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提高水平,逐步实现考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工作质量,现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讨论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学考试考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市(地、州)、县(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省、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考办组织实施考籍管理、更改及转移考籍、课程免考、毕业证书工作等的依据。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准确、规范。
第四条 各级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籍管理
第六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考试成绩、转考、免考、毕业证书颁发及查询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考生办理转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根据。考生取得一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第八条 考籍档案一般包括考生自然信息、考生考试信息、考生成绩、违纪舞弊及奖惩信息,考生毕业信息。
第九条 考籍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考办分工负责管理的制度。省考办保管加封的考籍光盘(正本);市(地、州)考办保管本地区的考籍库光盘(副本)、各次考试课程成绩册、课程合格成绩册;县(市、区)考办保管考生各次考试成绩册、历次考试合格成绩登记表(册),考生考籍库光盘(副本)。
第十条 省考办在每次考试成绩录入完毕后,各市(地、州)考办即在系统中下载成绩册。同时省考办将当次考试合格成绩归入考籍库(包括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成绩)、拷贝光盘(即考籍库副本)由各市(地、州)考办保管。
各县(市、区)也应打印成绩册保存,同时一并保存成绩册光盘、考籍库光盘。
县(市、区)考办通知考生成绩、发放合格证书,同时将考生本次考试的合格成绩载入《历次考试合格成绩登记表(册)》。
合格证书由考生本人保存,遗失后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考籍档案主要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原有的纸质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考籍库不准私自改动。如经查证核实确需更改的,必须经省考办分管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考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方能更正。有关人员必须在更正材料上签名。
第十三条 考籍档案严禁涂改,不准外借。如因工作需要查阅考籍档案时,须经省考办分管领导批准,由工作人员陪同查阅。保管考籍档案要有严格的保密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更改考籍
第十四条、更改考籍由考生本人于报名期间(截止时间上半年为1月15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前)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更改内容等,并出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更改考籍是指更改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考专业(专业代码)。
第十六条 考生所需出示、提供的材料为:
1、若仅为姓名的个别字音同字不同,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附于申请书后。
2、若属更改姓名,则要出示身份证、准考证、户籍薄原件,提供相应复印件(附于申请书后)。户籍薄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红印)、并有经办人签名,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附于申请书后。
3、若属更改性别,则要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附于申请书后。
4、若属更改身份证,则要出示身份证、准考证、户籍薄原件,提供相应复印件。户籍薄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红印)、并有经办人签名。
5、若属县(市、区)自考办工作失误造成的,则需相关考办写出书面材料,经办人、分管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
6、县(市、区)考办应在考生提供的身份证、准考证、户籍薄等复印件上签署意见,注明复印件属实,经办人签名并加盖考办印章。
第十七条 县(市、区)自考办收齐材料后,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按准考证号由小到大的顺序造册(样表见附件一)上报市(州)自考办。
第十八条 市(州)自考办汇总后,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按准考证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造册(样表见附件二)。将所有资料随同当次的免考材料一同上报省自考办。
第十九条 对市(州)自考办上报的材料,省考办经审核后进行更改,并打印出《更改考籍通知单》,加盖省考办相关印章后随同当次的免考材料一同返回给市(州)自考办。
第四章 转移考籍
第二十条 考生凡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原因,需要去外省参加考试的,由考生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期间(每年的一月和八月)向考籍所在地县(市、区)考办提出书面申请,出示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按规定缴纳转档费,市(地、州)考办将转出考生名单上报省考办,省考办据此邮寄转出考生档案,逾期下次再办。市(地、州)考办接受考生转出申请后,即为考生开具省考办制发的转考介绍信(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考办受理考生申请并经审核无误后打印出《四川省自学考试转出考籍档案证明信》(样表见附件一,课名及成绩等以考籍库为准),经考生在“存根”上签字后将“证明信”交给考生,“存根”则留存备查。待当次转移考籍工作结束后,将打印出的《转出考籍名册》(见附件四)及有关转出考籍的电子材料随同当次免考材料一同上报市(州)自考办。
第二十二条 市、州自考办收齐本辖区的材料后,经汇总打印出本辖区的《转出考籍名册》(见附件五)。将打印出的《转出考籍名册》及有关转出考籍的电子材料随同当次免考材料上报省自考办。
第二十三条 省自考办收到市、州考上报的材料后,经计算机审核无误后按转出省(区)打印出《四川省自学考试考生转出考籍档案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六。一份通过机要寄到转入省(区)自考办,另一份由省考办留存备查)。若有误则退回地区,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对于已将成绩转出四川省的考生,省考办将其相应考籍转移至“转出考籍库”备查。
第二十四条 待当次转移考籍工作结束后,省考办按市、州考办打印出《已转出考籍名册》(一式三份,样表见附件七),分别由相应县(区)、市、(州)自考办和省自考办留存。省自考办还将按转入省(区)打印出《四川省转出考籍名册》(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八)一份寄往转入省(区)自考办,另一份由省考办留存备查。
第五章 课程免试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规定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的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肄业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有二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申请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转入我省参加考试者。
6、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7、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者。
第二十六条 考生申请免考的基本原则:
1、申请免考者应有一科以上合格成绩;
2、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内容相同。下同)、要求不低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3、省级及以上自考委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等,其余类推。
