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8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018
目 次
前 言
1总 则
2术 语
3基本规定
3.1设 计
3.2材 料
3.3施 工
4抹灰工程
4.1一般规定
4.2一般抹灰工程
4.3保温层薄抹灰工程
4.4装饰抹灰工程
4.5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5外墙防水工程
5.1一般规定
5.2砂浆防水工程
5.3涂膜防水工程
5.4透气膜防水工程
6门窗工程
6.1一般规定
6.2木门窗安装工程
6.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6.4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6.5特种门安装工程
6.6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7吊顶工程
7.1一般规定
7.2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7.3板块面层吊顶工程
7.4格栅吊顶工程
8轻质隔墙工程
8.1一般规定
8.2板材隔墙工程
8.3骨架隔墙工程
8.4活动隔墙工程
8.5玻璃隔墙工程
9饰面板工程
9.1一般规定
9.2石板安装工程
9.3陶瓷板安装工程
9.4木板安装工程
9.5金属板安装工程
9.6塑料板安装工程
10饰面砖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2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10.3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11幕墙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2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3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4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5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2涂饰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2.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2.4美术涂饰工程
13裱糊与软包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2裱糊工程
13.3软包工程
14细部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2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4.3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14.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4.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4.6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 则
1.0.1为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配套使用。
1.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 ba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5整体面层吊顶
面层材料接缝不外露的吊顶。
2.0.6板块面层吊顶
面层材料接缝外露的吊顶。
2.0.7格栅吊顶
由条状或点状等材料不连续安装的吊顶。
3基本规定
3.1设 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 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考什么证赚钱多,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国标全文,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施 工
3.3.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3.3.4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
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3.3.12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3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
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的规定。
15.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 划分。
15.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记录。
15.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5.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5.0.6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
项次
子分部工程
检验项目
门窗工程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
饰面板工程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
饰面砖工程
外墙饰面砖样板及工程的饰面砖粘结强度
幕墙工程
1)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
2)幕墙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
3)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
15.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 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标准第15.0.6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5.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5.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的规定。
15.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13,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3版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技术交底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1月1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13,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3版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技术交底及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培训班,编号为-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13,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同时废止。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2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为帮助各单位有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面系统地学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修订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及强制性规定与要求,结合案例解析2013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与施工质量相关的条文,交流研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会特举办“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2013版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技术交底及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培训班”。望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房屋安全鉴定办的领导及检测与质量监督技术人员;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负责人及检测技术人员;各建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各建设监理单位总监、项目总监、检测试验室人员与质量监理技术人员;各级建筑管理站管理人员;各建筑科研、设计、院校、咨询单位相关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1.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解读;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修订背景、调研过程、适用范围及意义;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结合案例解析-2013、JGJ8-2007及-2011应用中的疑难问题;
6.结合案例解析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及通病防治:
①.《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强制性条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解析及修订进展;
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2003强制性条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及修订的主要内容解析;
③.结合案例解析《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08强制性条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
④.结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2012强制性条文解析地基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及质量通病的防治;
⑤.结合-2012、-2011、-2012、-2013、-2009、-2009、-2010强制性条文解析边坡、基坑支护质量管理疑难问题及通病防治;
7.结合案例解析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及通病防治:
①.结合案例解析《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2011强制性条文(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应用中的疑难问题;
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及修订主要内容解析;
③.结合-2005、-2003、-2011强制性条文解析模板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疑难问题;
④.结合-2012、-2010、-2011等标准强制性条文解析钢筋工程施工质量要点;
⑤.结合案例解析-2009、-2006、-2010、-2011、-2010、-2004、-2011、-2006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8.结合案例解析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及通病防治:
①.结合案例解析《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2012强制性条文(第11.2.4、11.2.6条)及通病防治关键技术;
②.《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1强制性条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及最新修订主要内容解析;
③.结合案例解析-2011、-2011及-2002强制性条文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及焊接、连接质量通病防治;
9.建筑节能、建筑幕墙、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等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及通病防治关键技术解析;
10.住建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施工质量共性问题及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成功经验交流。
三、培训方式
(一)拟邀转家:
1.邸小坛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总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
2.张元勃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
3.梁文泉 武汉大学教授,全国混凝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委员。
(二)学员完成规定学时,可计入国家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并颁发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四、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 2014年1月15日—1月17日 郑州市
第二期 2014年1月16日—1月18日 广州市
第三期 2014年1月17日—1月19日 南京市
第四期 2014年1月20日—1月22日 长沙市
五、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一)培训费108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考证培训机构,费用自理,欢迎各单位积极组织参加。
(二)请参加的代表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回执表传真或寄至:()北京三里河路9号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张凌 收
报名电话:(010)
传 真:(010)
联 系 人: 马 雪 张 凌
监督电话: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举办前八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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