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二八年三月三日阶段验收6.1一般规定6.2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6.3水库下闸蓄水验收6.4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6.5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8.1一般规定8.2竣工验收自查8.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4竣工技术预验收8.5竣工验收9.1工程交接9.2工程移交9.3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4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D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E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I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M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P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工作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1.0.11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1.0.1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1.0.1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标标准A4()。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1.0.14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1.0.1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外考证培训机构,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机构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0.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2.0.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2.0.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2.0.5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验收结论是否明确。2.0.6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验收主持单位。

2.0.7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受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8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2.0.9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分部工程验收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其它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3.0.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 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 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 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 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 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合适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分数确定。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 有关单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外的专家参 4.0.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 表人数不宜超过3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 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 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 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5 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 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最新版,DLT647-2018《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oc

2010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检231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检2512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2713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检验29附录A(资料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格式35附录B(规范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74附录C(资料性附录)锅炉承压部件更换一般规定本标准第1、3.2、3.3、3.4、3.5、4.2、4.5、4.14、5.2、5.14、5.22、6.1、6.2、6.3、6.37、7.1、7.7、8.1、8.7、9.1、9.2、9.3、9.9、9.10、9.12、10.1、10.26、11.15、12.2、12.31、13.1、13.6、13.13、13.17e)、13.21a)、13.27h)、13.28条为强制性条文学什么技能好,其余为推荐性条文。《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于1998月首次颁布实施,本版为第一次修订。颁布实施已年,是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最新版,在规范和指导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该标准中对检验机构的一些组织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近年来,新型发电锅炉陆续投入运行,原中也缺少相应的检验要求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检验项目和技术质量规定与现实情况和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为使更趋完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最新版,DLT647-2018《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oc,决定对其进行修订。本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标准名称修改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删去对检验组织和检验管理方面的不必要规定;——增加电站热工自动保护方面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增加电站化学监督方面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增加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规定;——补充和细化管道和支吊架在役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补充一些新型和超大型发电锅炉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本标准实施后,代替—1998。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望亭发电厂、江苏省电力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勇、郑志良、郁建国、霍耀光、宣正发、吴正义、陆培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电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441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T515电站弯管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1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77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820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1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19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五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JB/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1988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总则3.1为加强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装阶段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和在役阶段的定期检验工作,保障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2本标准对其适用范围内的设备,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中的检验项目、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检验周期、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作出规定,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和检验过程均应严格执行。3.3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锅检机构),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质。3.4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格证书。3.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制造、安装、在役三阶段的检验中,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要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定或合同指定的规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4.1监检是在制造厂已对锅炉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作出保证的基础上,建设单位进一步对承压、承重部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监督检验。4.2监检范围:a)汽包(水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c)受热面;d)锅炉范围内管子、管件、阀门及附件;e)锅水循环泵;f)大板梁、钢结构、高强度螺栓、吊杆等承重部件。4.3监检分类:a)在制造厂现场监检——是指对锅炉产品在制造厂质量抽检和文件见证;b)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是指对锅炉产品到达安装工地现场后的抽检。锅炉制造质量监检程序见图1:锅炉制造质量监检流程图4.4锅检机构从事监检前应根据锅炉订货技术协议、合同规定及设备情况编制监检大纲,大纲中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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