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最新版,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2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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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21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制度编号制度版本所属业务类别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3制度文号中国石化安?2021?4主办部门安全监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会签部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者解释权归属废止说明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约束对象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信息化管理部审核部门法律部企业改革管理部签发日期2021《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21?生效日期号)同时废止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2021)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处作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业务类别监督管理规定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涉及的相关制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业务类别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全管理规定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业务类别监督管理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总则1.1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Z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1.2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I米30米)。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1.3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1.4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其它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1.5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要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最新版,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21]4号).docx,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1.6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1.7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1.8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管理职责2.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考什么证赚钱多,到作业所在的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2.2基层单位确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2.3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现场确认后,审批许可证。2.4现场负责人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安排作业监督人员。

基层单位对级以上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2.5高处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2.6作业人员职责2.6.1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最新版,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2.6.2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2.6.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强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2.6.4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2.7监护人员职责2.7.1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了解周边环境和风险,熟悉应对突发事件的处Z程序。2.7.2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2.7.3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高处作业内容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终止作业。2.7.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许可证,暂停作业。管理内容及要求3.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3.2作业安全措施3.2.1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3.2.2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及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需提供有效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安全设备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安全设备管理,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设备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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