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35%以上装配式│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全文印发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和《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与评估细则》,每年组织综合评估。1.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2.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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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浙美丽办〔2022〕20号

内容摘要: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到 2025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35%以上。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 明确: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 35%。达到要求的,得满分(2分);未达到的,每低 1 个百分点扣0.1 分。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 100%。达到要求的,得满分(3分);未达到要求的,每低 5%扣0.5 分。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识别文末二维码可下载全文,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 号),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对标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突出资源化,协同减量化和无害化,强化全链条治理,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系统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综合治理,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打造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普惠共享的“无废城市”浙江样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多跨协同。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贯通,形成权责明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聚焦短板、除险保安。着力解决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大、污染风险高、收运体系不健全、治理能力不均衡等突出问题,克难攻坚、精准施策,守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安全底线。

数字赋能、整体智治。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实现高水平固体废物管理整体智治。

社会共治、普惠共享。普及“无废”知识,传播“无废”理念,培育“无废”文化,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和公众参与的“无废城市”共建共享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 2025 年,所有设区市及 60%的县(市、区)通过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无害化处置得到有效保障,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充分显现。基本建成多跨协同、整体智治固体废物治理体系,“无废城市”建设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四大体系日趋完善,“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二、主要任务(一)坚持减量化,提升源头治理能力

1.推动生产方式绿色低碳发展。以“三线一单”为抓手,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从严控制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难的项目上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结合工业领域减污降碳要求,推动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纺织和造纸等重点行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和再生原料,提高源头替代使用比例,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鼓励产废单位内部开展循环利用,协同“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生态园区”与“无废工厂”、“无废集团”和“无废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内、企业间和区域内资源高效配置,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供应链,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协同作用。(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参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减少尾矿库贮存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炉型和工艺优化改造,有效降低焚烧灰渣产生量。(省建设厅负责)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广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开展“肥药两制”改革提质扩面,构建农业投入品“进-销-用-回”全周期闭环体系,减少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及其废弃物产生量。到 2025 年,创建“肥药两制”综合试点县 40 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推进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倡导“无废”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大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动可降解替代产品应用,加强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倡导“光盘行动”,以餐饮企业、酒店、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等为重点,遏制餐饮行业食品浪费,加强公共机构餐饮节约,加强反食品浪费执法。(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杭州、宁波、温州、嘉兴和金华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实现“绿色物流”。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提高符合标准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到 2025 年,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150 万个以上,快递行业废包装产生量实现零增长。全面推广应用 45mm 以下“瘦身胶带”和免胶带纸箱,探索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的使用。(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会展业制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和材料循环使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资源化,提升综合利用能力

3.建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促进绿色高效、高质和高值利用。依托衢州、台州等国家级和海盐等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等分类利用,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拓宽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建设 1 个以上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以提高循环利用率为目标,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和循环利用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攻坚行动。深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和台州等地要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或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等项目,探索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提升各类污染物综合协同治理能力,拓宽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渠道。到 2025 年,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占比控制在 5%以内,实现“趋零填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推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35%以上装配式│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全文印发,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推动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在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中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广泛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到 2025 年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 90%以上。(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构建城乡融合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农村环卫保洁制度,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着力打通堆肥、沼渣等产品应用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推进社会化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健全废旧农膜、化肥与农药包装、渔网废旧农资利用体系,推动农业固体废物收储中心建设。到2025 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2%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坚持无害化,提升安全处置能力

6.提升处置保障能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废旧家电处理等专项规划,布局新建一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废旧家电拆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动态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性缺口。2022年底前,各县(市、区)拥有1 个以上建筑垃圾处置设施,2025年底前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统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建立涉疫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平战”快转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7.推进处置设施提档升级。按照“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要求,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到2025 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完成率达50%,培育打造10 家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快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一批老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升焚烧装备对垃圾特性的适应性、长期运行的可靠性、污染控制的稳定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全国领先。(省建设厅负责)

8.开展固体废物环境清理整治。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行动,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填埋场“一场一策”治理方案,发布填埋场封场后评价规范,到2025 年,基本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任务。开展历史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对堆放量较大、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的进行生态修复。(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正规填埋场(倾倒点)和非正规回收、利用、处置点排查清理和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动态排查与分类整治,有效消除污染隐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参与)深入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严控塑料垃圾进入水域,推进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漂行动,解决塑料垃圾污染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体系化,提升收集运输能力

