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
资质分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资质标准折叠特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折叠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 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考证培训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折叠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标准,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新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1) 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 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折叠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折叠编辑本段工程范围折叠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折叠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折叠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折叠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折叠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折叠编辑本段申请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资质增项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3.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4.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三)、资质升级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五、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标准,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七、办理时限:随时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单位工程划分规范gb50,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
一、新旧规范对比概述
1、-2015电气工程验收规范分25个章节,7 个附录。
2、原来旧版规范是28个章节,5个附录。
3、新规范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
4、将原规范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并至新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中第四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5、将原规范的第25 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干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人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 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6、新规范中增加塑料护套线章节,全部章节如下截图所示:
二、新旧规范总则及基本规定细部对比
1、总则
1)新规范将适用范围的电压等级从“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因为近几年建筑工程用电量的不断上升,35kv 电压等级的变配电设备普遍使用,见下新规范截图。
2)减少了原规范中“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两条。
2、术语:
1)新增加术语
①特低电压(SELV系统、PELV系统、FELV系统)
②母线槽、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槽盒、电缆支架;
母线槽:
③可弯曲金属导管、柔性导管;
④接地导体(与接地极接地网提供导电通路的导体)
总接地端子(总接地母线)
接地干线(与总接地母线、接地极、接地网直接连结的保护导体)
PE(保护接地导体)
保护联结体(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N 中性导体(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⑤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外界可导电部分(非电气组成部分,易于导电部分)
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
⑦联锁式铠装、接闪器
⑧导线连接器(绝缘体、附件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
⑨代号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1)新规范对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2)新规范中对设备、系统与保护导体的可靠连接强规
3.2 进场验收
1)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并抽查。
2)对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抽样检测新规范有明确规范,并形成检测报告。
3)金属镀锌制品要求增加。
4)电缆头、导线连接器的详细进场验收规定
3.3 工序交接确认
1)接地装置的规定中增加降低接地电阻施工规定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1)新规范中各项质量控制资料的增加
2)配电室通电抽测规定
三、新规范4-25 章分项工程与原规范改增对比
新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各分部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1、第4 章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1)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2、第5章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
1)配电屏、台、箱金属门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新规范中明确连接截面积不小于4mm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并标识。PE排有裸露的保护接地端子与外部连接,设计中未明确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执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原规范中对保护导体截面积要求如下:
3)补充了电涌保护器SPD 的检查内容。
4)补充了配电柜、台、箱盘配线规定(框出补充部分如下)
3、第6章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1)新规范中增加高压电动机与原规范中以上的电动机交接试验应符合《电气设备试验交接标准》规定。
2)对有异常情况的电动机抽芯检查内容除原规范要求外,补充了:
4、第7 章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1)新规范中补充了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防静电接地应负荷设计要求;
2)原规范中自备电源机组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删除了12h”,改为“连续运行无故障”(按由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认为该自备电源可靠);
5、第8 章UPS及EPS安装
1)对UPS 及EPS 详细说明
EPS:通常用于应急供电,一旦发生事故无条件供电,确保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出来;
UPS:通常用于通信或电脑设备电源供给;
2)UPS 输出端系统接地方式与原规范的改变,按设计要求施工
6、第9 章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1)电动机试通电为主控项目,其他技术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7、第10 章母线槽安装
1)新规范中母线槽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做出强制规定。
2)母线槽金属外壳作为保护接地导体PE 时,其外壳导体应具有连续性,并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相关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合格证、CCC 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3)母线槽安装应按照其规定的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母线槽通电试验前应进行试验,并形成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4)新规范中明确了母线槽支架安装规定。
5)新规范中将交流母线排序为L1、L2、L3 取代原规范中A、B、C 相,对母线涂色进行了详细要求。
6)新规范中对母线槽安装做出了详细补充和规定:
8、第11章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1)新规范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进行局部修改,规定梯架、托盘、槽盒全长不大于30m和大于30m接地规定,修改部分见下框出。
2)新规范中对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做了新的规定,相比旧规范更加明确。
3)新规范中附录F 规定了母线槽及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和管道的最小净距;和附录G规定了导管、配线槽盒和热水管蒸汽管间的最小距离。
9、第12 章导管敷设
1)补充了金属导管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部分内容及连接导体材质。
2)补充了导管穿越隔墙的相关规范。
3)补充了导管支架安装规定:
4)新规范中单位工程划分规范gb50,表“管卡间最大间距”稍作调整,导管直径40~50mm 取代了原32~40、50~65mm,如下。
5)补充了可弯曲金属导管及柔性导管在管卡固定间距的要求。
10、第13 章电缆敷设
1)单项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刚导管内,强制规定的局部修改,补充说明。
2)电缆敷设符合设计规范,补充了电缆穿过特殊场所时要求。
3)新规范中对电缆支架安装规定增加补充。
4)新规范中还增加了最下层电缆支架距沟底、地面的最小净距。
5)新规范中规定,在电缆沟、竖井内垂直敷设或大于45°倾斜对的电缆敷设应该在每个支架上设固定点。新规范中给出了电缆支持点间距表格。
11、第14 章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1)新规范中将原规范改为强制规定。
2)补充了槽盒内敷线规定
12、第15 章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1)塑料护套线强制规定,其他新增内容详见新规范。
13、第16 章钢索配线
本章节暂无较大改动,详参见新规范。
14、第17 章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及线路绝缘测试
1)低压、特低压、线路耐压,绝缘电阻最小值(绝缘电阻测试仪)规定。
2)新规范中对电缆终端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的要求。
3)新规范中补充了,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得电气设备承受额外应力。
4)新规范中详细补充了,截面积6mm²及以下铜芯导线间应采用导线连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应可靠绝缘),并符合规范要求。
5)新规范中详细补充了,铝/铝合金电缆头及端子压接的相关规定(去除氧化层,涂抗氧化剂)单位工程划分规范gb50,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接线端子规格匹配,不应降容转接。
15、第18 章普通灯具安装
1)灯具安装固定强制规定。(抽查并编制灯具荷载强度试验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2)新规范中增加对嵌入式灯具和槽灯安装要求
3)新规范中对灯具外露可导电可靠接地强制规定。
4)新规范中将无设计说明,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5)新规范普通灯具安装章节增加庭院灯、建筑物附属灯具安装内容。
6)增加LED 灯具安装规定。
16、第19 章专用灯具安装
1)专用灯具安装同样强制性规定了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规定。
2)新规范中增加了关于霓虹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具、航空障碍标志灯、太阳能灯具等灯具安装的相关规定。
3)景观照明灯具安装的强制规定。
17、第20 章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1)插座接线强制规定进行了补充
2)壁扇安装中新规范规定膨胀螺栓数量不得少于三个。
3)房间内插座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4)新规范中条例说明关于插座连接示意图:
18、第21 章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1)详细说明补充了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2)新规范中增加对设计有照度测试要求的场所,试运行应检测其照度并记录(照度测试仪测试)
19、第22 章接地装置安装
1)新规范中增加补充,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采取降低接地电阻的措施和施工工艺。
20、第23 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1)强制规定: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接地干线焊接相关规定
3)新规范中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有所调整。
21、第24 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
1)补充强制规定
2)利用建筑物金属做接闪器时,其材质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明敷引下线及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高度不宜小于。
22、第25 章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1)符合设计要求,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产品质量合格文件学什么技能好,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2)焊接符合焊接规范,螺栓联结,垫圈,螺母采用热镀锌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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