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是八大员,安全员的法定岗位职责与实际现状的对比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看看上述两个职责里面,哪一条写着方案是由安全员编制?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员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方案由安全员编制,那么技术负责人的工资可以分一部分给安全员吗?退一万步讲,安全员具备编制专项方案的技术能力吗?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一般可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开工、复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中公小编为你带来安全员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01

问题一:安全隐患的检查是安全员,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也是安全员吗?

根据法律规定,安全员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安全资料中安全员要验收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应由责任工长、生产负责人等其它岗位进行(部分类型安全隐患可由安全员当场整改),因为人、料、机等生产要素掌握在他们手里,安全员你拿什么改?上述法定职责写的是责令整改、监督落实。实际情况是只要跟安全有关的,就是安全员一条龙的事情,你查出的隐患你要负责抓紧去改。不然领导要批评:你看你安全管的学什么技能好,一塌糊涂!在你满怀激情地想去消灭隐患保卫人民时,要人人没有,要东西东西要不来,一筹莫展举目无亲时安全员是八大员,安全员的法定岗位职责与实际现状的对比,再给你来一个安全管的一塌糊涂,这酸爽,自己去体会。希望看到这里的领导们能够自我反思下,如果遇到这样的工作没做好,你安排得合理吗?

02

问题二:安全方案(例如留言中说到的脚手架方案)应该由安全员编制吗?

看看上述两个职责里面,哪一条写着方案是由安全员编制?还是应了刚刚那句话:只要跟安全有关的东西就是安全员的事情。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员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按照方案(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督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如果方案不合理安全员是八大员,出现安全事故是要追责方案编制人。如果未按方案施工,这时也要追责安全员。如果方案由安全员编制,那么技术负责人的工资可以分一部分给安全员吗?退一万步讲,安全员具备编制专项方案的技术能力吗?非要搞施工的给你设计一套图纸去做设计院的工作,安排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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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八大员有哪些,住建局:7月起,建设单位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负总责!项目经理每日两次考勤,大于4小时

近日,多地发文,严格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安徽芜湖:7月1日起,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特殊时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请假或缺勤。

湖北、浙江金华、江苏苏州:特殊时段,严格执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

浙江宁波、杭州:特殊时段,项目经理、总监与工人同步下上班。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天津:项目经理是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80%。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吉林省: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未实名制的,停止执业1年。

西藏:对400万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考核,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

四川: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80%。

江苏:联动监管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必须更换。

海南: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安徽芜湖:7月1日起,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特殊时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请假或缺勤!

7月3日,安徽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

2、原则上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深大基坑开挖支护、附着式脚手架升降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请假或缺勤。

3、到岗考勤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80%;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50%。

4、考勤有效时间计算规则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在规定时间内打卡考勤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大于4小时,即视为当天考勤满勤;考勤时间间隔不足4小时的按实际考勤时间计算。

湖北、浙江金华、江苏苏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

湖北

7月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主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当前,我省正处于主汛期,未来一段时间部分地区仍有短时大风、强降雨等强对流极端天气,地质灾害易发多发。

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重大险情、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省厅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和农房安全隐患整治督查,重点对各地建筑施工和农房安全度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浙江金华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雨汛期间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程项目部八大员有哪些,住建局:7月起,建设单位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负总责!项目经理每日两次考勤,大于4小时,其中提出:

我市已经于6月18日入梅,将迎来今年以来最集中的强降水时期,梅雨季节的雨量具有强度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

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随意挖沟、搭建宿舍,或随意堆放材料。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后及时上报。

江苏苏州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夏季高温雨汛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当前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高温、暴雨及大风等恶劣天气增多,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风险日益增大。

1、要严格落实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工地现场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不得在阳光直射下工作,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

浙江宁波、杭州:项目经理、总监与工人同步下上班!

浙江宁波

6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

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30%,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

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在位,现场管理,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

将“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铁律落实执行。

浙江杭州

4月14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明确: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落实“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工程项目部八大员有哪些,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天津:项目经理是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80%。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

项目经理是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条(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对建设、监理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责)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带班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并进行旁站监理,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处罚:

发现擅离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5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未实名制的,停止执业1年!

3月22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试用三个月)。

有效考勤

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

考勤率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企业未开展实名制、7日未整改的,责令停工!

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限7日内整改。

7日后仍未整改的,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企业未开展实名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企业,综合信用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扣分情形:

第十四条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所在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

第十五条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项目经理、总监-12分,停止执业一年

项目经理、总监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停止执业一年,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进行行政处罚。

扣分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或总监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一次性扣除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七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西藏:5月1日起,对400万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考核,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

2023年4月14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

5月1日起考核,D级清出市场

从5月1日起,实名制平台将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市政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息化考核。

对未到岗履职的将考核数据自动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每天按一次进行信用扣分。后期对施工现场岗位人员也将采用信用扣分制督促其到岗履职。

对考核动态分进入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对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比例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月施工时间的70%;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月施工时间的40%;

加强对施工现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督促力度,整个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应低于60%。

挂牌督办

督促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情节严重的进行挂牌督办。

四川:5月1日起,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80%!除必须的,其余不强制实行监理!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指出: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在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

3、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不设总监代表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80%。

4、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在一定期限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企业信用档案。

5、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加大异地评标比重。属于评定分离范围的项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监理单位。

6、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除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强制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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