4、各类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所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所报本科专业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专科毕业生原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凡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开设公共政治课程相同的均可免考。所免考公共政治课程均按75分计。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程。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凡已考试合格、要求不低于所报第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均可免考。
7、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在校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公共政治课;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层次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8、非学历证书的免考课程,见附件九。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凡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10、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所报自学考试专业所开设的、要求不低于所申请免考的相应实验课程。
11、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课程。
12、外省转入我省及省内异地转考的考生一律按本规定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中所称公共政治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共基础课程是: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及应用、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
第二十九条 办理课程免考操作程序
1、在籍考生于报名期间(截止时间上半年为1月15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同的证明材料或不同的准考证号,应分别填写免试申请表)和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和材料的复印件。
根据免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出示以下材料:已毕业的自考生提供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学籍卡或课程合格证书;未毕业的自考生提供课程合格证书或加盖当地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外省转入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信;非自考生持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或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及由教育部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
非自考生的成绩册或学籍档案复印件可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提供,但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红印)和经办人签名。
3、县(市、区)自考办接受考生的申报材料后,庚即对考生的免考材料原件进行初审;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免试政策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已验原件无误,验证人签名和日期”的印章,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否则不予认可。
4、将2所列的有关复印件附于免考申请表后。县(市、区)考办将已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意免考)的材料按原所学课程的性质分为四大类:
(1)一类(我省在籍自考生):原学自考课程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该课程未用于毕业和未在其它专业办理免试且该课程已进入IC卡系统,B:该课程的课程编码与要求免考课程的编码完全相同。判断考生原(021次前)考试合格的课程是否进入IC卡系统的依据是:《自学考试指南》(2002年版)。在《自学考试指南》中的“调整后课程替代及专业课程代码对照表”中,凡加了“注”的,则“注”以上的课程已自动替换为新课程和新课码并自动进入IC卡系统中;凡没有“注”的,则所有课程均自动进入IC卡系统。
(2)二类(我省在籍考生和自考毕业生):原自考课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A、原所学课程成绩已用于毕业;B、已停考专业的课程成绩;C、因计划调整考生必须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的课程(《自学考试指南》“调整后课程替代及专业课程对照表”中“注”以下的课程);D、计划调整前的公共政治课程;E、计划调整后课码作了变动课名及要求相同的课程。
(3)三类(非自考生):原所学课程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非自考毕业生、在校生、普通高校的退学生、肄业生、以及由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
(4)四类:(外省转入自考生)县(市、区)考办将免考申请表按准考证号由小到大排序后分别录入计算机生成免考库,于规定时间(上半年为1月25日前,下半年为8月25日前)将考生的材料、免考名册、(样表见附件十、十一、十二、十三)免考库分四类上报市(州)自考办。
5、市(州)自考办收到县(市、区)考办上报免试材料后,庚即进行复审,并签署具体意见,若不同意免考,则从电子库中清除相应内容;若所有课程均不能免考,则取出书面材料并从电子库中完全清除。分别按四类汇总后将符合要求的免考书面材料(含名册,其样表见附件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电子材料(免考库)分四类上报省自考办。(截止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前,下半年为9月1日前)。
6、省自考办在接受市(州)自考办上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对考生材料进行终审。对同意或部份同意免考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后由考籍管理员录机,并打印出《课程免考证》和《课程未免考通知单》。
7、省考办在审查、录机工作结束后,《课程免考证》、已免考电子库,已免考名册(分四类,样表见附件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及《课程未免考通知单》各一份交市(州)自考办,另一份由省考办存档备查。并将考生提交的未免考的所有材料退回市(州)自考办。
8、市(州)考办将《课程免考证》、《课程未免考通知单》及打印出的县(市、区)已免考名册(样表见附件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交县(市、区)自考办,并将考生提交的未免考的所有材料退回县(区)自考办。
9、县(市、区)自考办将《课程免考证》、《课程未免考通知单》交考生四川自考信息查询系统,未免考材料留存备查。
第六章 毕业证书
工作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校自考办提出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一)同一考号下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验、实践任务,并取得其合格成绩;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间 自学考试考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考生申请办理毕业生证书的时间为每年四月、十月考试成绩发放后,因故未按时办理者,顺延至下一次办理。毕业时间为申办核准的年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毕业生证书操作程序
(一)登分建档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及有关学校直接在系统中下载毕业生预提库。
(二)县(市、区)、学校自考办根据毕业生预提名单(库),严格对照相应专业考试计划进行审查,对完全符合条件的考生,则接受其办证申请。
