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1.2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1.3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钢结构工程取费按对应类别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70%计取。
4.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5.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1.4 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建筑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物。
10.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大中型建筑工程划分标准,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11.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工程类别
2.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2.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2.3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³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大中型建筑工程划分标准,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³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3.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3.2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3. 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4. 路灯工程费用标准
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4.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4.2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5.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5.2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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