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 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 2.5%(不包含设备

2、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 程为 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 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 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 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 1.0%。拆除工程、 工程造价 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和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贵州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但 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

3、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 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 全生产费用。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4、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 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 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 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 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 1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

5、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不低于 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 程量完成 70%之日起 5 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贵州省安全管理条例,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 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 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考什么证赚钱多,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 费用。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 当与分包单位在分

6、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严 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 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 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 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 算制度,

7、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 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 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 工程量完成 20%、50%、80% 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15 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 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

8、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 15 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 企 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

9、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 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 程的安全生产费用

10、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 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 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

11、产费用的计取、 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 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 告。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第

12、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 产安全。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 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 和投诉,并严肃查处。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7月 15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下面是小编分享的规章制度范本,一起来看一下吧。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生产作业中人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顺利。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制度、管理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防护设施等。

三、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1、主要负责人对每月工作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生产安全负责人每旬对工作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长班中要不定时现场巡查,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安全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三定”要求组织落实,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实行闭合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档案工作。

3、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并向检查部门进行回复结果。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坚决贯彻自行国家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二、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预防知识,结合砖厂实际,进行实际讲习与演练,提高工人的自我劳动保护与预防职业危害的本领。

三、生产区内所有设备及电器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运输带、装载机等所有机械和配电室要按规定安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电工、焊工及维修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绝缘鞋、手套、有色眼镜、电焊服,烧窑工、皮带工、装袋工必须备防尘面具等。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危害体检,对不适合人员应及时调整岗位。

六、所有购进的劳保用品必须是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的的产品。

七、必须为所有工人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并要求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八、厂内为工人设置的洗澡间,认真搞好食堂、宿舍、个人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一、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厂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必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岗位安全生产标准。

二、厂内安全员、班组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文化知识,熟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事故抢救、应急处理措施。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四、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三级教育,既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2)从业人员变换岗位或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按照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程序进行教育培训。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时,员工必须掌握新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

4)班前班后讲明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

五、员工每年必须接受再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为20课时。

4、事故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管理等工作,达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及分级管理

1、轻伤:指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生产安全副厂长。

2、重伤:按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公司伤亡事故标准规定》的规定执行。由生产安全副厂长组织调查处理,报厂长。

3、死亡:指生产安全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经抢救在一个月内死亡者。由县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4、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事故,但由于防范措施得力或其他种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事故。一般险肇事故生产安全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报厂长。

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发生事故后,要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厂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由于不负责、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在未获得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人为地破坏或清理现场。要及时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明情况,排查整改,认为现场没有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3、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 “串供”。事故责任人和现场有关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4、事故分析要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分析到间接原因和管理缺陷等其他原因,真正分析清事故原因。

5、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进行处理,并落实好整改防范措施。

三、事故报告程序:

凡是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上报事故。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当天电话报告生产安全负责人,并三日内将事故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

3、发生重伤事故,班组长1小时内电话上生产安全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由生产安全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四、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事故,由生产安全负责人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的罚款。

3、发生险肇事故,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3000—–元的罚款。

4、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管理人员和生产安全负责人共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若因设备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参照上述处罚规定执行。

五、事故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各级领导和调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

2、事实求是收集、整理事故现场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要查清事故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

3、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严格监督落实整改,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4、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厂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做好安全管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认真搞好“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项目部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每年与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措施、经费,严明奖惩,杜绝事故发生。

四、凡新入厂的职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环境、性质、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工器具及实施设备的特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及时向负责人反应安全隐患。

五、个班组长必须做好每天的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安全,不开工。

六、负责人每月至少到生产区去检查一次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对未及时整改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七、每月召开一次全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分析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考证培训机构,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先进、惩处落后。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九、树立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救援演习,做好“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企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1-25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1-27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1-27

牧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1-27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1-31

饲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9-05

企业规章制度精选01-28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01-26

浅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09-06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8152.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5月 23日 下午7:11
下一篇 2024年 5月 23日 下午7:14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3条)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