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13,字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第一部分监理规范修订概况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该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
规范遵循的原则有:
1、与时俱进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
2、协调一致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4、各方参与原则: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家是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等。
5、易于操作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的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
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3,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章节。
存在的问题:
1)、定位(智力密集还是“劳务型”监工?)
2)、职能(业主委托还是政府指令?)(政府不断给监理增加职责,出问题后对监理过度追责。)
3)、业务范围:建筑法规定,只管“施工阶段”(其他建设阶段如: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及保修阶段等?折本求末,与国际惯例不同)
4)、取费(仅为其他国家1/5到1/10)
5)、执业资格门槛偏高(需大学毕业8年,其他仅5年)
6、与监督站业务有交叉、重复
“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意义
“三控”
工程进度控制→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准备、设计、施工、施工前准备各阶段)的进度控制。控制的目的是:通过采用控制措施,确保项目交付使用时间目标的实现。
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施工的承包商,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素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
工程投资(成本)控制→针对施工单位是成本控制,而对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来说,就是投资控制了。不是指投资越省越好,而是指在工程项目投资范围内得到合理控制。
“两管”
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监理的合同贯穿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等活动的全过程。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是围绕着报考目标控制展开的,而安全则是固定资产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目标控制的基础。
信息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现代化的管理活动,更要依靠大量的信息以及对大量信息的管理,并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辅助。
“一协调”
指全面地组织协调(协调的范围分为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协调)。
自1988年设立“建设监理制”到今天,监理在我国已走过了24个年头。作为一个行业已从幼稚逐步走向了成熟,下一步如何发展是摆在每个监理企业面前的大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适时出台,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如前所言,监理企业本就是为工程项目管理而设的;其收益又不同建设项目的目标体系直接相关,因此本质上同项目业主的利益趋同;其拥有的资源适合知识密集型投入而非资金密集型投入,凡此种种决定只有监理企业最适合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在原有施工监理的基础上顺势而为,向两头延伸,逐步由施工监理过渡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
同时,在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协调工作也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加你与设备建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示。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建立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示。
新版规范:
1)原为2000版,在多项法规之前,多处不协调。
2)修订经历8年(2004-2012),困难较多,受上位法制约。
3)尽力协调,取得成果。
4)改为推荐性标准(四直辖市监理协会建议住建部改回条文强制)
3、增加术语数量
由原来的19个术语增加到24个,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费用索赔”3个常用术语,增加了每个术语的英文名称。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人员的任职条件。
2000规范术语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工作。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
(4)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
(5)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6)监理规划:在总监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展开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9)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3规范术语
(1)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
(3)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4)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5)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形式其部分职责和全力,具有工程类主责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8)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务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示。
5.5.1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还明确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理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计时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起重机
深基坑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强化了可操作性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并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新变化解读,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
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容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够一致;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细化了相关职责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五、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监理机构一般规定
3.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本条明确了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依据和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配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下列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师,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专业配套、数量要求。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情形。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时间。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的表示。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调换的前提是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尽管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必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是应在调换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本条明确了,一名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前提是,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前提和相关移交手续办理要求。
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监理设施方面应尽的义务,同事明确了项目监理结构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设施的使用、保管和移交要求。主要变化是修改了项目监理机构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的时间。
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需要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由于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均应由工程监理单位统一配备,故本条主要变化是将“项目监理机构……”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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