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聚焦车、路、人、企业、系统、机制等关键要素,构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控机制,解决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重大问题,全面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运输企业管理

(一)加强新增企业和运力管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经营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网格长、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运输业务饱和情况等,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公示7天,并同时将审核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细化企业停车场管理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应按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价。停车场应具备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清晰的车道和停车位标识标线、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应定点定位停放。

(三)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拥有25辆以上专用车辆(不含挂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单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25辆车(不足25辆的按照25辆计算)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依法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企业属地管理。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主要办公地、主要停车场地与企业注册地设立于同一个县域范围内。注册和许可部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停车场地现场管理,落实车辆回场管理制度。

(五)实行动态评价和分级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基础情况、安全生产动态情况、责任事故情况等安全状况指标,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态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企业分为蓝码、黄码、橙码3个“安全码”等级。企业安全状态评价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和完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实施新增业务风险管控。我省危险货物托运人在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应核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当期“安全码”等级,不能委托橙码企业从事跨省、跨设区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不能委托黄码企业从事跨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七)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运力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安全码”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对连续被评为蓝码的企业,应予优先核准。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省内收购、合并、重组等方式调整经营规模。

(八)禁止企业挂靠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管理责任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的管理,禁止挂靠经营。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严把从业人员聘用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做好应聘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工作。防止聘用有酒后驾驶记录、吸毒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或近3年内发生同责(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员。政府相关部门要实现上述信息共享互通,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机制。企业聘用或解聘从业人员时,应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相关人员服务单位登记或注销手续,未登记的不能安排其上岗作业。对聘用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法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码”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日常执业行为和违章违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从业人员分为蓝码、黄码、红码3个“安全码”等级。从业人员安全状态评价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和完善。对红码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对其开展不少于3天的脱岗安全知识警示培训,警示培训时间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普及防御性驾驶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由企业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岗中(每年)健康检查。加强对员工的劳动防护、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按照相关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使用培训、日常检查和维护更新工作,防止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心理和身体不适的驾驶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依法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车辆与罐体管理

(一)原则上使用高安全性能车辆。强化新增或更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审核,优先支持质量稳定、性能优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支持企业使用罐式集装箱或罐式集装箱专用车运输危险货物。上述车辆安装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后享受我省集装箱车辆通行优惠政策。引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7年内转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二)加强新增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新增运输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车辆,应安装导向轮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电控制动系统、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半挂牵引车、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运输货车及爆炸品运输车除外)等装置或系统,并在车辆尾部设置警示灯(带)装置。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常压罐体检验。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前,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车辆罐体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要求接受常压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营运。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上传检验结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常压罐体检验周期。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运输组织管理

(一)强化业务委托管理。我省危险货物托运人在进行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应设置企业入围条件,其中技术和安全分占比不低于50%。托运人如有恶意压价委托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禁承运人压价竞标和低价抢标等恶性竞争行为,对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应依法及时调整出承运商名单。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规范填报电子运单。承运人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制作填报制度,在必要环节通过人脸识别方式确保填报的驾驶人员信息与实际相符。运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还应按规定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落实装载前查验制度。装货人充装或装载货物前应落实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装货人应及时录入装载信息,使车辆装载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危险货物装运卸环节闭环管理。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收货环节管理。收货人应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卸货场地,按规定及时收货,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五)规范企业异地经营行为。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我省境内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参照我省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外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我省装载或卸载的,应按规定向我省报送电子运单。我省危险货物装货人和收货人等相关企业或个人对未备案、未按规定报送电子运单的,不得进行装载或卸货。

六、加强道路与停车设施管理

(一)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及时清理或调整不合理、不规范的限速标识。对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长陡下坡、隧道、特大桥梁、高速匝道等重点路段,设置全程视频监控和测速设备等安全设施,进一步强化路面通行安全监管。

(二)合理设置道路通行线路。按照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适度集中、便于管理原则,科学调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线路,设置连接高速公路出入口、码头等的专用线路或车道,强化风险预警管控。对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设区市政府统筹落实执法部门扣押的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和货物的临时停放、储存场所。

(四)加快服务区停车位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政府要会同业主单位,根据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流量,配套建设服务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位或专用停车区,做好车辆途中停放和人员休息服务保障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驱赶。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区停车位或专用停车区建设,优先保障用地、资金等要素。

七、加强信息化监管

(一)完善监管平台功能。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联防联控,完善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功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协同管理,实现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二)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配备车辆动态监控室(区)及符合规定的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开展实时监控,监控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鼓励第三方协助开展车辆动态监测服务,为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技术支撑。对未按规定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依法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实行监控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卫星定位服务商管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确保实际运营条件与备案申请信息一致,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不得擅自泄露、窜改、删除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历史和实时数据。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具备全路段区分限速报警功能。对伪造、窜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依法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实施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各级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全面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两长四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管责任网格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任主体责任网格长考证培训机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保险公司和企业相关人员担任网格员,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三)强化规划引导。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等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满足产业配套需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应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设施。

(四)加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学习笔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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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应急管理部等公告2022年第8号)

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超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才需要申请使用许可证。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PS:行政机关监督检查都是要求不少于2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S:原油管道就是如此管理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S:尤其化工园区,有很多管道,明线还好,地下的,尤其是早期的,没有规划管廊带的,很容易出事故,这条可以放在规划环评风险管理措施部分。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投产的前提条件。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简称CSDS,即化学品安全信息卡考证书的正规网站,简称MSDS,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MSDS。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重大危险源——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PS:剧毒和易制爆还要防盗。

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PS:跟踪评价5年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学习笔记,都没人做,环评不如安全受重视。

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风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S:注意不是所有危险废物贮存库都要求双人双锁。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向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 1 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S:一事不二罚,现在按生态环境遗弃危废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及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及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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