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指引,《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中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运营的第三方等各相关主体的权责,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中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运营的第三方等各相关主体的权责,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明确的发展方向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能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指出要“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指出“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指出应“加快出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车车主建设自用充电桩”。

(二)上位法律法规、制度滞后,建设、管理存空白

虽然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由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属于新鲜事物,其建设、管理等仍存在很多不明确、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权益,对充电设施建设时可能占用小区共有部位,改变共有部位原规划用途,破坏或改变公共部分,使用时增加变压器等小区共有设施负荷建等涉及全体业主权益需要业主共同决策的问题;二是安全管理问题。充电设施存在漏电、新能源汽车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在实践中,没有专业资质的业主私自安装充电设施、飞线充电等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对于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往往草草了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等问题,一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生事故,不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易引发安全事故扩大,严重危害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目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立项与建设手续办理流程不明确,企业备案服务不规范,由此导致的全市各区、甚至不同项目有不同操作标准,容易造成脱离管理的乱象、物企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管与不管安全管理指引,如何管理成为必需解决的问题。

(三)去年以来由此产生的信访投诉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因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产生了新能源汽车车主新建充电设施的需求与全体业主的安全与利益之间的矛盾,甚至有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新能源汽车审批建设进行权力寻租。去年以来,围绕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信访、投诉、纠纷,破坏了社区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据统计,从去年一月至今年二月中旬14个月的时间内,佛山五区共受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诉202件,而今年二月中旬至四月下旬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这个数字更是从202件暴涨至294件,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信访投诉频发,表明这一问题的规范管理已迫在眉睫。此外,禅城与南海作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大的城市,禅城区近两年的相关投诉量已达70件,南海区的相关投诉量更是达到130件。

投诉的内容分为两类:一是来自有充电设施建设需求的业主,近两年因此引发的信访投诉量达266件。他们在车位权属不清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强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考证培训机构,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任的劝阻是故意刁难,引发投诉;有部分业主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被物业服务企业无理阻拦,甚至进行权力寻租,引发投诉。二是来自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近两年因此引发的信访投诉量达25件。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认为充电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对物业同意安装充电设施不满,引发投诉。

综上,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办事程序、办事材料、管理制度等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订依据

《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8〕4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2013),参照《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9〕1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制定。

三、制度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指引》正文共包含二十一条,附件十三个安全管理指引,《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对充电设施的申请建设流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建设完成后的验收流程及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责任等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够明细的地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给出了一系列处理措施。

《指引》的创新点可归纳为“四有”,即“实施有依据”、“动作有标准”、“责任有落实”及“安全有保障”,具体如下:

(一)实施有依据

《指引》依法依规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规定,统一改建、扩建充电设施需满足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业主个人在既有车位配建充电设施需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2018)有关要求。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及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保障相邻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施工图纸;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第十二条规定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二)动作有标准

《指引》为充电设施的施工、验收及管理这三个环节设置了规范的动作。

《指引》第八条、第九条对充电设施施工建设进行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施工,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对充电设施验收进行规定:业主会同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一同验收,并向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充电设施管理进行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三)责任有落实

《指引》分别对施工安全责任、设施管理责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

《指引》第九条是对施工安全责任的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需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设施管理责任的落实:第十四条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需与业主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业主委托他人管理的,受托人为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需与受托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指引》第十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加强巡视确保设施安全,应通过应急预案来提高处置能力。

《指引》还落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一是发现责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资料,方便物业服务企业知晓设施设备的存在,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则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巡查、发现隐患的责任;二是劝阻责任,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情形与责任,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违规行为告知书》的情形与责任,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停电的情形与责任;三是报告责任,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交《违规行为报告书》的情形与责任。

(四)安全有保障

《指引》通过技术、制度及人员等三方面对安全予以保障。

《指引》以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2018)为建设依据,并规定供电部门的参与等为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充分的技术保障。

《指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定期检查制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年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维修保养台帐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制度,为充电设施的管理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指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必须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年度风险评估,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的日常巡查,为充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人员保障。

四、制度实施的对象

《指引》实施的主要对象是已经安装或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企业(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五、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尚未安装充电设施的业主而言:在充电设施建设、验收、管理过程中,需遵守《指引》的规定。

对已经安装充电设施的业主而言:需自《指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指引》第八条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关文件,并按《指引》第十四条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在2019年2月1日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2019年3月1日《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2018)实施前已经完成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2013)的要求。对未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的,或未达到以上规范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指引》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车辆安全制度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精选12篇)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精选12篇)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校内车辆由学校总务处管理、由校长调度。驾驶员应根据学校领导的安排,完成行车任务。

二、驾驶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随时作好发车准备,保证随调随到,准时发车,工作之外的时间中,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准时发车。

三、未经学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随便出车或把车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通法规及监理部门的规定,安全行车,做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

四、车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车或离开车时,须关好车灯,锁好门窗方能离开。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车辆安全制度管理,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五、学校经常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的性能良好。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六、经常清理车内外卫生,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与美观。

七、驾驶员下班后,车辆除次日有接送任务、担任班车外,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学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校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自行车,下同)停放秩序,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现对校园内停车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停车,严格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在现有的停车场(位)的基础上,学校将本着就近就便,利于交通和安全管理的原则,对校园道路停车位进行重新划定,请广大师生员工严格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校内停车场(位)只提供学校公私车辆及来校办事人员使用,校外车辆未经同意禁止入内。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停车线内,凡擅自停在线外车辆按违规停车处理。

