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楼层索引图,分幢分楼层标注。
(三)厘清安全工作职责
1.与承租企业签订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共同责任和各自责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每月至少一次对出租厂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发现承租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承租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前,联同承租企业开展厂区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规范厂区消防管理
1.负责维护厂区内各项公共设施完好,负责管理公共消防设施,负责公共区域防火门、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和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护,配备微型消防站(或应急器材室);
2.管理好消防应急通道,管理好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电动车采取集中停放和充电,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应远离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分隔出租的厂房应充分考虑防火分隔、人员疏散等,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
4.厂房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5.内部不得擅自设置联通上下楼层的孔洞,造成防火分区扩大;
6.厂房室内装饰、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要求,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7.消防通道上严禁厂房夹层搭建。
(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1.推荐安装一键报警、应急广播、温控烟感、智慧用电等物联网感知设备接入市数智应急指挥平台,人员有值守、装备有保障;
2.出租企业牵头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协调等工作;
3.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遵守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承租企业要对其承租的场所、人员、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对象是,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市新一轮“一厂多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并完成以下规范要求:
(一)公开企业基本信息
1.如实向出租企业提供备案资料学什么技能好,对涉及危险工艺、设施的要明确说明;
2.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在车间内设置安全生产四色风险图。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3.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5.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档案;
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7.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
(三)生产车间规范要求
1.用电设备、线路、照明符合国家用电安装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涉及危险工艺的作业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经安全机构验收;
3.安全通道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疏散标志,安全出口安装应急照明、指示灯;
4.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分离,禁止“三合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5.仓库和车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及危废,应单独设置存放点;
6.消防设施配备齐全,设置明显标志且不得阻挡;
7.物品堆放整齐,功能分区明显;
8.凡是提高消防等级的(丁戊类厂房改成丙类厂房的、综合楼改成厂房的),都应按规定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
9.车间内如需设置管理办公室的,位置应靠近疏散出口,并用实体墙分隔,出口设置乙级防火门,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办公人员不超过3人。
(四)遵守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2
“一厂多租”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出租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主要产品
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主要工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面积
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话
企业名称(承租方)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主要产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租用楼层
租用面积
主要工艺
是否涉及锂电池组装、使用
是否涉及三场所两企业
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
职工人数
安全管理
负责人
电话
镇(街道、区)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如果租赁企业变动,请填写此表格交到属地安监中队。
附件3
“一厂多租”安全整治清单
序号
部门
任务清单
市应急管理局
1.取缔关停“一厂多租”中涉及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负责查处厂房的租赁对象是否是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安全管理的对象是,是否是已经消除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3.检查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出租单位是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市经信局
1.牵头组织开展园区内无证无照、无合法场所、无安全保障、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的检查和处置。
2.检查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是否明确园区管理主体,是否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核实''一厂多租”中问题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
2.负责核实“一厂多租”中问题企业是否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生态环境永康分局
1.依法查处承租单位采用规避监管方式等手段违法排放污染物。
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市建设局
1.负责查处所出租的厂房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2.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建设工程提 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3.检查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有毒有害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经过消防验收。
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查处厂房的租赁对象是否是持有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厂房的租赁对象是否使用检测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生产是否经过许可。
市消防救援大队
1.依法取缔关停”一厂多租''中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厂房。
2.依法查处“一厂多租”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检查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重点整治“一厂多租”企业中违规搭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占用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建筑,包含侵占厂区内部环形消防通道、逃生通道,侵占厂区外部(或厂区之间)消防安全通道或消防救援通道,在厂房顶部影响消防安全的或消防救援安全的搭建行为;
2.存放有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有坍塌、倾覆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违法建筑。
各镇(街道、区)
1、负责辖区内“一厂多租”企业的调查摸底、数智应急平台数据录入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一厂多租”企业整治和验收工作;
3、对各部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做好销号整改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附件4
“一厂多租”安全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出租单位(家)
承租单位(家)
隐患排查治理
行政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条)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
(条)
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条)
经济
罚款
(万元)
停产
停业
整顿
(家)
关闭
(家)
行政
处罚
(次)
完成验收(家)
示范点建设(家)
填报人: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司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司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总体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出台《指导意见》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主动适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2020年9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亟需从国家层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提升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水平,以高水平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推动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企业严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设计生产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严格、企业包而不管,监管部门准入把关不严、执法处罚力度弱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三是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的需要。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实践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有益做法,特别是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亟需总结提炼成为长效机制。四是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需要。近年来有不少新加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的同志。同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增加了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责,以前从事煤矿监察的同志对非煤矿山相关情况了解不多,都亟需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供大家掌握使用。
问:能否介绍一下编制《指导意见》的主要原则?
