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蒸作业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熏蒸作业单位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责任3.1熏蒸发起部门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熏蒸作业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物流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安保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3.3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熏蒸发起部门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对专业公司的杀虫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4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残药处理、熏蒸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熏蒸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保证杀虫安全。
3.5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杀虫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3.6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要上公司报告,公司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对造成事故的专业杀虫公司,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不得再在烟草企业内提供熏蒸杀虫服务工作。安全管理4.1凡实施现场熏蒸作业的专业杀虫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1.2工商营业执照(专业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4.1.3税务登记证。4.1.4组织机构代码证。4.1.5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1.6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4.1.7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方案、操作规程、残渣处理方案。4.1.8事故应急预案。4.2有关专业公司应把“4.1”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在烟草企业进行熏蒸作业。4.3熏蒸作业实施部门应提前作好熏蒸申报计划,至少在熏蒸作业一周前报安保部会签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4熏蒸使用的化学药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采购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范围之外的熏蒸药剂。
使用化学药剂的单位,必须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具有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营业执照)定点采购。4.5熏蒸专业公司采购熏蒸化学药剂前,应向定点销售单位,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存档备案。4.6熏蒸化学药剂的运输应由专业熏蒸公司或定点销售商负责。4.7储存熏蒸化学药剂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储存保管,禁止用地下室或临时建筑物储存。专用仓库应安装双门双锁、防盗报警器,配备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防护设备、急救药箱,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专用仓库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8熏蒸化学药剂保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药品出入库实行双人、双账管理。仓库保管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同时开、关仓库,同时进行出入库台账登记,同时清点核对出入库药品品种和数量,在领用记录上签字。4..9实施熏蒸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熏蒸工作流程和方案的要求执行。熏蒸作业区必须设立有毒警示标志,熏蒸库房和露天堆垛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牌,在周围按规定距离设置警戒线,作业期间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禁止在夜间或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进行熏蒸或散气作业。4.10熏蒸作业前,要认真组织检查仓库或堆垛密闭状况,以及仓库内水管网、屋顶和帐幕等防水状况,做好断电防火等工作。
熏蒸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作业人员,确定进入人员全部撤离仓库后方可实施封闭。4.11实施熏蒸作业单位应对熏蒸过程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情况进行即时技术监测,如有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整技术参数并保留过程相关数据。4.12熏蒸作业完成后,由2名操作人员和实施部门负责人签字,将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全部药剂回收入库工作。从仓库封闭到充分散毒前,要设立专人值班,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无特殊情况禁止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域。4.13对于药剂残渣、包装物、盛放器皿、防护用品等已被污染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物品,要由实施熏蒸作业的公司或企业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考证培训机构,保持库内清洁。4.14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要建立熏蒸作业台账,对每次熏蒸的时间、部位、用药、安全状况等进行记录。安全保障5.1熏蒸作业时要做好对熏蒸作业场所磷化氢气体浓度的掌握和控制。在居住、办公、商业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熏蒸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磷化氢气体排放,气体排放、残渣回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2烟草行业内禁止使用溴甲烷及未经国家允许的其他药剂进行熏蒸杀虫。5.3熏蒸作业要安排好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监测监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严禁单人操作。5.4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用具。防毒面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熏蒸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与磷化氢等有毒气体性质相匹配的过滤式或隔离式防毒面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严禁不戴或使用无效的防毒设备参加熏蒸作业。作业人员如有不适感觉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情况严重的要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5.5熏蒸作业后,必须通过充分散气并确认烟叶不含有毒物质残留后方可直接使用。5.6为确保熏蒸作业安全和烟叶熏蒸杀虫效果,防止虫害传播,烟草企业和专业公司都应当选择最佳时期和最优方案,进行全面熏蒸杀虫。5.7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要针对人身安全和消防安全需要,定期进行模拟和实际演练。度党支部工作总结[度党支部工作总结]XX年度党支部工作总结XX年,我支部认真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立足办公室本职,放眼全局工作,勤政实干,团结协作,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凝聚力量,努力做到办文办事快捷稳妥,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宣传有声有色,调查研究提供依据,内部协调规范顺畅,为确保全局政令畅通、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度党支部工作总结。
