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2.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

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从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工作。

深化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将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者规划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紧出台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抓紧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进一步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搞清楚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强调立法质量的同时,要兼顾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攻关,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出台。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学什么技能好,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前将法律法规草案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拟全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者规划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

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于没有列入立法计划、正在研究的立法项目,要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要积极支持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务部起草),烟叶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研究推进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住房租赁市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项目,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提请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

2.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4.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环境与秩序,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

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4.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6.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8.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起草)。

9.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1件)

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3.为了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为了配合外交大局,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法治保障,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

感谢关注【飞扬建筑法务】微刊,本微刊由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创办,与您分享建筑房产法律资讯、建设工程合同文本解读、建筑房产案例分析等,以期共同提升建筑法务能力。

—————————————————–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钱塘航空大厦2幢2708、2709室

邮编:

电话: –

传真:0571-

邮箱:

——————————————————————

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1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专项规划确定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合理建设是提高城市运转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城市交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编制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编制,有助于合理确定相关停车设施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改进建设实施方式;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有助于提高决策科学化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推动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具体作用如下:

一、是为编制者、评估者和审批者三个层次的对象服务。

二、是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四、是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建造水平、设施配置、投资估算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政府主管部门对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和确定投资总量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城市公共停车场按照停放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 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停放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是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按停放位置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外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建设的停车场所。

本建设标准不包含非机动车停车场及路内停车场。

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两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亲访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城市公共停车场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非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由业主申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统称为公共停车场,即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产业经济技术政策。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停车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现实需要,使停车场的建设标准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 防、环境保护等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争取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设计规范、经济适用,能够满足停车场在较长一段时间的停车需要。

第五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确定用地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城市规划的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时应首先制定远期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近期建设规划,实现远、近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时首先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在布局与规模确定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环境保护和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特殊位置、特大规模和特定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尚应取得地质、文物保护、消防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各地也可视当地经济发展政策、交通发展趋势、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的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审批意见要求。

第七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管理的重要性,以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补充工程项目建设规范,与道路、用地开发密不可分,因此,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衔接问题。公共停车场的相关信息是分析城市停车特征的基础数据之一,是分析评价停车现状、制定和完善停车政策的基础。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均应采集并上传停车信息。各城市应加强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可建立统一的公共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可在公共停车场中推行电子收费系统,以方便信息采集。

第八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2二章 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确定的方法。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对周边用地现状和规划、停车需求预测、路网承载能力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规模。

第十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分类。

本分类方式按照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中停车位的数量进行划分,停车位数量计算时采用标准车位,各车型停车位根据车辆长度、宽度等因素换算成标准车位。

停车场规模划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中第1.0.4条的规定。

将各车型停车位换算当量列于附录一,附录一中各车型停车位换算当量参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七条,即: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附表1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附表1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两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第十一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构成。

停车基本设施是城市公共停车场为了实现机动车停放的基本功能必须设置的设施,建筑设备是为了保障停车场能够正常运转而设置的配套设施,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是为了保障停车场安全、保护环境而设置的配套设施,管理设施是为了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管理停车场而设置的辅助设施,服务设施是停车场为了向停车提供配套服务而设置的附属设施。

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已经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成功案例,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2和《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1确定。

第十二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构成配置的原则。

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是为了实现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基本功能,确保停车场正常运转,提高安全性,减少污染而必须设置的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是城市公共停车场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而设置的设施,可根据停车场的功能要求和服务要求选择配置。

第十三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构成应根据项目的建筑类型和规模不同分别考虑。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停车位数量均衡分组设置,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500个;车位数每超过500个就应增加一个分组,每组停车位数量可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确定,宜均衡分组。

3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四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适宜规划布局与选址的区域。

第十五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筑形式的选取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库。

根据建筑形式的不同,城市公共停车场分为自走式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和组合式停车场。其中,自走式停车场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筑类型选取时应遵循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用地、停车位数量满足需求的条件下可选择地面停车场,但应鼓励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选择地上停车楼或组合式停车场等多种建筑类型;在用地狭小、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机械式停车库。

