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既考虑了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又参照了其它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起草说明收费参考标准明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服务目标、要求、程度,为实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目标打下了基础。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既考虑了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又参照了其它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其收费参考标准内容如下:

一、计算公式

1、 费率公式:S=A×B×C

2、 收费公式:F=S×M(万元)

二、费率相关系数说明

(一)信息系统工程一般分为两大阶段,一是工程前期咨询服务阶段,一是设计、实施、验收阶段。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类型分为:软件工程、信息应用系统工程、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其它工程(包括以计算机网络、监控为中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因此,监理阶段的费率A及监理的各阶段费率a和b如下:

(二)鉴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分布的地域不同,因此,监理的费率应在监理的各阶段费率的基础上考虑地域的因素,地域调整系数B如下:

1、 集中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地域调整系数B为1;

2、 地市范围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地域调整系数B为1—1.2;

3、 全省范围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地域调整系数B为1.2—1.5;

4、 全国范围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地域调整系数B为1.5—2。

(三)鉴于信息系统工程工期长短不一,因此,监理的费率应在监理的各阶段费率的基础上考虑工期的因素。工期调整系数C如下:

序号 工程工期T(年) 工期调整系数C

三、收费其它情况说明

如果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况,监理附加报酬取费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计取:

1、对于非监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而产生的监理附加工作,监理单位有权获得监理附加报酬考证培训机构,监理附加报酬率=S 附加工作月数/12。

2、对于维护阶段的监理取费由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解决。

3、本参考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

注:软件工程:以软件开发为核心的工程。

信息应用系统工程:是指包含各类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系统工程,不包含软件开发。

信息网络系统工程: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其它工程:以监控系统为中心的智能建筑或者其他建设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起草说明

一、收费参考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收费参考标准作为市场管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竞争保持公开、公正、公平,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能够健康的开展。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水平。收费参考标准目的是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落到实处,使监理单位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促使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

(三)有利于维护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收费参考标准明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服务目标、要求、程度,为实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目标打下了基础。

二、收费参考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相应的税费和合理利润为基础,目的是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质量。

(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及接受能力和目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运行状况,目的是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稳固持续的开展。

(三)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目的是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水平。

(四)收费参考标准借鉴了建设监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并考虑了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技术密集、可视性差、设计独立性、变更性、复制成本低、投资规模小等),目的是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收费参考标准充分考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参考了建设监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

(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委颁布日期:1996.1.16)。

(三)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火[1999]677号文)。

(四)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六)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0]1219号)。

建设工程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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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11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12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建设工程行业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建设工程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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