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建筑工程钢筋含量标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我站起草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阅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3月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发电子邮箱。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2018年1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推行质量行为工作标准化和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可追溯性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办法,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建筑施工项目和负责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管理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自评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 (公布平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
第二章 质量行为标准化
第七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第八条 (实施主体)施工企业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相关制度、组建企业及项目经理部两级质量管理标准化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施方案)施工企业应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岗位手册,编制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划,明确所承建项目的质量目标、保证措施,提升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监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保证措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承诺书,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公示标牌,将相关质量责任人信息、岗位职责及质量承诺事项进行公示。
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应悬挂项目设计主要性能公示牌,对项目基础及结构型式、抗震设防等级、±0.00以上钢筋含量等涉及结构安全重要指标和防水、建筑节能、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显眼位置悬挂竣工验收责任标牌,载明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抗震设防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第十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基本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应具备加盖了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用图、试块养护、检验检测、施工测量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配备水准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基本测量及检测仪器。对于建筑面积及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箱)。
第十三条 (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实施材料标识牌制度。工程用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建立台账,按品种、规格等分类存放并设置材料标识牌,载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清出现场,临时存放处应设置隔离专区。
第十四条 (样板和交底)施工现场实施样板引路和可视化交底制度。
(一) 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大面积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设置典型工艺工序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有标准层(段)的工程,应在首层(段)设置单元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样板区。实体样板完成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填写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应能充分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具体工艺做法、标准要求、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法等。鼓励建筑面积及以上单体、及以上的群体建筑设置施工样板工艺展示区或可视化交底视频。
(二) 项目各道工序施工前应组织质量技术交底,交底应以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实体施工样板、视频影像、示范操作、动漫等直观形式进行可视化交底,明确各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奖罚措施等要求,并填写《可视化交底记录》(详见附件2)。
可视化交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在施工样板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到场,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交底内容及参加人员影像资料。
(三) 对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工序,交底时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明确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控制点。
第十五条 (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实体样板、可视化交底、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对于监理单位明确的符合性检查控制点,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通过并填写《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质量责任追溯)项目过程质量管控实施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通过实行质量验收责任标牌制度和留存影像资料落实实施。
进行检验批、隐蔽工程等过程质量验收和实体质量检测时,应在相应部位悬挂《过程质量责任标牌》(详见附件4),载明项目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施工、监理、操作等相关责任人员姓名,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归档资料。
第四章 项目考评
第十七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考评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质量行为标准化检查表》(附件5)规定的内容对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项目实体质量及控制逐项进行。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综合考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附件7)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考评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律法规、计划方案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填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自评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通过平台监理报告系统拍照适时上传。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原则统一组织项目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符合率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对于季度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评价)根据项目考评得分(项目考评符合率×100,下同)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一) 质量行为标准化及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项目考评得分均达85及以上的为“优良”;
(二) 项目考评得分均为70(含70)以上、85以下(不含85)的为“合格”;
(三) 项目考评得分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 当次考评时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2. 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3. 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
4. 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5.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问题、隐患的;
6. 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7. 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8.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或项目自评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复核为“不合格”、推荐意见不明确的;
9. 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10. 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核定为“不合格”的;
11. 日常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1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质安监总站,省质安监总站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同意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省质安监总站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时应同时抄送其所属市州考评主体。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可以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告知书》(附件8)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建筑工程钢筋含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结果认定书》(附件9)书面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省质安监总站将根据一体化平台自动统计的结果,结合考评的符合性抽查工作,对季度考评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修正:
(一) 项目考评平均得分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二) 项目考评优良率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三) 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项目的地区。
(四) 项目考评得分排名全省前10名的项目。
(五) 在一体化平台统计结果和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或有投诉举报,认为有必要修正的其它地区和项目。
省质安监总站对全年季度抽查修正未涉及以上情形的市州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监督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二十四条 (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并按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自动统计,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1)和企业项目考评得分情况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年度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年度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监督抽查符合率
年度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上
20%
80%-90%
15%
70%-80%
10%
60%-70%
5%
60%以下或未按规定上报抽查符合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质量管理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