(三)考生在具备毕业条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1、生在取得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后,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士兵证、军警官证等)、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含课程免考证、姓名变更记录单),在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校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还须将本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交当地考办验审。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2、考生必须认真按“登记表”的填写说明工整填写,如实地写出自我鉴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考生的思想品德要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鉴定;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鉴定。
3、考生领到“登记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原件、课程免考证、姓名变更记录单、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等材料交到当地自考办。
(四)县(市、区)考办收到考生交回的毕业生材料后,应对所有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对于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还应审查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已验原件无误”印章,验证人签名并加盖考办印章,并将该复印件一同装订入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原件中。所有内容经审查合格后正式接受考生的毕业申请。考生按规定缴纳毕业审定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若考生以前未摄像或本人相貌较以前变化较大要求重新摄像的,由县(市、区)、学校考办进行重新摄像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五)县(市、区)自考办收齐本辖区办理毕业证书的材料后,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打印毕业生名册(样表见附件二十六)一式二份,生成毕业生库,并汇同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包括课程免考证或课程免考申请表、姓名变更记录单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等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在市(州)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州)自考办。
(六)市(州)自考办汇齐本辖区办理毕业证书的材料后,生成市(州)毕业生库,并于集中办证前7天将库上传至省自考办。
(七)省自考办收到市(州)考办上传的市(州)毕业生库后,及时与省毕业生库、属性库进行比较,若有不吻合,则生成毕业生预提审核错误明细表(库),并将该表(库)及时下发给相应市(州)、学校自考办。
(八)市(州)、学校考办应及时取回毕业生预提审核错误明细表(库),并查明原因。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则予以注消。若考生属性错误,查明原因后,待集中办证时到省考办进行修改。
(九)集中审查办证
1、市(州)考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日期报到后将办证所需材料交省自考办考籍管理科分管工作人员。由省自考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处理有关材料。
2、市(州)自考办工作人员将根据省考办提供的考籍库打印出的含考生所有合格成绩的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样表见附件二十七)送有关主考院校,协助主考院校进行审查。主考院校自考办工作人员对照毕业生名册及其相应的专业计划审查是否合格,审查完毕后,在毕业生名册后面签署意见,以及审查人签名。
3、市(州)考办工作人员到机房领取打印好的毕业证书内页、“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以下简称“学籍表”,样表见附件二十八)后协助省考办工作人员加盖省考委红印。在加盖红印前市(州)、学校自考办工作人员务必将毕业证书上所示考生属性再次与考生所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核对,确保毕业证书上所示毕业生属性准确无误。
4、市(州)自考办工作人员将毕业证书内页、“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按主考院校、分专业按序号装袋)、“办理毕业证书交接清单”(样表见附件二十九)和主考院校已审查并签字的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交省自考办工作人员审查。
5、省自考办工作人员对市(州)、学校自考办所交的毕业生名册、毕业证书内页、“毕业生学籍表”、和“办理毕业证书交接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四川自考信息查询系统,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无误后在“办理毕业证书交接清单”签字,并将一份毕业生名册返回市(州)自考办。
6、市(州)自考办领取毕业证书外壳。
7、省自考办送毕业证书内页、“毕业生学籍表”、毕业生名册送到主考院校加盖校印。
8、市(州)自考办领回本辖区毕业证书内页及“毕业生学籍表”。
第三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中医专业考生的临床实习考核表须加盖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印章。凡临床实习未达到要求的考生,不能申报毕业。
(二)考生领回毕业证书后,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则重新申请办证并缴纳相关费用。若属考生本人造成的,由考生本人缴纳;若属考办造成的,则由所在考办缴纳。毕业证书一旦注册,则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错误,均不能再进行更正。
(三)办完毕业证书后学什么技能好,县(市、区)考办务必在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原件上加盖“已办毕业证书”印章后方可退还给考生。
第三十四条 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件。如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办理毕业证明的考生,需在市(州)级[含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刊登清楚: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XXX(姓名)、XXX(专业)XXX号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等内容,持报刊原版、本人申请、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二张2寸的彩色照片、(若考生已有摄像的,可以不交照片),到原申办毕业证书所在考办申请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申报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初和12月初。市(州)自考办汇齐所有材料后,按考生毕业时间填造《办理毕业证书遗失证明一览表》(样表见附件三十),在全省集中审查办理毕业证书时一同办理。如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或损毁需补办的考生,由考生提出申请,省考办可出据成绩证明,只加盖“成绩专用章”(不再盖考委章和校章)。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上网注册后,发现有错,需要办理毕业证明的考生,持毕业证书原件、本人申请、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二张2寸的彩色照片,(若考生已有摄像的,可以不交照片),到原申办毕业证书所在考办申请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申报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初和12月初,市(州)自考办汇齐所有材料后,按考生毕业时间填造《办理毕业证书错误更正证明一览表》(样表见附件三十一)。在全省集中审查办理毕业证书时一同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考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考籍管理中若有涂改考生成绩、考籍档案材料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则根据全国考委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申办毕业证书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令(2004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取消申办毕业证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7.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如何选择?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分为两种:一种是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共计68个,专业代码以A、B、H开头的专业,其中A表示专科,B表示专升本,H包括面向社会的专科和专升本两种类型(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6年版);另一种是面向高校开考的应用型专业,共计124个,专业代码以Y、Z、W开头的专业,其中Y表示专升本,Z表示专科,W包括面向高校开考的专科和专升本两种类型(应用型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6年版)。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专业并决定学习方式。
