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0233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05-2021).docx

本标准为系列标准,由《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三个标准组成。

0233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2021).备案号:J41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2021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02-14发布2021-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总说明3.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4措施项目清单3.5其他项目清单3.6零星项目清单3.7规费项目清单3.8招标人采购材料表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5.1工程量清单格式5.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与计算规则6.1土石方及基础工程6.2杆塔工程6.3架线及附件安装工程6.4电缆工程附录A(规范性附录)项目编码规则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程量清单格式附录C(规范性附录)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附录D(资料性附录)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21]872号)文的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及计价管理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1,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特点,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电力行业送电线路工程计价方法和招、投标工作的经验,并借鉴了国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用做法。本标准为系列标准,由《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三个标准组成。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荣根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建设送电线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内容、计价规定、清单格式、计价格式和计价项目与计价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35kV~的送电线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送电线路工程建设应执行本标准;其他投资方式的送电线路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零星项目、规费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地形因素、风险因素影响后形成的单价。2.3措施项目为完成某个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21,术语2.0.4]2.4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2021,术语2.0.9]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3.1.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3工程量清单应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招标人采购材料表等组成。3.2总说明3.2.1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其他说明等内容。3.2.2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沿线自然地理条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内容。

3.2.3其他说明应包括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交通运输情况、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材料要求、工程施工特殊要求等内容。3.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3.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进行编制。3.3.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见附录A。3.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第6章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3.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标准第6章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3.6工程量应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3.3.7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以“m3”、“m2”、“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单位,应取整数。3.4措施项目清单3.4.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按表3.4.1选择列项。

3.4.2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如有表3.4.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表3.4.1措施项目一览表5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已完工程保护施工降赶工(合理工期以外)围堰施工组装平台交叉跨越增加措施修路及桥梁、涵管加封航施工高海拔、高温、严寒、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3.5其他项目清单3.5.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可按下列内容列项:塔基用地征(占)用费,青苗赔偿费,林木砍伐补偿费,旧有设施拆除费,线路调试试运费,招标人采购材料由交货点至工地集散仓库的装卸、运输和保管费,采石(矿)场封停费,电力线停电损失补偿费,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费,桩基检测费等。3.5.2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如有3.5.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3.6零星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3.7规费项目清单3.7.1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可按下列内容选择列项:社会保障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项费用)、住房公积金等。3.7.2编制规费项目清单,如有3.7.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作补充。

3.8招标人采购材料表招标人采购材料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交货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4.0.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送电线路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 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标准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 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项目费和规费,并计列税金。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标准 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投标人增列项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未列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0233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05-2021).docx,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列,其金额由投标人按有关规定报价确定。 4.0.7 零星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零星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4.0.8 规费项目清 单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招标人已列项目由投标人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报价确定。

投标人增列项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未列的),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投标人报价确定。 4.0.9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 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电力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 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4.0.10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 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电力行业定额进行 编制。 4.0.11 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学什么技能好,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 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2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标准4.0.11 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 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5.1 工程量清单格式 5.1.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5.1.2 工程量清单格式见附录B,其内容组成如下: 招标人采购材料表。5.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5.2.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5.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5.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见附录C,其内容组成如下: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0 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 11 规费项目清单计价表;

下列属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

谢邀

2013清单规范的法律效力比08是高多了。 其中的强制性条款直接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因为是国家标准。

过去的08清单在司法实践里是挺失败的。

但13清单及13示范性合同都对承包方增加了很多公平性条款,具体不表需去查看。

怎么防范?认真谈判专业条款内容呀。然后琢磨有些甲方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再怎么写,不能够成为一言堂,要在13清单规范的大原则里面。

道理都是如此,可是现在的工程承包环境竞争过于恶劣,才让甲方嚣扬跋扈。私认为这需要各方友商抱团,坚守好大原则。

其实最好不要对薄公堂,可以申请争议解决流程学什么技能好,实在不行可请求仲裁,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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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又从属于建设领域。他的上位法依次对应《标准法》以及《建筑法》。

其实你的矛盾点在于啥?就是合同法与清单规范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清单强制性条文与合同约定之间的相互矛盾。

《合同法解释二》已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规定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才无效。

于是有个问题,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辩别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认可的底线。强制性条文不仅仅在于约束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宏扬了国家对建筑行为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追求。“13规范”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强制性条文,“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强制性条文及其它强制性条文,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情况的发生下列属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有下列属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体现了国家对“客观、公正、公平”的价值追求。由此可见,“13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正是国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最低要求,否则无益于规范各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计价行为,无益于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无益于维护广大施工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13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13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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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of,、of,、and。。for、 .、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13 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1、1,3。1、4.3,1,5.3。1,6.3。4。1,4,1.2.4 2、1.4 2、2 4,3,1 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2008正文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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