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的补充内容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业企业项目时,这个工业项目本身,应按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1979年12月16日 国家计委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 渔业基地;

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 港口;

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

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的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中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的补充内容,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

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主要有:

(1)由基建投资兴办的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进行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渠配套工程者,列入基建计划,除国家指定者外,不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可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的投资和其他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实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它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原有事业单业的改、扩建工程,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项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安排建设,缺什么,补什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有大型科研装置的工程除外)。

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近期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这类民用建筑,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划分大中小型。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应当结合市容整顿、城市维护与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分期、分段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均由有关部门和省、市、区通过国家计划安排的年度投资,分配的建筑材料,开工和竣工的建筑面积等项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审定,加强计划管理,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由各地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分期分批进行中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厂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业企业项目时,这个工业项目本身,应按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四)明确一部分单独审批、单独下达、单独考核的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列大中型项目。

必须建设的楼堂馆所考证含金量排行榜,要严格按照规定,单独报批。

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协议、合同和建设内容、规模、进度等,编制建设计划,专项安排,专项下达,专项考核。

(五)原有企业改、扩建中几个界限划分问题:

(1)凡是利用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内容安排的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措施工程,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2)凡是利用基建投资安排的老企业扩建工程,只要扩建部分达到或超过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标准的,按大中型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不包括改、扩建前已经形成的能力或完成的投资),小型项目分别列入部门或地方基建计划。从1980年起,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再单列基本建设大中型措施项目。

(六)凡是本通知中没有补充、修订和调整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一律仍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中的各项规定试行。

大中小型建设工程划分标准,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1) 农、林、水利、水产建设: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2)交通、邮电建设: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3.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大中小型建设工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建设工程划分标准考证含金量排行榜,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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