第十六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中无障碍停车位的数量要求,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及《无障碍建设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要求。

服务半径是指停车场到所服务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本条规定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时的地质要求,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条说明了停车场出入口数量和净距要求,参考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以停车场出口、入口并设时的数量计算;停车场出口、入口分设时,以一进一出为一个出入口。

第二十条本条说明了停车场出入口宽度设计要求,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的安全要求,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机动车出入口到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引道口及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地点的距离均指到以上地点近端点的距离;与道路交叉口距离指与交叉口停止线的距离。

第二十二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包括对汇入城市道路的交通量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校核城市道路是否可以承载其产生的交通负荷。

第二十三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在主干路上时的交通组织衔接设计,为降低对主干道的交通影响,严禁采用左转的方式驶入(出)。同时,还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在次干路及支路上时的交通组织衔接设计。

第二十四条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内部交通组织的设置原则。

地面停车场内部交通组织方式主要有回环式、直通式、迂回式等11种形式(附图1),设计时宜采用单向交通组织,以减少内部车辆交织,提高运行安全性;自走式地上停车楼和(或)地下停车库的交通组织主要有单斜路中央型、单斜路半边型等11种形式(附图2),应根据多层停车库的层数及内部布局选择适当的形式,确保交通安全。

附图1地面停车场内部交通组织方式

附图2自走式地上停车楼和(或)地下停车库的内部交通组织方式

4四章 建筑标准与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本条说明了标准车停车位用地(建筑)面积指标。

标准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其他车型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换算系数折合为小型汽车的车位。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根据国内多个城市典型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实例,经分析确定:

地面停车场每辆车所需占用的空间称为停车位用地面积。停车位用地面积除车辆本身所占空间外,周围需留有一定空间,以保证在停放状态时能打开一侧车门和在行驶、调车过程中不发生碰撞;停车位用地面积不仅包括基本停车设施面积,还包括绿化面积以及管理、服务、附属等配套设施所占面积,其中地面停车场配套设施部分所占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10%~15%。

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仅包含每辆车所需停车位面积,还包括坡道、柱网等其他基本停车设施以及管理、服务、附属等配套设施所占建筑面积。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配套设施部分所占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20%。

机械式停车库,每个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仅包含每辆车所需停车位面积,还包括车辆升降器、旋转盘等设备以及管理、服务、附属等配套设施所占建筑面积,其中配套设施部分所占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5%~10%。机械式停车库每层布局形式类似情况下,平均用地面积可用建筑面积除以层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条说明了自走式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方式,规定不同停放方式所需停车带和紧邻车位的停车通道面积及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斜列式可以按具体情况选择角度,30°、45°、60°是最常用的、最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情况。停车位布置角度越小,进、出车越方便,但是单位停车面积也越大。

第二十七条本条说明了机械停车设备对相应建筑有一定要求,是配套建筑设计的主要依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 871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08J 927-2及现行行业标准《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0、《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的规定。当需要更改这些条件时,建筑设计者必须与机械设备的设计或生产者进行充分协商,不得自行更改。

第二十八条本条说明了机械式停车库等待车位设置的要求,参照了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要求。机械式停车库进出车时机械设备需要一定运行时间,本条文参考了日本的相关资料,要求库门前与城市道路间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停车位,让汽车有在库外等候的条件;只有当进出口分开设置时,可以减为1个停车位;并规定了机械式停车库转台设置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说明了组合式停车场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停车场的建筑特点,根据组合式停车场组合形式中不同类型停车场的标准,协调考虑,优化设计;为避免组合式停车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场在进出车时的相互交叉,当停车场受场地或进出口设置限制而与其他停车场进出口相互冲突时,可以在出入口处增设转弯环道衔接不同出入口。

