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弘杰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律师,获上海政法学院经济学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双学位,曾就职于国有建筑公司和上市房地产公司法务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问题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至今未有定论。本文就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以下简称:“13清单规范”),谈谈其强制性条文的效力问题。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实践中,关于违反13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是否有效,有如下观点:
1、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故违反该些规定的约定无效。[1]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替代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因此仅违反13清单规范相关规定的约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并不因此而无效。[2]
3、应当将13清单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分类分别分析,认为13清单规范中除第3.1.5条和6.1.3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两条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其他强制性条文由于效力等级较低,因无相应上位法的规定,又不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违反该些条款的约定并不因此而无效。[3]
笔者认可上述第二种观点,无论从13清单规范整体的性质还是具体到强制性条文,其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具有效力性强制性;且从商事角度而言,赋予13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效力性强制性,有违效率和公平原则。
【参考案例】
耒阳市康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仙龄、第三人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
二审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18号;
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60号。
【案情简介】:发包人康鸿盛公司与承包人闽安公司就“东方明珠商贸城8、9、14、17、18#楼及附属”工程(下称:“该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闽安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中的“9#楼及附属工程”交由林仙龄施工,与其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按2006年湖南省工料单价法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效力新思考,人工、材料、机械按合同施工期耒阳信息价调整,无耒阳信息价则套衡阳市信息价;林仙龄给予闽安公司税前造价优惠12.6%;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工程排污、定额测定、保险失业、医疗住房、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意外伤害按规定计取。同日,康鸿盛公司亦与林仙龄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内部承包合同》中闽安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其承接。
其后,因工期延误、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各方发生争议而涉诉。一审中,法院委托湖南天诚联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诚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天诚公司出具《说明》,明确:若安全文明费、规费按《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下浮,合计为.32元。
【各方观点】
再审申请人:原判决确认规费和安全文明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下浮,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的规定,也与《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不符。
再审被申请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是否应当下浮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前造价优惠12.6%,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原判决认定该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12.6%,并无不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系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替代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达成的合意。因此,林仙龄以上述规定为强制性规定,系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二审法院:规费和安全文明费是否应当下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前造价优惠12.6%,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一审认定该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12.6%并无不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系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能替代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达成的合意,因此,林仙龄以上述规定为由,认为涉案合同中的规费和安全文明费不应按约定比例下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经审查,衡阳中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涉及本案工程结算的定额规定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该站的口头答复制作了备忘录,备忘录记载“管理费、利润分开算可优惠,国家税收、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强制性收费不优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此可见,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应依法缴纳,且不能减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第十九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已列入了工程价款,第十九条19.1③约定林仙龄给康鸿盛公司9#楼“税前造价优惠12.6%”,该优惠应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优惠,既然工程价款中已包括了规费、安全文明费,该费用就应当按约定比例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工程价款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现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原判决在合同约定框架下,判令规费、安全文明费下浮,并无不当。
【笔者观点】
一、就13清单规范整体而言,其非部门规章,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13清单规范由住建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批准为国家标准,因此,13清单规范并非部门规章。另因其编号为“-2013”,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3清单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非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因此,要讨论13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则需讨论该款规定系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辨别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在肯定性识别上,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约定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约定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否定性识别上,如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或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考证书的正规网站,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违反将导致约定无效的规定,但若使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约定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不然,现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还是效力性强制性应当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应当以结果论,即不应从个体事件可能导致的后果往前推断规定的效力性质,否则,易导致同一规定在不同案件中的效力性质不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混乱司法审判,混乱法律、法规等效力等级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前述《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无任何关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约定即无效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处“承担民事责任”系因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服务事实上的不符合造成的民事责任后果,而非约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效力性后果。