9.健全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体系。推动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台提质扩面,提升收运平台规范化和标准化运营水平。覆盖范围向实验室、汽修行业等扩展延伸,到 2022 年,实现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 100%。完善“小箱进大箱”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推行分级转运,建立健全与疫情响应级别相适应的涉疫废物应急收集运输响应机制,强化涉疫废物应急运输能力保障,确保医疗废物、涉疫废物及时收运。(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收运“三网融合”。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整合现有收运平台、分拣中心和交投网点,加快构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生活垃圾和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际需求的收运体系。2022 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 个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平台或生活源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到2025 年,统一收运体系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实现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固体废物收集体系,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到 2025 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 85%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 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社参与)

(五)坚持数字化,提升整体实战能力

12.迭代升级和融合贯通数字化监管平台。持续迭代“无废城市在线应用”,积极探索开发相关模型算法考证培训机构,提升应用智治能力。开发上线涉疫废物监管、废旧家电拆解等模块,制定“无废城市在线”数字化应用标准,实现五大类固体废物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主平台和子模块高效协同、省市县三级贯通,提升系统实战实用功能。深化“无废指数”研究,加快形成更科学、更具代表性的“无废城市”建设水平智能评价体系。升级“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全面应用“浙固码”、打造浙固链,实行“产生赋码、转移扫码、处置销码”。深度对接“浙运安”、“浙里净”,聚焦固体废物“底数、流向”两个风险点,抓住“时间、数量”两个关键点,强化物联感知,依托生态环境大脑,建立固体废物治理模型库、算法库、知识库、规则库,开展多源数据分析和模式计算,探索开发固体废物审批智能速办、产运处风险预警等应用场景。扩大生活垃圾闭环监管场景应用覆盖面,建成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场景,到 2025 年,“浙固码”应用实现联网企业智能化动态全覆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体系,固体废物数字化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共同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六)坚持精准化,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13.强化固体废物监管执法。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在信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开展覆盖 11 个设区市的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环保信用管理。加快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参与)(七)坚持集成化,提升综合支撑能力

14.强化法规和政策支撑。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无废城市”理念融入立法原则,将成熟的工作举措固化为法律规定,提升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法治化水平。鼓励各地开拓创新、探索实践,因地制宜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塑料制品等固体废物治理法规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发布低价值可回收物名录,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深化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再生资源绿色采购等制度创新,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加大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科技投入、技术推广、模式创新,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协同技术攻关,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废盐等资源化等方面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以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尖兵”“领雁”研发攻关项目为载体,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研究。探索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体化协同治理解决方案。加快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级评价等系列标准,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制度标准体系。(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市场和资金支撑。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渠道,吸引国有和民营龙头企业加大固体废物治理投入,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落实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税收、价格和收费等政策,加快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突出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坚持多元化,提升社会参与能力

17.高标准打造“无废亚运”。将“无废城市”建设理念融入亚运会筹备、举办和赛后利用的全过程、各领域和各环节。统筹“无废亚运”与固体废物管理,各类固体废物能减尽减,办会物资可用尽用。构建亚运会固体废物减量工作体系,全民参与行动体系和数字化评价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赛事”实施指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8.积极营造全民参与氛围。传播“无废”理念,提升“无废城市”建设巡礼品牌影响力,加强主流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互动,形成立体宣传体系。培育“无废文化”,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引导和激励企业和单位践行“无废”理念,激发技术和模式创新,每年面向社会评选和公布一批最佳实践案例,颁发“清源杯”。鼓励使用资源循环化利用的再生制品,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将“无废细胞”建设融入绿色低碳示范创建体系,积极推动工厂(集团)、园区、学校、机关、社区、乡村、家庭、医院、景区、饭店、场馆、工地和快递驿站等开展建设,建成“无废细胞”的单位允许使用浙江省“无废城市”LOGO 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全社会影响力,到 2025 年,累计建设 个左右“无废细胞”。(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省机关事务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主体,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推进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依托“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协同各相关部门抓好“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强化政策、资金和技术等供给。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领域任务实施监督指导。每年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总结,并于次年 1 月底前报送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认真编制方案。各设区市要贯彻《国家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特色和产业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认真编制本地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列出时间表、画出作战图,落实落细举措,定期自查评估,有力有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三)严格考核评估。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和《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与评估细则》,每年组织综合评估。依据综合评估结果,省级财政对首次通过评估或升“星”的设区市、县(市、区)予以适当奖补,对出现降“星”或撤“星”的,按有关规定回扣奖补资金。鼓励各地出台奖励政策,激励企业和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参与)

