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现状及解决办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是保证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础,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做好的一项保障工作。新修订的《规范》已经执行两年多了,从对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来看问题不少,有少部分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与《规范》要求相差甚远。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是保证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础,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做好的一项保障工作。临时用电是施工现场极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一个项目,触电事故更是建筑领域五大伤害之一。

建设部为了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安全规范,预防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编制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执行多年,施工现场触电伤亡事故大为减少。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后加以修订,编号为JGJ 46-2005,从2005年7月1日施行。在新修订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增加了25条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其中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采用三级配电系统;②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③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另外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此外规范对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接地电阻、防雷、配电室及设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等项目也提出了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新修订的《规范》已经执行两年多了,从对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来看问题不少,有少部分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与《规范》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编制不规范或者未编制。

(1)部分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不是由专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而是由施工员、安全员或者是电工进行编制,根本不能用于指导现场施工。有的仅写出方案或者是编制、审核、批准不符合程序。

(2)编制内容简单、针对性不强。《规范》规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8项内容,但是有的仅2~3项;有的无机械设备台数统计,就直接计算出用电量,计算结果毫无根据;有的没有架空线路和外电防护,而是把规范中的规定照抄照搬;有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仍在引用JGJ 46-88。

2、安全技术档案不全

临时用电施工完成后,没有验收表;运行过程中没有检查表;电工没有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没有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等。

3、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不到位

有的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和变压器与建筑物外脚手架的距离小于规范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现状及解决办法,甚至有些就位于吊塔作业半径范围之内,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或防护高度不够,这样不仅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而且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4、接地与防雷不规范

《规范》中严格规定:“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但少数施工现场仍然在这样做,或者重复接地组数达不到要求。规范中规定TN系统中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也就是说施工现场要有不少于三组的重复接地。但是在检查中发现少部分施工现场(特别是联营队伍)仅在总配电箱处作一组重复接地,更有个别工地在开关箱处作的重复接地体不是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而是螺纹钢。

5、配电室

《规范》中规定:配电室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配电箱、总配电箱设置高度不够,极易进水,周边没有安全防护栏,室内也没有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配电线路

《规范》中规定有两种设置方式:即架空线路和地埋。对于地埋线路要做到: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砼板等硬质保护层,但大部分施工现场都做不到,多数是放在地面上,有的虽然是地埋,但深度很浅,形成一段明设一段暗设,且过路无保护。车轧人踩很容易使电缆外皮破损。在强制性标准条文中规定:“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于PE线,严禁混用”。可有的施工现场就把绿/黄双色芯线当作N线使用,严重违反《规范》规定。还有部分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乱拉、乱接,或缠绕在钢管上,或压在钢筋下方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包裹不严,现场使用花线、胶质线,以及塔吊用的电缆线不用瓷瓶固定等不安全因素到处可见。

7、配电箱及开关箱

《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用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材质、规格、尺寸、用途、安装部位和高度,同时也规定各类电箱内电气设置的种类。但从监督检查的施工现场情况来看与《规范》要求相差甚远。如有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是从上个工地转运过来,十分破旧;有的是项目部自己加工制作的,极不标准;有的是从市场上买来的,既不是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也未达到3C认证。另外,很多施工现场开关箱安装的高度及与用电设备的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移动机械如切割、震动棒、手持电动工具大部分没有设置移动式开关箱。有些开关箱的安装位置不利于操作。还有许多场所分配电箱、开关箱的周围堆满钢筋加工品、方木、模板、钢管等物品,违反了“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的规定。

电箱内的电气设置违反规定,如分配电箱安装的隔离开关不具有可见分断点。开关箱内有的装有数个插头;有的大部分安装搬把式开关(此类开关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有的仅安装有漏电保护器,达不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有的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和隔离开关顺序倒置;还有极个别施工现场仍在使用木质开关箱和明装隔离开关,或者使用倒顺开关代替隔离开关等等。

8、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规范》规定:“电机、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在我们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多数施工现场并没有做到,这其中包括各种类型的钢筋加工机械、木工电锯、切割机等。此外现场所用的镝灯、碘钨灯等一直在使用二芯电缆,根本无法做到外壳保护接零。现在许多施工现场在模板安装时,除场地使用木工电锯外,在操作面上,大部分还在使用手持式切割机,没有设置开关箱,仅仅用插座连接。