答:编制《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以下四项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系统治理、精准管控。从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基本条件、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等全口径全链条的提出要求,同时针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进一步明确准入条件、提高规模保障等重点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近年来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三是坚持依法治安、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经过多次座谈研讨、两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征求意见、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终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公布施行。提出的措施明确、具体,便于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能落实、可操作。四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吸收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着眼解决当前的问题,同时又敢于突破和创新,聚焦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指导未来一段时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问:《指导意见》与以往的要求相比有哪些突破呢?
答:《指导意见》在九个方面进行了新突破: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非煤矿山的概念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司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更加清晰地厘清了非煤矿山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范畴。二是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从严把握标准。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重点提出了一些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新举措。四是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切实抓住“关键少数”,进而压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首次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备“五职矿长”,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的安全管理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六是在推动企业按照设计建设和生产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对采矿单体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七是要求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必须进行书面报告和复产复工验收。八是进一步压实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推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每座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九是明确了需要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下达监察指令的四种情形。
问:《指导意见》是怎样定义非煤矿山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呢?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我国矿产资源分类情况,《指导意见》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等。非煤矿山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进一步厘清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非煤矿山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关系。
问:《指导意见》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针对目前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一个采矿证的矿产资源毫无根据地设置多个生产系统,导致生产系统复杂、互相影响、安全风险高,而且有的整合企业只是进行了假整合,采矿证整合了但生产系统并没有进行整合的问题,提出了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二是针对目前许多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仅为普查或者详查阶段,随着建设或者生产不断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矿体实际赋存特征和资源储量与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资料相比变化较大,企业便不断进行变更设计,造成运输提升不顺、通风排水不畅、生产系统复杂、管理难度大幅增加,安全风险大幅提高,有的企业甚至通过变更设计来掩盖之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范围。三是针对目前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期间发生重大变更报批和验收不规范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当对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四是针对各地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数量和专家专业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把关不到位的问题,《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邀请的专家数量和专业。
问:《指导意见》在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新举措?
答:《指导意见》对非煤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明确,总体要求是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标准,以及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依规建设和生产。同时,针对目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部位等,提出了一些旨在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新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有: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全面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主要有: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露天边坡和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尾矿库主要有:2022年底前,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应当接入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回采利用的尾矿库应当在设计回采期内完成尾矿回采并销号。
问:《指导意见》是如何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认真履职的?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关键所在。特别是部分中小型非煤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常年不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的甚至在矿山发生事故后也不及时赶赴现场,对矿山的生产安全状况不了解,但往往又在遥控指挥矿山的生产经营工作,所以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认真履职非常必要。《指导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范围。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突出重点。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抓好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三是规定时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对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四是建立机制。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
问:《指导意见》对非煤矿山企业专职技术人员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的专业、学历和数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答:目前我国约有非煤矿山企业4万个,非煤矿山3.7万余座,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约2.9万座、尾矿库约0.67万座。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占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的86.4%,四、五等尾矿库数量占尾矿库总量的87.4%,“多、小、散”的特点十分明显。这些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四、五等尾矿库往往缺乏矿山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有的甚至连一个技术人员也没有。非煤矿山是高风险行业,去年发生事故265起、死亡325人,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风险最高、事故最多,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等问题是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所以,《指导意见》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独立生产系统配备矿山相关专业背景的“五职矿长”和专职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按照独立生产系统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尾矿库按照等别配备专职技术人员。通过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矿山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旨在让专业的人管理专业的事,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问:非煤矿山企业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难度大吗?要求什么时间配备到位呢?
答: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认真考虑了非煤矿山企业落实该项要求的难度。鉴于非煤矿山领域的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相对比较偏,大专院校毕业生比较少等原因,《指导意见》将专职技术人员的学历定位在中专及以上,对于“五职矿长”等矿山负责人也只是定位在大专及以上,应该说学历要求并不高。而且,“五职矿长”和专职技术人员只要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也能符合要求。但是,对于中专及以上的学历,必须至少在学校脱产学习3年及以上,严禁用其他不合格的学历顶替。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非煤矿山企业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将以上人员全部配备到位。
问: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方面,主要提出了什么新举措呢?
答:一是借鉴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经验做法,提出了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因为地下矿山涉及的政府监管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从业人员多、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险情需要快速调集大量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各地已经实行的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包保制度近年来取得的成效,提出了该点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证审批部门。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许可证审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这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很高,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许可证审批是非常重要的事前监管措施,一旦把关不严很容易造成安全先天不足,产生系统性风险,后期难以整改。从监管专业水平、拥有的专家资源,以及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理解把握能力等综合情况来看,市、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人员、专家资源也有限,难以适应严格把关的需要,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明显的优势,承担该项行政审批工作更为合适。三是针对监管执法长期存在“宽、松、软”的突出问题,要求省、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每季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上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四是加强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学什么技能好,要求对发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以及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风险失防失控、问题隐患严重或者重复出现、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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