2、《标准化法》中的“标准”是技术层面的要求,是对各行各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管理,处理的是主管部门与行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监督管理层面,而非是对市场主体之间民商事关系的管控。
综上,13清单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其整体而言,笔者认为因《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其强制性条文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不应对违反该些强制性条文的约定作无效评价,该些强制性条文应限于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并不调整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从13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具体来看,因其不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故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因此,13版规范中只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且该些条文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找到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依据的,方才具有效力性的强制性,否则仅有管理性的强制性。
例如:涉及工程质量的,可以援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安全的,可以援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如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节能的,可以援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如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
而13清单规范系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并不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故其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三、从民商法的角度,建设工程施工方属于商事主体,其就工程造价做出的“下浮”、“不调价”等意思表示系其作为商事主体为获得承建工程的权利继而赚取利润的商业让利行为,若该让利的意思表示仅因违反了13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而无效,则违反了公平和效率原则。
1、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目的系更快速地获取更多的收益,在公平和效率中,其更注重效率。因此,为更好更快的达成其目的,商事主体愿意在个别项目中部分让利,以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更快更多的获取收益。前述案例中,实际施工人作为个人虽然没有行业资质,但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符合商事主体的各类特征,其作出的“税前造价优惠12.6%”的意思表示是其得以承接该工程的缘由之一,若依据13清单规范第3.1.5、3.1.6条的规定,认定该约定及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部分无效,违反了效率和公平原则。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关于该些费用的使用、缴纳是否符合规定属于相关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范畴,违反该些规定的后果是行政层面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但是不应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据此对各方主体的意思表示进行管控和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实际投入是否符合规定,规费、税金是否实际足额缴纳,其结果与各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结算的约定并无直接关联。工程造价的组成是一个整体,不应脱离整体单独看某项组成是否适用整体结算约定,此观点不符合常理,在逻辑上亦无法自洽。
【结语】
笔者认为,要厘清13清单规范的效力,关键在于应当分清行政管理和民商事权利义务管理的界限。对行业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行为的规范不应依赖于司法审判层面对市场主体意思表示的过多干预,无限制的赋予各类规定以效力性强制性,对双方合意作出无效评价。长此以往,对法律效力层级的权威性无益,对市场自由亦无益。
[1] 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号案件。
[2] 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302号案件。
[3] 参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效力的类型化分析,高印立,黄丽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自筹基金项目“建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题图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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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放管服”修订版)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要求,促进输变电工程依法合规有序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总部“放管服”第一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9〕283号)等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度计划,指各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建设、总结评价阶段建设全过程关键节点的时间安排,是对综合计划的细化落实。
第三条进度计划管理遵循“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境内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进度计划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部层面管理职责
(一)基建部管理职责
1.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
2. 负责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中央部署重大战略性工程(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军民融合、清洁供暖等)进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执行管理,对35-330千伏电网工程按照总体规模进行计划管控;
3.负责跨区跨省常规电网项目的建设总体协调,组织项目启动投运;
4.负责工程建设方面重大问题协调;
5.负责开工、投产计划完成情况统计;
6.负责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的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等进度计划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发展部负责可研、核准等项目前期及年度综合计划的管理工作。
(三)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工程物资及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计划及实施的归口管理。
(四)特高压建设部负责特高压交直流工程进度计划管理。
(五)科技部负责工程环保、水保归口管理,牵头组织特高压交直流及跨省工程竣工环保、水保设施验收管理。
第六条省公司层面管理职责
(一)建设部管理职责
1.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调整建议编制、上报、下达与组织实施,配合发展部编制综合计划及调整建议;
2.负责按明细分解除中央部署重大战略性工程(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军民融合、清洁供暖等)以外的35-330千伏工程,下达年度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所辖工程的进度管控与建设协调工作;
4.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信息的维护管理,开展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出现偏差时,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
5.负责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等进度计划管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二)发展部负责所辖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负责综合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与组织实施。
(三)财务部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管理,负责工程预算的组织编制、下达与调整。
(四)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计划编制、上报,负责组织开展省公司层面的集中招标工作,负责省公司层面物资履约重大问题协调工作。