9、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

《规范》规定:“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规范》还规定:“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从监督检查过的施工现场来看,大部分电工都能做到持证上岗,但仍有少部分电工未能做到持证上岗。这里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有的电工特别是新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虽然已经考核合格取得了上岗证,但技术知识馈乏,再加上不认真学习、理解、执行《规范》,由此造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大量事故隐患,如各类电箱的配置和电箱内的电气安装、电线连接达不到规范要求,虽然花钱不少,效果却适得其反。每次检查,同样的事故隐患总是重复发生。电工在取得上岗证后,也不是一劳永逸,而必须按规定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和身体检查。从现场检查中还发现有的电工在复审期内没有参加复审,证件自行失效。不少项目经理部只重视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规范等的配发,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规范等的配发,这其中也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没有,电工没有,工作起来难度可想而知。

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现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供参考:

1、认真学习、理解、执行规范

项目经理部要为相关人员和电工配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并组织学习、理解,特别是电工作业人员更要熟知《规范》的内容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这样才能使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达到或基本达到《规范》要求,从而保证施工用电安全。

2、编制、审查要严格

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所承担工程的特点、难易程度,按8项内容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要有编制依据和用电原则,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照抄《规范》条文。另外,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时一定要认真细致,发现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重新编制,作为临电施工的纲领性文件,规范临时用电行为。

3、提高电工的技术素质

针对目前电工技术素质低下、难以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需要的状况,应对电工作业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1)电工既要持证上岗,又要有相应的技术等级,如果电工是刚从事此项工作的,项目经理可以从企业和破产企业中招聘内退、失业、下岗的有经验老电工,由他们进行传、帮、带。

(2)从以往的电工培训来看,所用教材不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而是一般的电工基本知识,培训内容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求不能良好衔接,今后的培训应以JGJ 46-2005为主要教材,并且应至少安排一天时间让学员到施工现场,既要参观好的工地,又要去看差的施工现场,使学员既可以学到理论知识又能够增加对临时用电的感性认识。

4、搞好临时用电管理

除在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外,还要针对办公区、生活区、民工住宿用电制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当今的施工现场民工住宿用电与以往不同.那时,室内仅有照明,用电量小。而现在大部分民工都有手机,有些带有电视等,用电量大为增加。为此,一方面在搭建民工宿舍时,就要考虑该房间用电量,留有适量的插座以供需要。应进一步在《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夏季禁止使用简易电风扇等,冬季严禁使用电炉(特别是自制电炉)和碘钨灯等大灯具取暖,严禁使用劣质电热毯等,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电工要加强巡视,发现有违规用电行为,立即制止或没收用电设施,确保生活区用电安全。

5、采取保护措施

在工程施工中,梁、柱和楼板大多数都是现浇钢筋混凝土。震动棒使用率频繁,特别是在楼板现浇中,震动棒电源线在钢筋上拖来拉去,电源线很容易被挂伤破皮,产生漏电。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可以在震动棒电源线外套一根4公分的塑料水管。电源线33米长,作业范围60米,能满足施工需要,这样既可以防止电源线外皮破损,也可以延长电源线使用寿命,还可以有效防止人员触电事故的发生。这一做法郑州市早在2002年的工程施工中就有成功范例。

6、认真落实整改

针对企业内部每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和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例行检查中发现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项目经理部要认真组织整改,不能敷衍了事,要舍得投入,对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彻底治理,确保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7、明确责任制

项目经理部应明确专业电工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第一责任人。从临时用电的安装、维修、更换到拆除均应由电工负责。不经电工允许其他人员(包括总包队伍和分包队伍)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赋予电工处罚权,一旦某个劳务队、分包队伍出现违规用电现象,电工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没收用电物品。除此之外,还可以由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包括电工)与各劳务公司、分包队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合同,用《规范》条文对其进行规范,约束各单位的用电行为。只有这样,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才能做到管理有序,既能保证施工、生活正常用电,又能有效的避免人员触电事故发生。

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表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考什么证赚钱多,制定本规定。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估算投资额、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 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每次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但其总额少于项目总投资10%,或者数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项目;(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前款第三项的项目,数量上以满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为限,以市场价格支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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