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水利(水务、水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按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考证培训机构,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其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法定代表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由原组建单位行文调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并对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项目法人监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不胜任项目法人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换。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水利工程招标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五)规范评标工作。要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要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六)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严肃查处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一经发现,从快从重处罚,大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一经发现,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终身不得参加任何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七)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八)保证现场监理力量。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九)加强建设监理的监管。对管理不严,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对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的,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对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及时调换。对无证人员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十)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应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

(十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要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支出,避免铺张浪费。需动用预备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金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法人资金使用管理,一旦发现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开工审批、设计变更和验收管理

(十五)严把开工审批关。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水利专项投资(工程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水利专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凡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水监〔2009〕301号)要求,在与参建单位(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签订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在审阅廉政合同后方可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必须同时检查廉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十六)严格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要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进行设计变更的问题。设计单位要规范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深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设计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十七)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七、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十八)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6〕484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

(十九)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及时收集、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形成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建筑工程条件,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科研、规划、风景园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维修、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标准定额、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设备管理、工程咨询、测绘等)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

(3)中专及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满10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以上可破格参加工程师评审。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下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6年以上,可直接破格申报。

(5)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6)“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风景园林、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③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

④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评价机构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

③参与完成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监理)。

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评价机构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⑤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③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标文件的编制。

④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符合(1)至(3)条中的一条以上或(4)至(15)条中的二条以上:

(1)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

(4)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二项以上或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

(6)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7)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或较复杂的工程(产品)的研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管理,经一级资质以上企业评审或鉴定。

(8)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一项以上,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9)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或二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正式通过竣工验收。

(10)经省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完成人。

(11)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建筑工程条件,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并经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评价机构组织鉴定、评价认可;或撰写省级以上工法一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12)参与编写行业、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13)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一项以上。

(14)参编、撰写正式出版本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

(15)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三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5)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风景园林、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③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④县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纳。

⑤作为专业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建筑工程条件,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

⑤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本专业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工作中有重大突破,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了二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⑦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④参加编制一项以上行业或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任工程师期间,符合(1)至(3)条中一条以上或(4)至(13)条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奖励。

(4)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6)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9)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二项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或撰写省(部)级以上工法二项以上(前三名),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11)参与编写行业、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并正式公布实施。

(12)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两项以上。

(13)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二万字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外,还须符合业绩与成果(1)至(3)条件中的二条以上或全部条件的四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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