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2013年“信息与计算科学(精算学与金融计算方向)”专业辅修与双学位招生简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是我校唯一一个以理学为主干学科的学院,其统计学专业拥有全国首批统计学一级学科点。统计学和数量经济学学科均为省级重点学科,拥有统计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数量经济学博士点,统计学一级学科、数量经济学、管理科学与系统工程等硕士点,并设有统计学和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2008年,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学院与澳大利亚科廷科技大学开始联合培养精算学人才,授予我校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理学学学士学位和澳大利亚科廷科技大学精算学理学学位。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与实践,2009年这一项目被进一步拓展为联合培养应用数学与统计专业学士、精算学专业硕士的本硕连读项目,该项目为我院开展精算学教学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成熟的师资力量。为适应我国金融业、保险业、以及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对风险管理和精算人才迅速增长的需求,我院特开设“信息与计算科学(精算学与金融计算方向)”辅修专业,培养能够从事各级各类企业风险管理、个人财务规划、金融、保险、养老金策划和管理、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复合型人才。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具备计算科学及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在金融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从事精算分析与金融建模计算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与训练,要求学生具有坚实数学和金融学基础;掌握精算学与金融学的基本理论与计算方法,具有精算分析和金融建模的基本能力;具备运用计算机和相关数学和统计软件解决实际金融计算问题的能力。二、报名条件“七校”联合办学的学校(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十校”联合办学的学校(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计划内二年级(2011级)普通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主修专业因成绩不合格而重修课程不超过三门且学有余力的同学,均可申请参加信息与计算科学(精算学与金融计算方向)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位的学习。三、教学管理体制与学分要求信息与计算科学(精算学与金融计算方向)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双学位总学分5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45学分,实践环节(专业学位论文)5学分。学生取得修读信息与计算科学辅修双学士学位证书,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取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四、教学安排辅修双学位教学时间一般为5个学期,教学计划见学校“教务在线-辅修管理-信息公告”,2011级辅修双学位班定于大二下学期(即: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2013年3月)开课考证培训机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假期。各班开课时间由统计与数学学院具体通知开课时间,或在学校“教务在线”辅修管理中查询。五、学位授予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学业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理学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课程修读必须在学生毕业前完成,凡主修已毕业而辅修仍未毕业的,不延长辅修双学位学习时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提前修满学分。六、收费标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复我校的收费标准执行,每学分100元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招生简章风险管理与精算学,共50学分。分两个阶段收费:第一阶段:2500元,第二阶段:2500元。七、报名程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缴费、现场确认注册的方式。凡自愿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请按主修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时间下载相应辅修双学位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交主修院校审核,同时准备辅修第一阶段所需学费。注意:网上无信息的学生不能缴费注册。具体流程如下:1. 校内生登陆校教务部辅修管理网:5//.html网上报名→下载填写“校内生”纸质申请表→申请表经主修学院审核→申请表交辅修学院审核→缴费→凭缴费收据到辅修学院办理注册报到→通过班级群了解课表信息并自备教材注:①学生务必于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登录校教务部辅修网站(5/),点击“辅修报名登记”,准确输入个人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成功(注意网上学生申报有效信息截止时间),网上未报名学生,财务处不予收费。
②凡已于网上报名登记并经主修学院、辅修学院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本人必须于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持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中原楼一楼财务处收费科缴纳辅修第一阶段学费2500元(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辅修双学位收费标准为:按学分收费,每学分100元。请学生缴费前慎重考虑,缴费后,除辅修专业调整、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外,一律不退学费)。③缴费截止后,各辅修学院可与财务处进行名单核对,并将最终名单报教务部备案,辅修双学位报名注册工作结束,学校不再招录辅修双学位学生。2. 七校 外校生登陆七校联合办学信息网址:/.asp网上报名→下载填写“七校生”纸质申请表→申请表经主修学院审核→申请表交主修学校教务处→由主修学校教务处通知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通过班级群了解课表信息并自备教材。3. 十校 外校生登陆十校联合办校网址:/.asp网上报名→下载填写“十校生”纸质申请表→申请表经主修学院审核→申请表交主修学校教务处→由主修学校教务处通知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通过班级群了解课表信息并自备教材。八、招生咨询咨询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文波楼314或327办公室。咨询联系人:陈老师、阎老师统计与数学学院网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2012年11月附:教学计划安排表与相关说明辅修双学位理学学士学位(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全程计划表序号课程学时/学分时间备注1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and / 4二下可申请免修2货币金融学 * , / 3二下3保险与年金原理 * of and / 3二下4精算学原理 * of / 3三上5金融数学基础 * / 4三上6随机过程 * / 3三上7会计学 / 3三上可申请免修8金融随机分析 * / 3三下9经济计算方法 * for / 3三下10金融计量经济学 * / 3三下11寿险精算 *Life / 3三下与金融计算技术 * / 3四上13非寿险精算 *Non-life Act
武汉纺织大学同等学力,武汉纺织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版)
武汉纺织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武汉纺织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考证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对象:武汉纺织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后1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已获得毕业证书。
(三)课程成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武汉纺织大学同等学力,且专业核心课程成绩≥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四)外语成绩要求:通过湖北省或生源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我校审批认可的高校联盟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或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考试;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考试(仅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或通过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根据学位申请通知,学生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校外教学点和自考助学机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者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报送教务处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名单,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授予数据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存在舞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授予条件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武汉纺织大学同等学力,武汉纺织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版),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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