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八号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水电站等工程。
城乡供水、水土保持、水文、水电、航道等工程的管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水利工程必要的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验收规程进行验收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最新,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发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水利工程所有者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确定专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管理、保护责任。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国有水利工程进行集中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保护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二)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
(三)承担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完整和正常运行;
(四)抢险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做好计划用水等水利工程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推进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经费的机制,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学什么技能好,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功能的管理、保护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其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水利工程实行经营性管理、保护的费用,以及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费用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
第十二条
按照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防灾减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认为需要调整原有功能的,应当组织技术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弄虚作假、妨碍或者阻挠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应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限期除险加固,疏浚清淤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最新,消除安全隐患后,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水电站开展综合论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水库和水闸等水利工程需要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技术论证,制定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报废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清理。因处置不当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排除水利工程险情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移民征地线以下为管理范围;无库区移民征地线的,库区淹没对象二年至一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坝址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两百米至三百米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中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至二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小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以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为保护范围。
(六)水电站:水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以外二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七)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和护堤地,一级堤防护堤地为迎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护堤地为迎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护堤地为迎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背水坡脚以外五米至十米(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管理范围外延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八)泵站:大型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以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中型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左右侧边墩翼墙以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为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规定划定标准的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必要、适当、合理的原则划定。
本条例施行之前,水利工程已经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不再重新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与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确有必要建设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者损坏排灌沟渠、管道、堤防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施工完成后立即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在堤顶、坝顶上设置禁行标识,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兼作道路的,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符合安全通行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对兼具道路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和防汛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限制或者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宣贯,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教材.pdf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编概况……………………………………………1建设工程(共用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7桩与地基基础工程………………………………………………………………13第三章拆除、铲除工程…………………………………………………………………19建筑工程第一章砌筑工程…………………………………………………………………………23第二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24第三章屋面及防水工程…………………………………………………………………32第四章绿色建筑工程……………………………………………………………………36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40第六章钢木结构…………………………………………………………………………42第七章脚手架、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工程……………………………………………46第八章构筑物工程………………………………………………………………………50第九章耐酸防腐工程…………………………………………………………………54装饰装修工程第一章楼地面工程………………………………………………………………………61第二章墙柱面工程………………………………………………………………………68第三章天棚工程…………………………………………………………………………74第四章幕墙工程…………………………………………………………………………77第五章门窗工程…………………………………………………………………………80第六章油漆工程…………………………………………………………………………82第七章其他工程…………………………………………………………………………85安装工程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93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06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113第四册电气设备工程…………………………………………………………………126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140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144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157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162第九册消防工程………………………………………………………………………171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77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186市政工程第一部分通用项目……………………………………………………………………201第二部分道路工程……………………………………………………………………206第三部分桥涵工程……………………………………………………………………211第四部分隧道工程……………………………………………………………………218第五部分管网工程……………………………………………………………………222第六部分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29园林绿化工程第一部分绿化工程……………………………………………………………………233第二部分园林景观工程………………………………………………………………248仿古建筑工程第一部分营造法源工程………………………………………………………………253第二部分徽派做法……………………………………………………………………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教材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编概况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从2014月起组织了部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专业人员共80多人,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5、2009)进行修编。
