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分类标准,抗震鉴定中几个重要参数的确定

-2021第5.1.1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本文章对抗震设防烈度、后续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进行探讨。-2021第5.1.2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

通用规范GB -2021第5.1.1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本文章对抗震设防烈度、后续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进行探讨。

2.1 抗震设防烈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2010)(2016年版)依据第五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抗震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根据规范修订组提供的资料,本次对全国2860个城镇调整的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1)设防烈度降低一档:5个城镇,占比0.17%;

2)地震动参数不变:共1618个城镇,占比56.5%;

3)设防烈度不变,仅设计地震分组调整的有365个城镇,占比12.75%;

4)设防烈度提高一档,共841个城镇,占29.5%;

5)设防烈度提高二档,共841个城镇,占1.05%;

6)设防烈度提高三档:仅1个城镇,占0.03%。

从统计结果来看,全国有近一半的城镇地震作用提高,有的提高幅度相当大考什么证赚钱多,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果一味地按新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现有的技术能力和经济条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2009)(简称规范GB -2009)第1.0.2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2010)(2016年版)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值得商榷的是,标准中的“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抗震分类标准,抗震鉴定中几个重要参数的确定,是否意味着抗震鉴定与加固时的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可与新建工程有所不同。既有建筑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2010)(简称10版抗规)的抗震设防烈度,为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提供可操作性。

2.2 既有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

通用规范GB -2021第5.1.2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工作年限。同时第5.1.3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建筑工程抗震分类标准,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 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该条规定的后续工作年限仅与原建筑的剩余工作年限有关,有些不妥,特别是再与建筑类别挂钩后,存在很大的问题。规范GB -2009对后续工作年限是依据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系列来确定,同时规定了一个最低后续工作年限30年。举例如下。

(1)1991年建造按89版抗规设计的房屋。已使用31年,剩余工作年限19年,按通用规范GB -2021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为A类建筑。而按规范GB -2009的规定应为 B类建筑。

(2)2002年建造按01版抗规设计的房屋。已使用20年,剩余工作年限30年,按通用规范GB -2021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为A类建筑。而按规范GB -2009的规定应为 C类建筑。

(3)2011年建造按10版抗规设计的房屋。已使用11年,剩余工作年限39年,按规范GB -2021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为B类建筑。而按规范GB -2009的规定应为 C类建筑。

事实上,既有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应根据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和剩余工作年限来确定(图 1)。首先按原设计依据的标准系列进行划分,凡89版抗规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一律为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少于30年,按89版抗规设计建造的房屋一律为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少于40年。其次,对200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虽称为C类建筑,但其后续工作年限应按剩余工作年限来确定,应注意的是后续工作年限30年的C类建筑不同于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40年的C类建筑不同于B类建筑,它们后续工作年限虽相同,但相应的鉴定要求完全不同。

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的划分

建筑工程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四川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规定是什么

四川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规定是: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建筑工程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四川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规定是什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指南》包括下列内容:

1、分户验收的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记录表》)示范用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结果表》)示范用表。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购房人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数量,并制定相应的《分户验收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建筑工程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验收日程等。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的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分户验收小组分户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记录表中签字,对结果进行确认。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分户验收记录表》上载明。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及提出处理方案,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完成上述分户验收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验收结论,并填写《分户验收结果表》。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但不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明确告知业主(购房人)。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结果表》、《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竣工后验收的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其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一式五份,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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