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根据分局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现将《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予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警保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4月29日
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为规范本区公安机关内部正常工作秩序,切实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和定义
(一)分局综合大院。分局其他基层所队参照执行。
(二)分局成立内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任主任,警保处处长任副主任,下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分局警保处),由警保处总务科、指挥处、督察支队、科技科、治安支队、特警支队相关领导为组员,各部门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共同参与。管委会负责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分析、通报内部安全管理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二、门卫接待管理
(一)进入综合大院时应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进行人员身份验证识别,工作人员一律经门禁系统验证识别进出大院;本市公安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凭警官证等相关证件,经警卫室执勤人员查验后进入大院。严禁未通过人员身份验证识别的人员进入大院。无特殊情况,工作人员不得带家属进入(含节假日),确有进入需要的,由工作人员带领并配合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后进入大院。
(二)非公安系统外来人员造访大院联系工作,须由接待部门派人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查验和确认访客身份、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通过指定通道方可进入。接待完毕后,须由接待人员在访客单上签字确认,并负责送出。非公安系统访客一般限于工作日工作时段接待。
(三)需请大院以外单位人员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天将会议通知送至警保处备案,与会人员进门时应主动出示会议通知和有效证件,接受警卫室执勤人员查验。因为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未发会议通知),办会部门应当提前和警保处联系,商议临时措施,派人协助警卫室执勤人员做好对与会人员的身份查验工作。
(四)各入驻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接待对象或访客负有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大院文明礼貌、规范有序的办公环境。接待或访客工作结束后,接待部门应派人及时将接待对象或访客送离大院。若发现接待对象或访客在大院内进入非访问场所或非权限区域、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时,一并追究接待部门和被访者连带责任。
(五)各入驻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行领取邮件快件,警卫室严禁代收邮件快件。各大院应配备安检设备,对来访人员及携带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各类危险品进入大院,必要时警卫室执勤人员有权对可疑对象的携带物品开包(箱)检查,受检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检查。
(七)警务车辆应按各大院通行规则、标志进出和行驶。车辆进门需经识别确认,并在指定车位停放;无识别的外来车辆,由接待部门派人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对车辆及随车人员、物品开展查验后方可进入大院,并按执勤人员的指引,在指定车位停放。
(八)严禁私自推销产品、收购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综合大院,如有发现应立即联系警保处清场排查。
三、内部保卫
(一)实行内部安全区域责任制
1. “管委会”负责大院内部安全管理的统筹管理、指导检查工作。“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交流研究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分析通报大院内部安全管理情况。
2. “管委会”要指导协调大院内其他入驻部门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社会化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
3. 其他各入驻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大院内部安全。
4. 各社会化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各自工作区域内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大院办公秩序安全、规范公安内部安全管理,不留安全隐患。
5. 工作人员工位区域的安全管理由个人负责,文件、物品摆放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二)办公秩序管理
1. 各大院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的管理与督查,不得无理拒绝出入安检,不得刁难、侮辱执勤人员。
2. 非工作需求,无关人员禁止到大院重点部位、办公区、机要收发室以及设施设备房等区域活动。
3. 未经“管委会”批准,禁止在机关内组织参观、拍摄和向外来人员介绍机关内部情况。
4. 各入驻部门对保密文件、重要内部资料、贵重物品等,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管委会”应明确指定大院一个公共区域供各入驻部门用于摆放、张贴各类宣传物品和资料,严禁在大院其余公共部位乱贴、乱放。
(三)设施设备管理
1. 大院中控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对各类技防监控图像、电子围栏、应急按钮以及消防设备报警实行动态管理公安内部安全管理,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通过联网报警系统严密监视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动态,及时处置问题,及时报告情况。各大院应建立监控图像资料调阅查看与资料保存制度,严格落实调阅图像与影像资料审批制度。
2. 社会化服务企业应安排专业力量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并做好台账登记,及时发现、排除各类隐患和故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遇大院内有重大接待、会议或者重要活动时,需提前对接待、会议等区域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内部安全。全体工作人员须爱护各类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对大楼内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移作他用。
3. “管委会”牵头各入驻部门、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与完善防汛防台等极端天气工作处置预案,并根据汛情、台风、冰冻等预警信息按规定启动处置工作预案。
四、消防管理
(一)落实消防责任
1. 各入驻部门对本部门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楼层的走廊、楼梯、消防梯、电梯厅、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2. 各入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独立单元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持安全疏散标志和指示牌完整,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禁止上锁)。
3. 物业、保安服务企业须依照合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设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
4. 大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均须履行内部防火工作的义务。“管委会”及各入驻部门应组织举办消防培训和实操演练,帮助工作人员掌握消防灭火常识及灭火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5. 大院各区域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使用明火的,需提前向“管委会”报备,同时应落实社会化服务企业人员现场监督。严禁在办公室、走廊、卫生间、楼梯口等室内外公共场所焚烧物品。
(二)严格用电管理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擅自使用高功率电器。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使用高功率电器,须报请“管委会”批准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严格设施管理
严禁在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各楼层配置的消火栓、灭火器,安装的消防报警探头、消防喷淋头、消防警铃、紧急按钮等应急器材,不得随意触碰、挪作他用。
五、检查和演练
(一)加强日常检查
警保处会同督察支队、科技科,经常性对紧急报警装置、图像监控、消防器材等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及各部门落实内部安全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二)开展应急演练
指挥中心牵头警保处、督察支队、特警支队、物业公司等部门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检验和完善预案。
六、责任追究
(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管委会”研究后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在查明原因后,由“管委会”会同各入驻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入驻部门和各社会化服务企业要经常组织人员对各自安全责任区域的内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内部安全设施设备缺损和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管委会”处理。
(三)分局各部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警务保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七、附则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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