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真实框架有助于安全生产检查的有效开展
第1362期
前面(见安全论坛第1361期安全生产检查“四大基本要素”引发的新理念《阐述安全生产检查层级管理新理念》)提出了安全生产检查层级管理理念考什么证赚钱多,即在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中存在作业、管理、监督、督查等四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如下图所示:
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来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层应当是一线的施工现场生产作业活动,是第一层安全生产检查,其安全生产检查的主体应该是现场的作业班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第二层安全生产检查的管理层,它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所形成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以及随机安全生产检查等,其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主体是以项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成员、现场专业承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等管理组织;第三层安全生产检查的监督层,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或对施工现场管理层安全生产检查的检查,其检查的主体为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公司或区域公司;第四层安全生产检查的督查层,其安全生产检查主体是部、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在这四个层级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最为复杂的应该是监督层,根据前期《安全生产检查“四大基本要素”层级管理分析表》不难看出,其检查主体是多样的,且还存在主体中有成为被检查对象的主体,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摘录《安全生产检查“四大基本要素”层级管理分析表》中监督层级的安全生产检查“四大基本要素”管理信息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图,就能看出其相关信息的内容较为复杂,如下表所示:
安全生产检查“四大基本要素”层级管理分析表
(摘录)
层级
主体
对象
方法
目的
方法简述
监督层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公司或区域公司
1、部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公司或区域公司;
2、管理层的检查责任主体,即项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成员、现场专业承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等;
3、管理层的检查对象。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与评价;
2、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管理体系的检查与评价;
3、各分包单位队伍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与评价;
4、作业层相关检查方法。
1、确保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
2、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以及各种作业安全。
3、抽查作业安全。
方法较少,需要改进、完善和有待创新与开发,如:
1、企业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评价标准或规范;
2、现企业以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或规范;
3、安全检查标准;
4、作业层相关安全生产检查标准与方法
根据此表,将上图《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检查示意图》再细化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图,一张完整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型图,得出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模型示意图:
该图较完整地反映了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构架,即: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自身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应当直接接受来自监督层级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即本单位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且还要接受督查层级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其中施工单位除开展对本地单位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应当接受监督层级中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接受督查层级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
建设单位除开展对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对监督层级中的承接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督查层级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
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要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有对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督查层级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监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各个责任主体的检查对象、方法和目的是不一样的,所以当前上上下下都用同一种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不正确的,如果监督层级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主体照搬照抄地同样使用管理层级或作业层级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法那就更是不正确的了。
所以,我们必须理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真实框架,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以不同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主体去计划、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检查,这才是回归安全生产管理的真谛。
如果认同这一点,让我们共同关注如何计划和实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吧!
《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254-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2.5、6.0.3、6.0.7、8.0.6、8.0.8、8.0.12、8.0.13、8.0.14、8.0.21、8.0.22、8.0.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2月6日
前言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1989年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254-2011,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构造与搭设;6.拆除;7.检查与验收;8.安全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118号,邮政编码:)。
▼ 展开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011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6日以第119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竹脚手架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竹脚手架整架试验和节点试验取得了构造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考什么证赚钱多,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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