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成果,BIM问答|BIM实施参与方包括哪些?BIM项目各参与方应履行哪些职责?

2应能针对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1确定BIM应用模式、应用目标、应用要求及各参与方,并落实相关费用;1根据项目要求制定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并组织管理实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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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实施参与方包括建设、BIM总协调方、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造价咨询、运营维护等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

1应具备专业齐全的BIM技术团队和相关的组织架构;

2应能针对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

3应具有对模型及信息进行评估、深化、更新、维护的能力;

4应具有利用BIM技术进行沟通协作的能力,进行项目管控,指导现场施工。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BIM应用模式、应用目标、应用要求及各参与方bim成果,BIM问答|BIM实施参与方包括哪些?BIM项目各参与方应履行哪些职责?,并落实相关费用;

2确定并委托工程项目BIM总协调方;

3接收通过审查的BIM交付模型和成果档案。

BIM总协调方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项目要求制定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并组织管理实施;

2审核与验收各阶段项目参与方提交的BIM成果,并提交各阶段BIM成果审核意见,协助建设单位进行BIM成果归档:

3根据建设单位BIM应用的实际情况,协助其开通和辅助管理维护BIM协同管理平台(包含权限的分配、使用原则的制定等);

4为各参与方提供BIM技术支持;

5BIM总协调方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具备BIM技术能力的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与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

2建立可视化的工程勘察模型,实现建筑与其地下工程地质信息的三维融合;

3宜实现工程勘察基于BIM的数值模拟和空间分析,辅助用户进行科学决策和规避风险;

4建立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

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配置,BIM团队宜同步组织设计阶段BIM的实施工作;

2完成本项目BIM建模及应用(包含模拟分析与优化,进行设计成果审核),并通过模型评审,确保成果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模型深度及建模标准要求;

3使用BIM技术与项目各参与方进行设计交底并指导项目建设实施。

施工总承包应履行下列职责:

1配置BIM团队,根据项目BIM应用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供BIM成果,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更新,保持适用性;

2以设计建筑信息模型为基础,完善并优化施工建筑信息模型,进行细化设计、专业协调、成本管理与控制、施工过程管理、质量安全监控、地下工程风险管控、交付竣工模型等应用,辅助进行项目管理;根据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协调校核各分包单位施工建筑信息模型,将各分包单位的交付模型整合到施工总承包的施工BIM交付模型中;

3模型成果通过模型评审,确保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模型深度及建模标准要求。

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建筑信息模型深化、更新和维护工作。利用BIM模型指导施工,配合总承包单位的BIM工作,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BlM应用成果。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审阅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提出审阅意见;

2配合BIM总协调方,对BIM交付模型的正确性及可实施性提出审查意见。

造价咨询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可用于定额套价的BIM建模标准bim成果,对工程量进行统计,辅助完成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工作;

2根据合同要求提交BIM工作成果,并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运营维护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宜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提前配合BIM总协调方,确定BIM数据交付要求及数据格式,并在设计BIM交付模型及竣工BIM交付模型交付时配合BIM总协调方审核交付模型,提出审核意见;

2接收竣工BIM交付模型,搭建基于BIM的项目运维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建筑信息模型进行深化、更新和维护,保持适用性。

内容来源:《河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侵删

bim实施技术路线即为在建设项目中,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2〕118号附件: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http:​/​​/​.​/​​/​​/​​/​.doc”联系电话:****-*****58)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贵州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其他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跨市、州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bim实施技术路线即为在建设项目中,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市、州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六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im实施技术路线即为在建设项目中,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两重点一重大”的自动控制、监控措施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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