(五)项目考评等级优良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除监督抽查修正的)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考什么证赚钱多,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考评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和通过平台自动统计企业所有承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得分以及企业质量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评评价)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优良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 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内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条 (不合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办法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且不合格次数超过2次的 ;
(三)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四) 企业当年因质量问题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五) 企业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六)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格认定)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三十二条 (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上年度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件10),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质量管理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三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动态核查机制,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附件表格(见原文下载)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法(2004)9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并经2004年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ΟΟ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工程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以下简称“四新”成果)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行业标准设计和省级地方标准设计(以下简称省标准设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应用省标准设计,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标准设计、行业标准设计的应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标准设计的审批、推广和管理工作。省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核、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制定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列入计划的省标准设计应填写《江苏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计划表》(见附表一)。
第六条省标准设计编制的主要范围为:
(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地方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及其局部的构造图;
(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成果应用设计图;
(四)对勘察设计中多发性缺陷和错误进行纠正和统一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省标准设计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
(二)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
(四)与相关标准设计协调一致,不得抵触;
(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
省标准设计采用的“四新”成果应经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用证明效果明显;禁止使用落后淘汰技术。
第八条省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委托符合条件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质量等要求。
省标准设计编制经费用于编制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省标准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安排具有丰富经验的设计人员参加编制工作,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践积极归纳形成本单位通用设计,对通用性较好、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的,可申报省标准设计。各有关部门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和生产单位应当积极为省标准设计编制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省标准设计纳入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优秀标准设计等同相应级别的优秀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编制省标准设计的成果可以作为单位资质年检、升级、换证的主要业绩。
省标准设计可以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的业绩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承担编制主要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相应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的选修学时。
第十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委员会对省标准设计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四条省标准设计一般应经过技术条件论证、设计图征求意见、设计图审查三个阶段,重要或复杂的标准设计还应在设计图征求意见前增加初步设计论证的程序。
省标准设计技术条件应当包括拟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相关标准、规范条款、相关技术数据资料等。
省标准设计报审稿应当包括: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技术条件、相关计算书和编制技术说明。
第十五条经过审查修改后的省标准设计(附电子图档)应填写《江苏省标准设计审查报批表》(见附表二),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省标准设计按其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和推荐图。
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编制的工程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图。
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成果,相关标准规范尚不够健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图。
第十七条省标准设计应按专业分类、图集分类统一编号。
通用图编号为:苏 Χ ΧΧ—ΧΧΧΧ
专业代号图集序号图集发布年号
推荐图编号为:苏Χ / TΧΧ—ΧΧΧΧ
专业代号 推荐图集序号 图集发布年号
属于同一系列或同一类的标准设计编号后附加顺序号(一)、(二)…… 以示区别。
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省标准设计是具有技术指导性的设计文件。省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实际,优先采用。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正确选用省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省标准设计应当注明所采用的图集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工程建设和制品生产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实施和生产。达不到要求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按未达到设计要求情节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省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工程建设中不得选用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
第二十条 省标准设计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一般通用图五年、推荐图三年复审一次,对于技术落后,已不符合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及时修编或废止。省标准设计的废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已公布废止的省标准设计,自废止之日起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
第二十一条省标准设计版权(著作权)归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所有并负责解释,编制单位有署名权。
省标准设计由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统一组织印刷、发行,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在建立健全图集供应网络,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标准设计应用会员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江苏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计划表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修编
主要目的
和内容
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标准设计情况
经费
编制单位
项目负责人
编制进度
联系方法
备注
附表二:
江苏省标准设计审查报批表
标准设计名称
主编单位
协编单位
技术负责
编制人员
编制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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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正文】一般规定(1) 2 术语目 次 1 总则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3 年9 月25 日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委员会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92号,邮编:)负责解释。本规程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必要补充和配套。 建筑物的被动防火措施源于火灾的经验教训建筑工程防火封堵规范,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展示页,又经过实践检验,对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中蔓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前 言中国计划出版社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for fire in CECS 154:2003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2003年 12月 1日 2003 北 京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1) 建标协字第10号文 《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年第一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对由于建筑施工和使用的需要,而在防火分隔构件上或构件与构件之间形成的贯穿孔口、预留的空开口以及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的设计与施工等做了规定。 […]
[…] 2024年建筑八大员每年会报考两次,一般上半年报名时间在4月份,下半年报名时间在10月份。报考建筑八大员需要满足学历、专业和工作年限要求考证培训机构,比如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
[…]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规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 […]
[…]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