版,住建部令第57号: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今日(3月1日)施行及解读!,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态度抓好落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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