(五)科信部门负责所辖工程竣工环保、水保设施验收管理,负责验收计划的编制、下达与组织实施。
(六)调控部门负责审定调管范围内工程停送电计划,负责与上级调度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省级建设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调整建议的编制、上报与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信息的维护管理,开展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出现偏差时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
(三)负责所辖工程预算的组织编制、上报。
(四)负责所辖工程停送电计划的组织编制、上报。
第八条地市供电企业层面管理职责
(一)建设部管理职责
1.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调整建议的编制、上报与组织实施,配合发展部编制所辖工程综合计划及调整建议;
2.负责所辖工程的进度管控与建设协调工作;
3.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信息的维护管理,开展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出现偏差时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
4.负责组织开展各级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属地协调工作。
(二)发展部负责所辖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考证书的正规网站,负责综合计划的编制、上报与组织实施。
(三)财务部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管理,负责工程预算的组织编制、上报与调整。
(四)物资部(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所辖工程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上报与初审,并按计划组织开展物资供应,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调控部门负责审定调管范围内工程停送电计划,负责与上级调度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乡镇供电所开展各级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属地协调工作,参与工程前期工作协调。
第十条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审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计划、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项目进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工程物资需求计划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放管服”修订版) ,协调物资供应进度。
(三)负责督促施工项目部上报停电需求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检查工程现场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偏离进度计划的项目,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
(五)负责建设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月度工作例会,协调进度计划管理工作。
(六)通过基建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工程建设进度信息。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相关责任
(一)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责任
1.审核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按计划组织施工;
2.组织召开工程进度现场协调会,协调解决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存在的问题,向业主项目部反馈进度计划执行管控情况;
3.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责任
1.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2.参加工程进度现场协调会,向监理项目部反馈进度计划执行与管控情况;
3.负责上报施工停电需求计划;
4.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编制项目设计计划,按计划提交施工图纸,开展设计交底、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
2.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前期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兼顾、保障建设”原则。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发展策划部门应及时完成可研评审与批复、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储备充足。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单位)应提前并深度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对站址、路径、主要技术原则、重要交叉跨越、停电过渡方案等关键因素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工程前期工作启动前,建设管理单位与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交接工作,履行正式交接手,交接的成果资料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前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确保工程前期工作有序推进,应提前编制新开工项目工程前期计划,计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前期的合理工作周期,不同类型工程前期的合理工作周期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前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面推广“先签后建”建设模式,在工程本体开工前即开展通道清理工作。重大通道障碍物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签订赔偿协议,具备条件的在工程本体开工前拆迁完毕。
第四章开工管理
第十八条开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分层报批”原则。
第十九条输变电工程开工前必须落实以下标准化开工条件:
(一)取得以下行政审批手续
1.项目核准;
2.建设工程(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3.林木采伐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书(如需);
4.临时用地审批(如需);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需);
7.变电站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备案);
8.质量监督注册书;
9.环评批复(如需);
10.水保批复(如需)。
(二)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1.项目已列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预算;
2.已下达投资预算,完成新开工计划备案;
3.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4.已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5.已组建业主、监理项目部(项目管理部)、施工项目部,项目部配置已达标,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审批;
6.施工图交付计划已制定,交付进度满足连续施工需求,开工相关施工图已会检;
7.变电工程已完成“四通一平”,线路工程已完成复测;
8.施工人力和机械设备已进场,物资、材料供应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条开工前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手续:
(一)开工条件满足后,施工项目部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部)。
(二)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后,220千伏及以上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省公司建设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地市公司建设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同一工程含有多个施工标段时,第一个开工标段的开工时间为工程的开工时间,其他标段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由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批,确保满足依法合规开工条件。
(四)开工准备信息及时录入基建管理系统,并完成流程审批。
第五章 工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内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综合电压等级、气候条件、工艺要求、外部环境、设备供应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一)常规新建工程的合理工期:110(66)千伏工程10~13个月,220、330千伏工程13~16个月,500千伏工程15~18个月,750千伏工程16~19个月。
(二)年度日均气温低于5℃在90天以上的地区,工期可相应增加3个月。
(三)地下变电站、隧道电缆等特殊工程的合理工期,由各省公司按类别制定试行,适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工艺中有明确工艺要求的建设环节,必须保证相应工序的施工时间。
(二)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按合理工期要求相应顺延投产时间。