完全自学的考生选择专业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除监所管理、护理等个别专业有特殊报考要求外,其余专业均面向全体社会考生开考。社会考生需自行购买教材和大纲,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每年4月、10月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考试课程安排表参加考试,考生报考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专业代码A、B、H开头)应选择县(市、区)招考办报名注册并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考籍管理。
应用型专业由省招考委批准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的高等高校向自考生开设的,参加应用型专业学习的考生需向助学高校交纳助学费,由助学高校向考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辅导。考生报考面向高校开考的专业(专业代码Y、Z、W开头)应选择拟报考高校自考办报名注册并由高校自考办负责考籍管理。目前我省社会助学的主体主要有: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等。助学的方式有:业余助学班、网络助学、提供多媒体辅导资料等。
8.全国专业规范调整实施后,考生如何报考未考课程?
从2018年起,我省启动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规范工作。专业名称及代码调整后与《普通高等高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和代码、学科分类一致。目前,专业课程设置仍沿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6年版)原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可以继续报考未考课程。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的考试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每年分别在4月、10月各举行一次考试。每次考试共2天时间,每天上午、下午各安排一场考试。考试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一般情况下,公共课每年安排两次,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
1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表如何查询?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表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发布。一般在当次考试前3个月会公布相应的《考试课表》。《考试课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考证书的正规网站,第二部分为当次考试使用的教材版本信息,第三部分为新旧专业名称对照表。
11.自考考生如何购买学习教材?
自学考试使用教材均为公开出版物,考生可通过各类线上或线下渠道自行购买。为维护知识产权,保障考生所学知识的权威性和准确性,考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自考教材。
12.自考有参考年限吗?已合格成绩会作废吗?
目前我省自考没有参考年限限制,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长期有效。
13.自学考试专业停考后,没有考完停考专业课程的考生怎么办?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动态管理,省招考委每年会根据社会需求和四川自考实际开考新专业,也会停考一些社会需求不旺的原有专业。为妥善处理停考专业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针对不同停考专业采取不同的政策:部分专业停考后可转入相近的其他专业,原专业合格课程成绩有效,转入专业剩余课程考试均合格后,则可办理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我省部分专业停考但全国考委尚未停发专业毕业证书的,考生可以在其他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中选择相同课程考试或选择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替代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再转入原停考专业,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具体政策可通过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查阅有关专业停考文件。
14.自学考试专业停考后,没有考完停考专业课程的考生怎么办?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动态管理,省招考委每年会根据社会需求和四川自考实际开考新专业,也会停考一些社会需求不旺的原有专业。为妥善处理停考专业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针对不同停考专业采取不同的政策:部分专业停考后可转入相近的其他专业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原专业合格课程成绩有效,转入专业剩余课程考试均合格后,则可办理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我省部分专业停考但全国考委尚未停发专业毕业证书的,考生可以在其他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中选择相同课程考试或选择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替代课程考试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问题解答,成绩合格后再转入原停考专业,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具体政策可通过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查阅有关专业停考文件。
15.如何完成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一般安排在何时?
(1)社会型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详见当次《自学考试通告》)自行登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完成注册。
(2)应用型考生由各主考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注册。
16.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时间?
每次报考工作前,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官方网站(网址:)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当次《自学考试通告》,告知考生报考相关事宜。请考生仔细阅读当次《自学考试通告》,以便顺利完成报考。自学考试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当次考试前一个半月进行。
17.什么是注册地?什么是报考所在地?
注册地是指考生首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进行新生注册并完成注册信息审核手续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或高校自考办,考籍管理工作按考生类别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自考办分别负责。
报考所在地是指考生参加当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选择的考点所在地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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