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施工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专家论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岁施工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
(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考证培训机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
(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作出论证结论、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的;
(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结论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请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确列出,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般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主题词:建筑 安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省质安总站,省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协会。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9月9日印发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整治方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素质,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保持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有序。
二、治理范围、重点和目标
治理范围: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以及房屋拆除施工等。治理重点:高处作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支护、高层悬挑脚手架、塔吊装拆、安技措施费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等。
治理目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外线触电”等方面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市建设局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站长**同志兼任。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长效管理。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苏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健全、完善、创新建筑安全监管制度,改进安全监管方式。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专项工程施工的管理和对高处坠落事故的控制。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现场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有效控制高处坠落事故。施工现场要针对洞口、临边作业情况,制订专项防护方案;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验收、检查制度;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站对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检查,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认清安全生产形势,强化动态监管。每季度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会议,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事故多发或安全管理薄弱企业的动态监管。
(四)加强对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四阶段重点监督、文明措施费用提取和支付使用、现场防护等情况,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办法》,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继续开展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强“三类人员”考核上岗管理,未取得安全员岗位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不得安排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等情况的,暂扣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加强施工现场设备及临时设施使用管理。根据《**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的,一律不得使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严肃查处无资质和借资质装拆塔吊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工作,保证安全运转。对技术性能差、型号老旧、使用年限到期的起重机械设备,该淘汰的淘汰,该报废的报废。按照《**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房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严禁使用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
(七)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水平,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八)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开展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尤其是新上岗民工中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做好修编后的《**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文明施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树立典型,继续推进文明工地创建,提高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的积极性,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3月底以前为工作准备阶段。成立专项治理组织机构,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4月至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施工单位按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有关标准,全面开展工作,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自行纠正。
第三阶段:9月至11月为检查整改阶段。在各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市建筑安监站进行专项治理抽查工作。
第四阶段:12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对全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有关总结材料,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9286.html
评论列表(1条)
[…]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3项目特征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规定的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非、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 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由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