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细则,政策频发,一级建造师的新出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02

江西:3月1日起,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等资格

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查看全文:住建厅:自2024年3月1日起,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严禁“挂证”!

03

江苏: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造师等资格

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其中附件《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参考》中同样提出:

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资格。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参考

(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

1.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给排水或暖通空调专业);

2.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二)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

1.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或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2.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信息采集时,需填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查看全文:江苏省厅通知:即日起,开展全省此类企业信息采集!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造师等资

//////////

去年,江苏人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

第三十四条部分条款: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第三十五条部分条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十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查看全文:《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住建部原文如下: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细则,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27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六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三)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工作需要;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学什么技能好,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完成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项,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八条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

第九条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经历,参与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4人(给水排水专业和暖通空调专业各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十条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细则,政策频发,一级建造师的新出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

第十一条提供铁路、公路、水运、化工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实施质量控制管理,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承担全面技术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其授权的签字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名,同时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中,已经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注册执业继续教育。鼓励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的单位与所评定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服务的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三)指派满足项目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服务活动;

(四)独立完成承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五)配备仪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计量认证要求;

(六)及时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项目基本情况、服务合同以及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录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七)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服务活动数据,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对于试验、测量、测试等现场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全过程视频记录,包含现场技术人员姓名,技术服务的具体部位、内容和结果等;

(八)严格控制技术服务行为与成果质量,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也不得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兼职;

(三)技术人员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者职称;

(四)不得以其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五)提供现场评定、消防施工过程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

第二十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合同、服务活动数据原始记录、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二)向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委托合同、服务活动数据、影像资料、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

被监督检查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三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担项目的火灾事故关联等情况,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时采集、确认和公布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活动等有关信息,发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不良信用等信息,并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并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建筑工程密目网要求,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经建局建筑工程密目网要求,各功能区建设局建筑工程密目网要求,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扬尘治理有关要求考证书的正规网站,现将文明施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管理

1.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围挡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地围挡标准图集》和《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实体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布局应科学合理,生活区、办公区与作业区必须划分明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3.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和门卫值班室,建立门禁制度。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五牌一图”,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4.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整齐堆码,标识清晰,并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施工垃圾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外环线以内,建筑外立面取消密目网,使用全钢爬架、钢网片等围护体系进行全封闭,并保持清洁。

5.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中,并制定防火措施。食堂、宿舍、厕所保持卫生整洁,落实防蝇防鼠措施。

6.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保障措施,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区建设和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和数据共享,现场数据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7.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取得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方可进场作业。

二、加强建筑工地土方施工管理

坐落于外环线以内的建筑工地土方施工管理工作,由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坐落于外环线以外的建筑工地的土方施工管理工作,原监管方式和渠道不变。

1.土方苫盖。建筑工地在进行土石方挖运作业时,要按照湿法作业、分段开挖、随挖随盖的原则实施,严防扬尘污染。对施工现场土方存放,要做到严密苫盖,且必须符合裸土苫盖1500目密目网苫盖要求。

2.车辆密闭。坐落于外环线以内的建筑工地必须采用智能运输车辆,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实现密闭出场。

3.车辆冲洗。建筑工地土方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车轮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做到净车出场。

4.监控追溯。建筑工地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对土方车辆出场前密闭、冲洗情况进行摄录留存备查。

5.出土告知。建筑工地在进行土方清运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7天将出土日期、持续时间书面告知项目所属监督管理部门。

三、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所辖建筑工地进行摸底排查,督促项目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抓好文明施工治理提升工作落实。

2.制定整治方案。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治理措施,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治理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3.强化视频监管。强化土方违法违规查处,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土方车辆出场前的视频影像要进行定期查看,凡是视频影像缺失和设备损坏的,视为违反密闭、冲洗措施,一律进行处罚。

4.加大执法力度。在各类检查过程中,针对严重违规的项目,要求一律停工,整改到位方可复工。尤其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施工,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上限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2018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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