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即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26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
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
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
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
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
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
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
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
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
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62、侮辱(第42条第2项)
63、诽谤(第42条第2项)
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
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70、猥亵(第44条)
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
72、虐待(第45条第1项)
73、遗弃(第45条第2项)
74、强迫交易(第46条)
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
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
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
78、盗窃(第49条)
79、诈骗(第49条)
80、哄抢(第49条)
81、抢夺(第49条)
82、敲诈勒索(第49条)
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
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
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
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
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
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
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
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
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
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
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
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
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
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
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
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
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
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
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
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
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
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
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
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
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
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
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
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
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
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
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
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
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
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
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
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
128、卖淫(第66条第1款)
129、嫖娼(第66条第1款)
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
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
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
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
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
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
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
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
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
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
140、赌博(第70条)
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
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
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
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
146、吸毒(第72条第3项)
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
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
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
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
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
上述案由中凡列举多个行为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如:行为人实施了制造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行为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案由则可定为“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行为,又实施了买卖爆炸性危险物质行为,则案由可定为“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
上述案由中凡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如: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安全123管理规定安全123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案由可定为“伪造公文”;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公文行为,又实施了伪造证件行为,则案由可表述为“伪造公文、证件”。
电梯安全管理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9日
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安全发展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萧山国际机场、杭州站、杭州东站、杭州南站、杭州九堡客运中心站等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情况编制和更新综合交通枢纽目录,并明确综合交通枢纽的区域范围。
(二)管理原则。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综合监管、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责任主体。
(三)组织管理。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查、落实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各项工作。下列市级有关部门履行以下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综合交通枢纽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综合交通枢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负责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场站、长途客运车站及其通道营运秩序的管理。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电梯安全管理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既有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6)市公安局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暴恐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交通枢纽开展“四联三防”建设;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机场综合交通枢纽按照公安部门管辖规定执行。
(7)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管辖交警部门制定并落实交通组织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8)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提出防御建议,协助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指导、监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预警信息接收传播、防雷安全管理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消防救援工作。
(1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工地的监管以及协调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相关财政保障工作。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代表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维护管理枢纽地区的社会治安、市场秩序、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及市容环境卫生等,负责组织、协调枢纽地区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集散、转换,负责组织枢纽地区综合应急保障工作。
二、落实各交通运输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协调落实航空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责任,督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铁路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综合交通枢纽铁路辖区内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站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铁路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铁路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责任。
(三)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港口经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港口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落实水运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责任。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
(五)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经营者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协调落实公路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责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人员和物品的安全查验、车辆发车前例检、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六)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配备安全应急设备。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场站等服务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七)出租汽车安全管理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点在综合交通枢纽实施出租车营运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设立管理站点,安装非现场执法设施。巡游出租车在综合交通枢纽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按序排队走车,服从调度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网约出租车在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泊位候客时,应当服从管理。
(八)停车场安全管理责任。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社会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停靠,遵守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
(九)公共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三、落实各配套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设备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负责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综合交通枢纽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综合交通枢纽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明显标志,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安装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二)配套服务单位安全管理要求。供电、供热、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确保管线和相关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尽快修复被损坏的设施,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正常运营和应急保障的需要。
综合交通枢纽内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广播信号应当分区设置且并行接入公共广播系统,保证安全应急信号享有最高优先权。
(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要求。枢纽内连接各交通方式的公共换乘区域,由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协调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安全管理小组,由该主体对设备设施等使用安全负责。
综合交通枢纽内的换乘不进行常规安全检查的,公共换乘区域应当配置视频监控及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要求。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各类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协助公共安全管理。出租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四、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一)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综合交通枢纽应急预案体系由枢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构成。枢纽应急预案体系应当保持内部协调统一,并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衔接。
总体应急预案由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枢纽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总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由枢纽管理机构会同枢纽相关管理部门、运营单位根据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分类,分别编制。
部门应急预案由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各运营单位依据总体预案和本单位应急管理职责编制,报枢纽管理机构备案。
(三)加强预防评估和应急演练。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充分考虑枢纽突发公共事件特征趋势和枢纽运行特征,对本单位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开展消防、疏散、反恐等多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
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枢纽各运营单位定期举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重点对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协调联动等进行演练考证培训机构,以提高枢纽应急协调处置的效果。
(四)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组织抢险救援。枢纽运营单位要遵循“各司其职、协同应对、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应急管理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或响应规程,全力开展抢险救援。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自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题协调落实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运营单位要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安全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评价,建立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枢纽运行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系统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推进相关运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枢纽地区安全管理智慧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推动综合交通枢纽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关信息依法接入、存储、分析、联动和发布,实现信息集成、联动响应功能。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印发
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头)(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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