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制度,新安全生产法释义(第3-6条)

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较多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主要考虑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原来关于工作方针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修改,因此按照新的工作方针,对原法进行了修改。

【释义】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

新时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主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因此,本法作出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一个企业内,人的智慧、力量得到发挥,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壮大。职工是企业效益的创造者,企业是职工获取人生财富、实现人生价值的场所和舞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做到干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为了发展经济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这就是以人为本。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首先考虑和维护财产利益。

安全发展,是近些年提出的新要求。国务院2011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安全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坚持重在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工作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率,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而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发生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只在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中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三、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初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民菜的客观要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工作格局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这一工作格局,目的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是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职式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声音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行业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处我约束。一方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回老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裎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因此,本次修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律,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本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国务院也制定了若干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方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作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击伤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增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极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因此,本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硬件”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配套的。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服务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出一切努力,包括硬件设施,如为工人配戴安全帽等,还包括软件方面,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有关的国家标准中,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潜在的危险因素,对企业应当达到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规定,对国家的这些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因此本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6个方面。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制度,新安全生产法释义(第3-6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措施,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

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考什么证赚钱多,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释义】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予以保障。本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有关条款中,对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本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服务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安全管理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大全

安全生产基础概念

1、什么是安全生产?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2、安全政策和目标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考什么证赚钱多,综合治理。

我国的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安全生产事故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的总称安全管理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大全,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4、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物的不安全状况;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5、“海因里希”法则

“海因里希”法则,它是通过分析55万起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该法则认为安全管理生产知识,在1个死亡重伤害事故背后,有300起无伤害事件,以及大量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存在。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建立下列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明确“谁做什么”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明确“这样做”的制度

各种生产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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