二、落实管理责任,综合治理违规停车行为

(一)保卫处将开展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的巡查和纠察,处置违规行车、停车行为,尤其重点检查行政办公楼西边路面、院系楼东西门口、老实验楼北门口、成人教育学院门口和南门口的车辆乱停放问题。

(二)各单位要教育师生员工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师生在校园的交通安全。

(三)各楼宇管理人员须对楼宇门前及周边违规停车行为给予纠正、清理,规范车辆摆放。

三、对违停车辆的’处理

(一)一次违停者,由保卫处对车辆粘贴《违章停车通知单》并记录;

(二)二次(含)以上违停者,学校对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通报;

(三)屡次违停或拒不服从管理者,将予以锁车处理,并处以罚款车辆安全制度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精选12篇),同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因违规停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请各单位认真传达和宣传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和业务联系单位车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交通秩序和校园环境。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3

一、全校师生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进出校门须随车备带“通南中专校园车辆通行证”并减速缓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三、非校内机动车辆(公务车辆、工程专用车辆除外)禁止入校,值勤人员、保安引导相关人员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学校西大门外。

四、外来公务、工程专用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入校,须事先电话联系相关人员待保安确认后,再凭车辆行驶证换取临时进校通行证,在管理人员、保安的引导下临时停放在指定区域。

五、教师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学校有重大活动时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教师应按要求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指定区域。

六、学校召开家长会或开展其它大型活动时,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停在事先安排的.区域内,并在管理人员、保安的引导下入停。

七、学校开展校园文体活动或其他集会时,人群密集区域禁止车辆通行。

八、为学校膳食中心运送货物的机动车、板车及膳食中心工作人员机动车一律从学校东北门进出。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4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区域秩序,营造公司和谐氛围,深入开展公司安全文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车辆的管理:

1、经公司研究决定,凡本公司员工私人车辆进入公司,均须先到安保部办理登记手续,出具相关齐全的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并领取车辆出入证。未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严禁在公司内无证驾驶。

2、由安保部具体办理相关员工《机动车辆出入证》。请驾驶自备车(摩托车除外)的员工在(2月15日至20日)带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手续。

3、汽车停放应按照各单位指定的`区域、车位集中停放。严禁汽车在车间门口、料场、马路旁边、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同时应服从安保部人员的管理。指定区域为公司办公楼前、二线办公楼前和一线办公楼前。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车棚。车棚按员工上下班时间开关,开门时间为一小时,其它时间不予取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车间主任以上领导签字的便条,方可放行。

4、车辆进出公司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鸣号,如因超速行驶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车主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5、违规停放的员工车辆,一经安保部发现清走并集中管理,车主必须由本单位领导亲自带领,到安保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车辆。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理服人、以礼待人、耐心教育,防止简单粗暴的态度。对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上级政府部门的车辆进入公司,必须在警卫室进行登记,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2、所有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厂区需要有主任以上领导核准后,告知安保部,由安保部人员监督其车辆的进入及放行,出门时自觉接受检查。

3、进出公司时应谨慎驾驶,避免发生碰撞,停放公司内的车辆要锁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一旦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4、本制度由公司办、安保部制定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或废止亦同。以上制度望传达到各位员工,未传达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5、本制度自20xx年2月xx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水泥有限公司

20xx年2月xx日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5

为了提升交通道德水准,创建和谐美好文明的校园,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保证师生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停车制度:

一、停车制度

1.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提供工作期间停放位置,教职工自己保管好自己车内的物品,一旦发生失窃案件,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2.教职工私家车必须张贴四十七中学车证,否则按违规处理。

3.教职工私家车在工作日,须在规定的时间(8:30—15:30),在学校规定停车区域按照自己固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于教学区、运动区、学生生活区和重要通道。凡随意停放车辆的,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尊重学校保安人员,服从保安员的调度与管理。

5.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20km),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遇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学生优先通行。

6.教职工自行车及电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存车处不得停放在楼道及办公室,学校为电动车提供固定的充电地方,安全问题教师自己负责。

二、惩罚措施

1.凡不按规定随便停车的,不张贴车证者,第一次大屏幕公布车牌号码,第二次学校大屏幕点名批评,并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计分。

2.第一次大屏幕点名计1分,第二次计2分,三次以后每次记5分,

3.每学期末按照扣分多少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与年终绩效考核与评优挂钩。

4.此规定从20__年9月16日开始执行。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6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净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学校没有适宜的停车场地,因此禁止校外车辆停入校园,并且学校不负责任何车辆的安全。

二、由于只有极少数的教师住在校园内,又因为校园比较狭小,没有适宜的停车场地,为此,住校教师的车辆只能停放在教师自筹资金建房旁仅有的一点活动场地,并且自己负责车辆安全。

三、由于本校是小学,按照相关规定,年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下学,因此本校不安排学生自行车停放点,偶有骑车上学的`学生,必须自己找停放点,学校不负责任何安全。

四、校门口的一块活动场地,虽属学校场地,但并未用于安排停车,因此,无论任何车辆停放,学校都不负责安全。

五、凡属学生上学期间,任何车辆都不能停放在学校仅有的活动场地,更不能停放在教学楼前或操场上。

六、凡开车、骑车到校上课的教师,必须自己安排车辆停放处,不能在校园内乱停乱放,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7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7463.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5月 15日 上午9:11
下一篇 2024年 5月 15日 上午9:12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1条)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