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23〕12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控制,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保障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项目考评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
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实施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统称为项目考评主体,负责项目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六条 在建项目应实施项目考评。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等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考评,项目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完成30%时进行首次考评,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进入竣工待验阶段后,不参与项目考评。
同一项目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由相同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承接实施,且由同一考评主体实施考评的,可以由前述企业共同向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申请合并考评;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合并进行考评。
依法直接发包并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自项目开工起单独进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实施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组织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工作(详见附表1)。项目自评工作应在当月25日前完成。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每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项目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考评(详见附表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详见附表3)等情况。工程监理企业项目考评除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包括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质量安全规范化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项目在季度内有施工活动的,项目考评主体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监督和项目考评。
开展项目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评结果应如实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实现场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如实在考评后24小时内录入平台。平台在季度末自动归集当季项目考评结果(以下简称项目季度考评)并通过“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季度内有在建状态的项目均应进行考评。季度内有过在建状态但未考评的,项目考评主体均应及时赴现场核实,并通过平台上传反映实时施工进度的现场全景图片等佐证材料。
项目状态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为停工状态或由停工状态恢复为在建状态的,项目考评主体均应现场核实并在平台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季度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优良”:
(一)现场考评等级为优良,项目季度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
(二)已实施视频监控,对于单体建筑面积㎡及以上或群体建筑工程造价3000万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长度300m及以上的道路等线性工程,已实施扬尘在线监测(单独发包的装饰安装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均与“湖南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联网(平台数据接口文档详见附件1),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等可免费使用湖南省“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平台注册使用指南及硬件接口文档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现场考评等级为合格,项目季度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或者现场考评等级为优良,项目季度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一)现场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
(二)项目季度考评得分不足70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考评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一)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二)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符合性抽查或质量安全督查等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未组织自评或未录入项目自评结果的;
(四)项目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详见附表4);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安全质量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改落实;
(五)存在不满足扬尘治理“六个100%”要求、不按设计要求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不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等严重情形且整改不到位;
(六)发生因安全或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七)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认定为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已按规定在平台进行监理急报的,不进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未按规定在平台进行监理急报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项目季度考评中现场考评等级“不合格”的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对考评前最近一次建筑施工企业月度项目自评在平台复核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未自评的除外),并按规定在平台上进行监理急报,且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合格”;工程监理企业未复核为“不合格”、未按规定在平台上进行监理急报或急报内容不符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在录入和审核提交现场考评“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同步录入监理急报的符合性核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季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结果归集之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接受企业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5)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无异议。
企业陈述和申辩的,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确认项目季度考评结果无误的,项目考评主体应在作出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6)告知相关企业;复核确认项目季度考评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前述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由项目考评主体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上级项目考评主体应对下级项目考评主体项目季度考评的现场考评情况进行符合性抽查并录入平台,现场考评符合性抽查结果为项目最终现场考评结果;现场考评等级与抽查等级一致的,该项目符合性抽查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符合性抽查为“不合格”的项目,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提出“不合格”处理建议,并由原项目考评主体履行告知、认定程序。
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符合性抽查审核提交截止日期为下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省级符合性抽查时间为市州符合性抽查截止日期至季度末。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质量安全季度督查开展省级符合性抽查工作。按全年所有市州全覆盖原则每季度随机抽查4个市州本级和各所辖2个县市区(以下简称为抽查地区)进行优良等级符合性抽查,重点抽查现场考评优良率排名靠前的市州和县市区。
符合性抽查采取随机选派专家、随机抽选项目的方式进行。各抽查地区(按单独考评主体)优良等级项目抽查数量为10%(最少不少于4个,如不足4个,按实际优良等级项目全部抽查),抽查的项目按抽查结果确定等级。
抽查项目“符合率”在50%及以下的地区,该地区其他项目优良等级不予认可,由属地考评主体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级。
抽查项目出现“不符合”且“符合率”在50%以上的地区,属地考评主体应当对抽查项目以外的其他优良等级项目重新核定,确保核定项目等级与现场实际相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属地考评主体重新核定为优良等级的项目可再次抽查,如仍出现“不符合”的,按“符合率”在50%及以下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省级符合性抽查有项目抽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地区进行通报,并在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监管评价排名等工作中予以扣分,对抽查项目“符合率”在50%及以下的地区、再次抽查仍出现“不符合”的地区纳入全省差别化管理,有关具体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考评相关工作,上述情况抄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市州符合性抽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州考评主体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项目季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信息(详见附表7)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中已考评不合格的项目除外,由平台自动归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汇总不合格项目信息并统一公布,包括平台自动归集、项目考评主体上报、省级符合性抽查认定的不合格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表8),统一进行公布。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度内项目参与考评的季度2个及以上,项目季度考评的次数2次及以上(前一年第四季度开工,第二年第一季度完工项目可以将考评优良等级累计到第二年参加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统计);年度内考评次数为2次或3次的,历次考评均为优良;年度内考评次数为4次的,考评优良等级不少于3次;
(二)年度内无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
(三)未发生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四)年度内未因安全、质量、实名制管理原因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临时设施与永久性设施结合利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并满足减量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公布后5年内,被公布为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项目发生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该项目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季度考评及符合性抽查结果审核提交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如需修正,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因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错误需修正的,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对项目考评结果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如需修正考评结果,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如企业对调查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需修正考评结果的,由复核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包括核实情况和原因,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或企业申请的复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修正的意见,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自评工作(详见附表9),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根据项目季度考评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等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企业考评。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工作或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
(二)企业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率(不合格率=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次数与项目季度考评总次数之比,下同)超过5%且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次数3次及以上;
(三)企业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年度内因安全、质量、实名制管理原因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或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2次及以上;
(五)其他应当考评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
(一)企业年度内获得优良工地数量5个及以上且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优良率(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优良率=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优良次数与项目季度考评总次数之比)60%及以上;
(二)年度内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率不超过2%或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
(三)企业没有其他不应当认定为“优良”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有项目季度考评的企业,企业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汇总企业考评结果后统一公布。
第三十条 外省入湘企业考评“不合格”的,抄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等级可作为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未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或项目季度考评出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推荐参评湖南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企业考评结果后,对权限内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权限内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启动资质动态核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考评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中监理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季度考评不合格次数有2次及以上的总监理工程师,自公布全省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观摩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季度考评工作,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利用考评工作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现场考评工作纪律,完善和规范考评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程序。
开展现场考评时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接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参与吃请等任何与考评工作无关的活动。
考评人员开展现场考评工作后,应当开具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勤廉信访函(见附件3)并由考评主体记录存档。
第三十八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置。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对考评勤廉信访函情况进行回访,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地方保护、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四十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质量安全督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等工作,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未认真履行考评工作职责的地区,实施督办、通报、约谈、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发现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2023年年度企业考评等结果仍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21〕199号)、《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2〕170号)文件执行。2023年第四季度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考评结果分别纳入2023年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2023年年度企业考评。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21〕199号)、《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数据接口文档
2.湖南省“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注册使用指南及硬件接口文档
3.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勤廉信访函
附表:1.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自评评分汇总表
2.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评分汇总表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评分表
4.重大质量隐患检查表
5.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告知书
6.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认定书
7.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8.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
附件1
湖南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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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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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_附件3
2__附表1-3
3__附表2.1-9
许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学什么技能好,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
(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概算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应当应用国家和省工程造价数据交换的相关标准,保障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输出格式的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与质量、安全、环保、工期等要求相协调,体现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许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单位压缩施工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施工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方式,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四条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但是,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但是,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相关规定有疑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和审核,应当依法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所承担编制、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许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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