这次编制工作是我省第二次同时对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全面修编。本次修编采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全体编制人员三年多时间的努力,新修编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将于2018日起实施。一、修编的必要性为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需要修编现行计价依据。《建筑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修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2013版)的发布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修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明确,自2016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的日益发展,需更新完善我省计价依据内容。近年来建筑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建筑市场价格的起伏波动因素,部分定额子目出现缺项或滞后的情况,部分定额水平还与市场实际出现较大差距,施工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加快了机械拆旧,需要调整机械台班价格;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需要增加部分定额子目的工料机消耗量;工程施工管理的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宣贯,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教材.pdf,需要调整定额管理费的内容和范围等等;这些现象反映现行计价依据已存在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需要修编完善。
构建我省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需要,为服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提供保障。二、修编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计价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定额消耗量数据的测定,符合现行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验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科学合理、简明适用原则。计价依据结构科学合理,项目设置符合工程实际,满足计价需要,造价水平贴近市场。文字通俗易懂,计算方法简便,易为造价专业人员掌握使用。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教材三、修编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2.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2008)4.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5.《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2013)6.《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7.《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T-206-2005)8.《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10.《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11.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图集、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专业相关资料12.外省定额和相关专业定额13.其他有关资料四、修编工作过程第一阶段:研究确定修编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编委会、编制办公室,在总结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 的不足并进行充分调研,给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计价依据修编工作的目 的、原则、依据、内容、表现形式以及修编工作的组织、进度安排等做了认真详细的研究,提出《修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成立专业编制组,初步确定各专业编制组 的分工,布置落实编制组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计价依据修编形成初稿 各编制组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编制工作,先后完成计价定额项目设置、消耗量测定、 清单计价办法编写、费用定额编制、机械台班单价编制等工作。编制期间,编制组的同 志们在充分调研我省工程实际情况基础上,结合国家消耗量定额和其他兄弟省市定额, 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先后召开40 多次专业会议,反复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 决办法,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全面修编,2016 月,建筑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编制组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适时调整计价依据相关内容,完成初稿编制。 第三阶段:征求意见与修改 计价依据初稿编制完成后,首先各专业编制组之间进行互审,避免项目重复设置、 漏项,注重各专业之间定额水平的平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修改后,形成“征求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教材 意见稿”,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经过近六个月的意见征求,全省共收到反馈意见 1600 余条。编制组就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讨论,提出了是否采纳修改的意见,并 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形成“送审稿”。
第四阶段:专家审查 省站组织召开专家审会,邀请了建设、施工、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管理、招 投标管理部门近30 名专家对修编的计价依据进行全面技术审查。专家根据任务分工,对 送审稿的整体结构、章节设置、项目设置、工作内容、说明规则、定额水平等进行全面、 深入的审查。经过两个多月的技术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送审稿内容完整,项目设置合理, 水平基本反映市场实际,能满足发承包阶段的工程计价需求,一致同意送审稿审查通过, 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送审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第五阶段:修改报批 专家审查会后,各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完善,于8 月中旬完成 了上报省厅的“报批稿”。 五、修编的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主要根据国家2013 计价、计量规范,统一了我省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将国家规范与我省修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有机结合,统一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形为。计价办法中 编写了工程成本评审相关内容,为评标委员会界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 2.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调整人工费的组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建标【2017】209 号)的精神,调整了定额人工费的组成,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 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 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
一是使得定额人工费与市场实际用工 情况更加贴近;二是提高人工单价后相应降低定额人工消耗量,改变长期以来“以量补价” 的现象,达到理顺量价关系的目的;三是更有利于今后人工单价实现动态发布与调整。 (2)取消工程类别,调整部分费用占造价的比重。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扬尘防治 的要求,提高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重,并列为不可竞争性用,降低了利润的比重等等, 贴合工程实际,提升了定额对市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3)按照国家“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宣贯,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调整计价定额专业结构,平衡各专业的定额水平,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教材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设《共用册》,将原来分散在不同专业中的相同定额项目汇总合并在一起, 统一测定消耗量,解决现行定额中不同专业相同项目水平不统一的问题。 (2)结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补充完善了近年来出现的“四 新”技术定额项目,删除了工艺、材料、技术等淘汰落后的定额项目。 (3)计价定额结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下 实际施工发生的社会平均水平来调整取定工、料、机消耗量。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定额内 不发生的材料机械进行删除,对实际发生而定额含量没有体现的材料机械进行补充替换, 对定额含量与实际消耗存在的偏差进行调整,使得定额含量更接近实际需要。 (4)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市政定额中路灯工程并入安装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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