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学什么技能好,方可施工。 第 1.0.7 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建筑防腐蚀工程式施工及验收规范,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 1.0.8 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 1.0.9 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 1.0.10 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建筑防腐蚀工程式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 1.0.11 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 1.O.12 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 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 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 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 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 3℃。 注: 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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