第二十四条对于建设周期紧张,需在较短时间内建成投运发挥作用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应急工程,必须提前制定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省公司建设部、安质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由地市公司建设部、安质部审批。物资部门应配合提前开展设备材料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于超过计划工期的建设项目,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警示督办,超过以下时限的工程视为建设周期过长工程。
110(66)千伏工程19个月;220、330千伏工程22个月;500千伏工程24个月;750千伏工程25个月;地下变电站48个月;隧道电缆工程36个月(5公里以内)、42个月(5公里以上);城市综合管廊电缆工程48个月。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阶段关键路径的实际进度与目标计划发生偏离时,应分析原因,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
第六章 进度计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综合计划及进度计划是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财务、物资、调度运行、生产运维及科信、营销等部门制订的电网建设相关专项计划应与其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进度计划编制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发展、物资、调度、科信部门提供项目前期、招标采购、停电配合、环保水保验收关键节点的时间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下达进度计划包含以下重要节点的时间信息:项目前期的可研批复、核准批复;工程前期的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批复、首批物资定标、施工招标;以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开工、投产等。
第三十条省公司下达进度计划主要包含以下重要节点时间信息:项目前期的可研批复、核准批复、环评批复(如需)、水保批复(如需)等;工程前期的设计及监理招标、初步设计批复、首批物资招标、施工招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等;工程建设阶段的开工、土建(基础)、安装(组塔)、调试(架线)、消防验收、环保验收(如需)、水保验收(如需)、投产等。
第三十一条进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作时间及进展情况,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制定计划开工时间。
(一)可研批复之前,不得开展设计、监理招标。
(二)取得以下要件之前,不得组织开展初步设计评审:
1.选址(选线)意见书批复;
2.核准批复;
3.站址(路径)保护区批复(如需);
4.站址(路径)生态红线评估批复(如需);
5.经审查的环评报告(如需);
6.经审查的水保报告(如需);
7.消防水源、文物、军事、水利、林业、安全、气象、交通、地震、公安、民航、军航、电信、防洪、通航、重要厂矿等相关协议(如需)。
(三)项目核准、初设批复之前,不得安排物资采购与施工招标。
(四)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详见第四章第十九条)之前,不得安排开工。
(五)取得以下要件之前,不得安排投产:
1.质量监督阶段验收报告;
2.变电站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不动产登记权证(土地)登记或土地许可;
5.环保验收报告(如需);
6.水保验收报告(如需)。
第三十二条进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建设规模、招标采购及设备物资生产供应合理周期、初设评审及批复周期、施工难度、停电安排等因素,把握开工节奏,保证合理工期,实现均衡投产。
第三十三条进度计划编制主要工作流程
(一)每年8月~10月,省公司建设部配合发展部编制下年度综合计划建议,并据此编制下年度进度计划建议。
(二)每年11月,省公司建设部以综合计划项目预安排计划为基础,编制上报下年度一季度开工投产项目进度计划建议,经公司审批后,12月份下达一季度开工投产项目进度预安排。
(三)次年1月~2月,省公司上报下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建议,经公司审核后,2月份下达公司年度建设进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对于多个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跨辖区工程,由上级基建管理部门协调统一制定项目进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运检、物资、调度、信通等部门,逐级、逐项开展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年度建设进度计划下达后,省公司建设部负责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编制下达省公司年度建设进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省公司年度建设进度计划下达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部)按照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具体实施计划。
第七章进度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财务、物资、调度、运检、科信部门,统筹工程投资预算、物资供应、停电计划、验收启动等工作安排,按目标计划对工程建设阶段关键路径加强管控,满足进度计划要求。
第三十九条业主、监理项目部(项目管理部)、施工项目部应用基建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用基建管理系统,开展开工、投产计划月度完成情况统计、分析与预测,形成进度月报表,总结和指导进度计划实施工作。
第四十一条每年3、6、9月份,国网基建部组织省公司建设部,开展开工、投产计划季度完成预测。
第四十二条每年10月份,省公司应将列入下年度上半年开工预安排且已核准、已取得初步设计评审意见的项目,申报纳入集中招标批次,开展工程物资、施工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整合发展策划、基建管理、运维检修及营销等资源,建立统一的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统筹加强外部协调。
第四十四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利用基建工作月度协调会、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等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重大问题,推动进度计划有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进度计划调整原则与要求:
(一)对于未列入年度综合计划,符合公司“绿色通道”、应急项目管理范畴的,在履行国网公司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并按照公司管理要求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时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及预算调整。
(二)因不可抗力、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外部条件、设备供货延期等原因影响开工、投产时间的项目,确需调整进度计划的,建设管理单位向省公司建设部申请调整进度计划。需跨年度调整开工或投产时间的,纳入综合计划调整建议,报国网发展部审批。
(三)每年8月~10月,各级单位发展策划部门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开展年度综合计划调整工作,同步开展进度计划调整工作。省公司建设部会同发展策划部,梳理开工投产跨年度调整项目需求,纳入综合计划调整建议。
(四)省公司建设部根据国网公司下达的调整计划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建设管理单位根据省公司调整的进度计划及时调整项目进度实施计划,确保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刚性实施。
第八章检查考核
第四十六条总部对省公司、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逐级开展进度计划管理评价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进度计划管理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依法合规建设管理、合理工期、均衡投产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进度计划管理评价与考核结果纳入评价考核体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296号之国网(基建/3)179-2019)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术语解释如下:
(一)综合计划:发展策划部门负责编制的年度综合计划,特指其中的电网基建专项计划,具体包括续建及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里程碑计划、投产项目里程碑计划。
(二)项目前期:由发展策划部门负责的从可研到核准的工作,包括立项、可研编制、可研审批、规划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批复(如需)、水保批复(如需)、核准等内容。
(三)工程前期: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的项目开工前的建设准备工作,包括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办理、四通一平、工程策划等。
(四)工程建设阶段:从开工到投产的工作过程。变电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调试等内容,线路工程包括基础、组塔、架线等内容。
(五)开工:变电工程以主体工程基础开挖为开工标志,线路工程以线路基础开挖为开工标志。
(六)工期:从开工到投产的工程建设阶段所持续的时间。
(七)“四通一平”:指变电站项目建设前期,施工现场进行的通水、通电、通信、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八)项目个数:以一个具有总体设计和独立概算的输变电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对于含有多个单项工程,但都属于一个独立概算的,该单项工程都是其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单项工程关联性不强, 或无法在同一时期内建设的(投产时序间隔1年以上的)工程应单独划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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