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QGDW10248.1-20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pdf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修订本标准。部分规定了输电线路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

ICS 29.240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DW .1—2016代替 Q/GDW 248.1—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 部分:通则 for the of 1: 2016 -12 -22 发布2016 – 12 – 22 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Q/GDW .1—2016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强制条文的实施 1 3.1 基本规定 1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2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4 编制说明 5I Q/GDW .1—2016前言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 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 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 个部分:——第1 部分:通则;——第2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第3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第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第5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第6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7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8 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1 部分。本部分代替Q/GDW 248.1—2008,与Q/GDW 248.1—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供 电工程承装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 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 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

本部分2009 年7 月首次发布,2015 年11 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IIQ/GDW .1—20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 部分:通则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参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 和检测等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务院令第279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81 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 基本规定 3.1.1 按照建设部81 号令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 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强制 性条文适用于最新版本,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3.1.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 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并将勘察、设计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工 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 求,并将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 279 号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 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3.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5 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3.1.6 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 实,记录齐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QGDW10248.1-20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pdf,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设计、施工单位归档。 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投诉。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1 Q/GDW .1—2016 3.2.1 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 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未委托设计监理 的工程项目,直接报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1)应涵 盖所有勘察、设计内容,不得漏项。表1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名称责任单位业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 序号卷册分类设计 设计 项目执行表号执行条号单位 监理部 3.2.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 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2)应与“项目验收范围划分表”基本一致,并应 涵盖所有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不得漏项。表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工程编号责任单位 单 子 分 子 分工程名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执 位 单 部 分 项施工 监理 业主执行表号行条号位部项目 项目 项目 工工工工工部 部 部 程程程程 程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1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3.3.2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并 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3 )。

2Q/GDW .1—2016表3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工程名称设计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经理 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 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3 „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 业主项目部核查结论:监理检查意见:设计单位自查意见: 业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项目经理: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注:未委托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业主项目部应履行监理职责并签字。 3.3.3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3.3.4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完善反映强制条文落实情况 的相关资料,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4 。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4.1 监理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3.4.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如未 委托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图会检时,由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对勘察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 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表3 进行签证。

3.4.3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检查施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落实相关资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同步性。各阶段监理初检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表4 进行签证。 3.4.4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应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部位按月进行检查和记录。3 Q/GDW .1—2016表4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经理 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3 „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 业主项目部核查结论:监理检查意见: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业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注:执行情况一栏应根据执行要素要求填写关键数据或是否执行(填“已执行”或“未执行”)。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3.5.1 工程竣工预验收阶段,业主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3.5.2 工程竣工预验收时,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勘察 设计、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业主项目经理负责对表3、表4 进行签证。

4Q/GDW .1—2016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 部分 通则编 制 说 明5 Q/GDW .1—2016目 次 1 编制背景7 2 编制主要原则7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7 4 主要工作过程7 5 标准结构和内容8 6 条文说明9 6Q/GDW .1—2016 1 编制背景本部分依据《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 2014 年度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 〔2014〕64 号文)的要求编写。本部分编制背景:原标准Q/GDW 248—2008 的发布执行,明确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参建各单位强制 性条文执行、检查、核查的主体责任,规范了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核查记录,对工程 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标准的更新、替代,原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失效 或不适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同时在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上出现了重复、繁琐的现象,需对原标准进 行修订。本部分编制目的:为使输变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更加全面、实用,确保工 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修订本标准。

2 编制主要原则本部分根据以下原则编制:a) 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b) 按照“全面、严格、简便、实用”的原则。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本部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本部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使用问题。 4 主要工作过程2014 年6 月20 日,召开了本标准的修编启动会,成立了修编工作组。讨论确定了“全面、实用、 简单”的编制原则,并按参编单位的资源优势进行了分工安排,同时制定了工作计划。2014 年7 月29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二次会议。会议确定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增加一列“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的要求,突出计划表的针对性和主导性。2014 年 9 月3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三次会议。会议对电气工程施工、线路工程施工内容进 行了讨论,决定补充完善特高压内容和电缆线路内容,保证规程的全面适用性。2014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四次会议。会议对设计各专业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明 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记录表的填写原则,同时对既涉及设计,又涉及施工的部分强制性条 文进行了协调。2014 年 12 月10 日~12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五次会议。

会议对已完成部分进行了审查,同 时确定了增加换流站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勘察、可研、初设阶段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 容。2015 年 6 月3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六次会议。会议对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领导和有关专家 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进一步修订原则。执行体系较原Q/GDW 248 有较大变化,由原来 的计划表、记录表、检查表、汇总表四套表简化为计划表、记录表两套表;由原来施工、设计执行、 监理检查、建设单位核查体系简化为四方签证,各负其责的体系;新体系中计划表按工序识别应执行7 Q/GDW .1—2016 强条考什么证赚钱多,记录表按所执行强条顺序填写,一个工程制定一份执行计划,并填写一套强条执行记录,并有 相关资料支撑和证明强条执行严格。2015 年 8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采用发函方式,广泛、多次在公司系统单位和专家范 围内征求意见。2015 年10 月,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2015 年11 月,公司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组织召开了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为:同意按 审查会意见修改后报批。2015 年11 月28 日,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5 标准结构和内容Q/GDW 1248—2015 分为下列8 个部分:——第1 部分:通则;——第2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第3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第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第5 部分:变电站(换流)电气工程施工;——第6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7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8 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Q/GDW 1248—2015 中第 1 部分规定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程序,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给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执行记录的典型表式;第2 部分规定了变 电站、换流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第3 部分规定了变电站、换流站建筑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第4 部分规定了变电站、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 计划、记录;第5 部分规定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计划、执行、检查及相关记录; 第 6 部分规定了输电线路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Q/GDW 1248—2015 的8 个部 分除第1 部分外,主要以输变电工程建设建筑、电气、输电线路三大专业进行划分,每个专业又分为 设计、施工2 个部分,另外增加了第8 部分施工安全管理内容。本部分为Q/GDW 1248—2015 的第1 部分。本部分代替Q/GDW 248.1—2008,与Q/GDW 248.1—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本部分按照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455 号文)的要求编写。本部分主题章分为1 章,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护栏高度、栏杆间距 规 范 条 文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一87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一86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住宅设计规范》一.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护栏高度、栏杆间距 规 范 条 文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应有防护设施。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数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建筑物类别场所护栏高度h(m)栏杆间距(mm)托儿所幼儿园阳台、屋顶平台1.20净距110室内楼梯0.60净距110中小学室外楼梯1.10室内楼梯0.90居住建筑阳台低层多层h1.05中高层、高层1.101、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2、净距110楼梯扶手高度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1.05m。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室外楼低层多层h1.05中高层、高层1.10护栏高度、间距、允许偏差汇总表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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