附:识别文末二维码可下载

1.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

2.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

第二届全国装配式建筑产业专家论坛延期举办

原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同志为我会题名

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是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住建部主管)的直属机构;开展建筑领域内团体标准、认证标识(品牌认证、服务能力认证、国推认证)、技术评估推广、国际合作、会展培训、公共关系等服务;立足服务于政府、行业、市场、企业、从业者,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拓展服务:

No1.建筑领域内工程应用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制服务;

No2.建筑领域内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团标)的立项编制服务;

No3.产品技术项目的(部级、团体级)科技成果评估与推广服务;

No4.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项结算问题的相关法律服务。

服务理念|树品牌、搭平台、打造联盟共同体

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 国内外标准规范.docx

编写部门:安质部

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管理制度ZD-094-AZ17(

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

管理制度ZD-094-AZ17(5)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6)工程中采用导

行。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1///项目

、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 国内外标准规范.docx,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

:检查日期:///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ZD-094-AZ17

:检查日期:///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ZD-094-AZ17附件2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整改表序号1234

:(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2)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

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

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筹建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申请上级管理单位组织抽查。第十五条考核(一)施工、监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主任:/

副主任:/

成员:安质部、工程部各专工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统筹管理。

(2)指导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

2、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

(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2)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3)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要求各参建单位专门用于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4)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培训与宣贯

第十条筹建处工程部、安质部全体成员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股份公司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每月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施工单位)第十四条检查(一)主要检查内容施工单位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监理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第行职责领导小组职责:(

、施工单位)第十四条检查(一)主要检查内容施工单位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

(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监理

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学什么技能好,均应遵守本细则。第

行职责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统筹管理。(2)指导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积极开展强制性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要求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

第五章管理、执行与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管理

(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由各施工、监理单位收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运行的文件资料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负责对其适用性进行识别与确认。

(二)强制性条文应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参建单位收集的强制性条文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以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十三条执行

(一)一般要求:

各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单位,无论其行为是否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二)执行记录: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记录;(监理、施工单位)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计划;(监理单位)

3、强制性条文执行细则;(监理、施工单位)

4、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5、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监理、施工单位)第十四条检查

(一)主要检查内容

1、施工单位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2、各参建单位根据各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1)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2)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3)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4)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行。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1///项目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

行。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1///项目

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单位,无论其行为是否导致事故的发

-2008);(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1-2008)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5)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的检查:施工单位每月月中自查,监理单位每月月底组织检查。

2、阶段性检查,包括地方质监站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3、上级主管单位检查。

(三)整改闭环管理

对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及时发放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督促参建单位限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筹建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申请上级管理单位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考核

(一)施工、监理单位未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制度,考核2000元/单位。

(二)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考核1000元/次。

(三)施工单位未定期开展自查,考核1000元/次。

(四)施工、监理单位每月未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考核300元/月.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筹建处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核单/项目筹建处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单编号:日期:年月日考核金额:小写人民币:大写:考核事由: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核单/项目筹建处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单编号:日期:年月日考核金额:小写人民币:大写:考核事由: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

:(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2)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

理单位未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制度,考核2000元/单位。(二)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

被考核单位/部门

日期: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附件1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单

/项目筹建处

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单

编号:

日期:年月日

考核金额:小写人民币:大写:

考核事由:

监理单位/工程部/安质部考核执行人:

监理单位/工程部/安质部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日期:

本考核单一式四份,被考核单位、工程部、安质部、财务部各一份。

-2008);(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1-2008)

-2008);(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1-2008)

理单位未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制度,考核2000元/单位。(二)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

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强

体成员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股份公司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第十一条为了

附件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被检单位:

序号

序号规范名称

执行情况

强条要求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监理筹建处管理制度ZD-094-AZ17组织机构,具体如下:(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强制

(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监理

筹建处管理制度ZD-094-AZ17组织机构,具体如下:(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强制

-2008);(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1-2008)

4-AZ17要求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附件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整改表

序号

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整改单位

要求完

成日期

验证人

完成情况

监理单位筹建处

检查,考核1000元/次。(三)施工单位未定期开展自查,考核

检查,考核1000元/次。(三)施工单位未定期开展自查,考核1000元/次。(四)施工、监理单位每月

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每月组织开展强

检查、考核与奖罚.(3)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

未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考核300元/月.单位。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筹建处安质部负责解释。第

学习培训记录

附件3

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培训单位:

编号:

工程名称培训日期

培训内容

授课人

参加培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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