第三十条本条说明了各类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及停车设施设置的要求,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5五章 建筑设备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本条说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筑设备的一般构成。各类停车场应根据其建筑类型、等级与功能要求配备不同类型的建筑设备,并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条说明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的构成。城市公共停车场一般具备市政给水供水条件,可直接利用,仅在水压、水量不足时需利用调节装置。给水系统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2003中第3.1~3.3节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具体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97中第7.1~7.3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城市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应将城市公共停车场产生各类污水分别集中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2002中第4章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应采用暗沟(管)方式,以满足使用功能及环保卫生的要求。雨水利用系统是一个新的建设内容,需要各专业分别设计和配合才能完成;比如雨水的水质处理和输配,需要给水排水专业的配合,雨水的地面入渗等,需要总图和园林景观专业配合,集水面的水质控制和收集效率,需要建筑等相关专业配合。地面停车场雨水收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应根据各地区气候条件确定是否设置采暖系统,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特大、大、中型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一般根据实际可能供热条件选择热媒类型,从技术经济角 度综合考虑,宜采用热水作为热媒。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2003第3章和第4.1、4.3、4.8节中的相关规定。为提高采暖效率和节能,严寒区的停车场出入口提倡设置热空气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2003中第4.6节的规定,位于严寒地区的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出入口宜设置热空气幕,其送风方式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第三十五条对于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还应满足通风卫生标准,以满足使用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要求,有关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等卫生标准具体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2003中第3章条文及条文说明。出于经济适用性的考虑,仅在自然通风卫生条件不足时,要求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设施,具体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2003中第5.1~5.4节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事故通风及防烟、排烟系统功能,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97中第8.1、8.2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构成与设计及其相关设备产品与安装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3、8章的规定,特大、大型以及机械式停车场的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其他应为二级,供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机械式停车场内宜设置应急供电系统。关于配变电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4章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内应根据供电条件、负荷性质与用电容量等合理设置配变电室,选用节能型变压器,配变电室位置应便于运行管理。

6六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六章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的相关规定,包括耐火等级的规定,防火分区及建筑消防设计的规定,消防通道、疏散出入口、自动灭火装置和防排烟设备等。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耐火等级,地下停车场应为一级,特大、大、中型停车场不低于二级,其他不低于三级。北方地区停车场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会对其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特别对其产生的噪声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达到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城市中心区域[如中央商务区(CBD)等核心区域]应采用防止光污染的相关措施,以改善城市整体景观环境。

第四十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需建筑设备除满足使用功能外,还需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兼顾环境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车辆尺寸规格合理处理车位与绿化的关系,最大限度提高停车场绿化率;地面停车场应按生态标准建设;多层停车场应注重立体绿化;应为绿化植物生长创造必要适生条件,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7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阐述城市公共停车场总投资的构成。其中工程费用构成项目总投资的主体,项目的工程费与场地条件、工程建设所包括的内容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等因素直接相关,各个停车场建设内容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地面停车场工程费主要包括场地工程费、排水工程费、照明工程费、交通工程费、停车管理工程费等;自走式停车楼(库)工程费主要包括结构工程费、装饰工程费、公用工程费(消防及生产生活用水、强电及弱电、局部采暖等)、电梯工程费、停车管理工程费等;机械式停车库工程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费、设备购置与安装费(包括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设备保险等费用)、公用工程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依据国家和地方确定的费用类别和取费标准计算。

第五十二条本建设标准附录三中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时间;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量大小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还与建设资金的落实计划、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停车场建设工期时学什么技能好,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五十三条阐述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由于各地建设条件的差异和工程本身的变化,相关设施配置的差异,特别是不同类别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由于科技含量和工作原理不同,单车位造价相差悬殊。因此,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有关造价的规定和法令,按动态管理编制投资估(概)算,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坚持技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因地区不同而不同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目前各地收费标准一般以政府定价为主;实现停车收费差别化管理,以价格杠杆调节城市动、静态交通的需求,是许多城市正在研究的重要交通政策。本条文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与要求。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7532.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5月 16日 上午7:06
下一篇 2024年 5月 16日 上午7:07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