一、重视学习,不断提高党员自身政治修养结合当前形势,支部认真抓好形势教育、宗旨教育、法纪教育作为占领思想阵地,增强党性观念的重要手段和内容,深入开展以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进行学习两个《条例》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讨论相结合等形式,使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领会和把握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质。 此外,我支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活动。 一是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我们鼓励全体党员在业余时间多读报,多了解,多讨论,将学习的文件、书目和报上的有关内容印发给党员自学,并要求全体党员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在自学中点出难点、疑点和热点,领会精神,把握要领,在支部大会上拿出来学习讨论,与大家一起分享。 二是组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观看录像,学习先进榜样事迹。观看了《情系人民》宣传片,学习了任长霞、牛玉儒两位同志的先进事迹,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使全体党员认识到新时期的共产党员要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对党忠诚、牢记宗旨、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笃定理想、永葆本色,要体现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本色,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根本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紧跟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步伐,召开支部大会传达会议精神。在每次党组中心组学习后,我支部都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将党组提出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其他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十六届四中全会结束后,我支部把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点来抓,把学习全会通过的《决定》与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结合,与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相结合,与全局组织收入和上线工作相结合,与本部门的工作相结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抓机遇,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党组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总结《度党支部工作总结》。 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理论学习,大家思想得到洗礼,获益良多。一是思想认识上达到了新高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有利于推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二是联系实际、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主动查找差距,确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着力解决影响本部门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切实实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二、齐抓共管,积极开展党建工作 党建工作是基层党支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不断完善党内教育、 管理、监督的制度,逐步树立公仆为民意识,努力争创“六个一流”。我支部把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发展新党员工作视为组织建设的关键。我们认真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并写好记录。组织生活基本上每月进行一次,气氛生动活泼,党员畅所欲言,对在党性党风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家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充分体现了党内的民主作风。同时,结合党内生活以及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新变化,谈个人认识和体会。使大家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坚决纠正了无视党的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此外,为保持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讲标准,求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好关口。为加强组织建设,我支部建立起了联系人制度,既增强支部党员的联系沟通,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正确引导,开展谈心活动,做到“一帮一,一带一”,帮助他们摆正思想、站稳立场、坚定信心,还安排支部党员与工作能力强、有入党愿望的普通干部密切接触,关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生活状况,倾听他们的心声,积极帮助他们进步。
我支部对*同志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紧密抓好其思想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引导,该同志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并向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共2页,当前第1页12 三、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作为党员干部仓库作业安全管理仓库作业安全管理,2016年最新G 02.09.11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更应该发挥以点带面的先锋模范作用。我支部所在办公室工作繁杂而琐碎,不仅涉及公文处理、信息资料、宣传调研,还有综合协调、参政议政、督查督办,其中文字工作是基础。做好办公室工作需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细心周到,更需要吃苦耐劳。由于工作任务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在办公室,党支部就是核心,共产党员总是出现在工作最需要的地方。在*同志和*同志两位主任的带动下,全体党员干部都舍小家顾大家,任劳任怨,以工作为重,讲求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每一项工作,常常为了准确传神地表达出工作要求、领导意图而字斟句酌、绞尽脑汁;常常为了周密搞好会务工作而多方联系、竭尽全力。 由于全体党员干部的无私奉献、忘我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得到了省的充分肯定,在全省办公室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并荣获XX年度全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系统XX年度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由办公室上报的广告参选作品荣获一等奖,我支部被授予XX年度先进支部荣誉称号,*同志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同志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共产党员。荣誉使全体党员精神上受到了莫大的鼓舞,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共2页,当前第2页12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罗文
2022年9月22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考什么证赚钱多,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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