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按《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福大研〔2018〕54号

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12月14日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位:

(一)在论文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二)在学习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位:

(一)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二)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果,且毕业论文评阅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或者答辩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申请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议及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的方可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并应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配备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或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配备秘书一人。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分委员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作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规行为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申请。

(七)审议各学院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应学部委员会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初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初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确定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六)初审拟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考证书的正规网站,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学术型硕士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扎实理论基础和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

方向,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成绩合格。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外语成绩应满足学校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方可申请参加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课题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动态;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及参考文献等部分。论文应有中文摘要(一般为800字左右)及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字数一般在3万以上。论文词句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二)论文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内容和基本要求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的学分数或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二)全日制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全日制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四)非全日制硕士生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出现考核不合格者(以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计)。

(五)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

(六)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者。

(七)超过学习年限者。

第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

人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学分、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逐个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一式两份)

4.硕士学位申请审批情况表 (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 (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两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一式两份)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土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通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作能力;对于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者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必修英语。

博士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阶段后,可以安排学科综合考试,考试的科目、范围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科综合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三种方式进行,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且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后,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的申请。未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数不能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字数一般在5万以上。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三)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满足《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者。

(二)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研究生,应逐个进行全面审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4.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五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全校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由校长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按《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3~4次。学位获

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学校在发给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交存校图书馆和院资料室各一份。已 通过的 博士学位论文一份还应交存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一份还应交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对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要建立学位档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每年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1988 年 3 月 10 日 会议通过,2002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12月第三次修订,2016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17年8月第五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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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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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有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我校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申请者经我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必要的考核后,方可参加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章申请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者的基本资格

第四条申请学习硕士研究生课程者的基本资格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较高的在职人员。

2.学士学位获得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者,在每年的6月中旬,持本人最后学历证明及学术成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校学位办报名领取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办理交费、选课等手续,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

第三章硕士课程考试

第六条经审查同意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在四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即从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期限不超过四年。课程考试要求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同标准。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学期末到研究生处提前办理下一学期的选课手续。选课时可以参照学校和各学院提供的课表,结合本人情况,确定下一学期本人所选的课程,填写选课单。申请人所选课程必须与学校开课名称一致。

第八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通过全国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的申请者除外)和学科综合统一考试。统考时间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年6月份第一周的周末进行,3月中旬左右报名。申请参加统考的人员应参照国家教委和湖北省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提前向我校办理报名手续并按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由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发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及《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课程水平统考合格证书》。

第九条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其课程学习必须按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均不得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均需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手续和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章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经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交纳所需费用后,方可进入论文阶段,完成《武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学位论文完成后,申请者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学院和导师共同负责完成,研究生处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学院、导师重点审查学位论文质量、业务能力等。资格审查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1)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2)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最后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申请人的外语及学科综合全国统考合格证书(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政治思想、业务能力表现的评语。

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论文评阅。导师、校学位办公室与学院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

(1)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2)学位办公室负责聘请三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其中校外专家2人,校内专家1人)进行论文评审。论文资格审查一般在两周内完成,从论文资格审查到完成论文评审的时间期限一般在1个月左右。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四条论文答辩

1. 确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报所在学院、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2.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员。

3.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职称),负责答辩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4.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在30~40分钟);

(3) 答辩委员会成员、来宾提出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申请人答辩;

(4) 宣读评阅人及导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5) 导师介绍申请人学习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基本情况;

(6) 休会,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a. 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b. 以无记名设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c. 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7)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评语和投票结果;

(8) 申请人致答谢词;

(9)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在一年内可重新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应吸收在学和毕业研究生参加,同时应将论文答辩日期提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公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整理好的材料交所在学院学位秘书,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就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然后,各学院学位秘书将全部材料交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整理后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

报送学位办公室的材料如下:

1. 学院授予博士、硕士(或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学院公章(1份);电子文档1份。

2.武汉科技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在6月15日或12月15日之前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处负责处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及答辩等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收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下达的研究生经费标准及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食宿费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证书颁发及论文存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处的有关规定,进行证书颁发和学位论文存档。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间周期较长,工作比较复杂,学位办公室应专门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七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自我评估与检查。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校学位委员会每两年对本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情况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位办公室必须确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考什么证赚钱多,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以前文件有与本文件相悖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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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来了!

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

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单位名称:河北经贸大学

单位代码: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47号

邮政编码:

研究生学院网址: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 –

欢迎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专业、拟招生计划、考试科目)

我校2021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注:

1.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拟招生计划包含拟接收推荐免试生人数,仅供参考,非最终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国家下达的指标为准。

2.相关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具体规定和要求请登陆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查看。未完成的推免生招生计划归入该专业统考招生计划。

3. 我校按专业进行招生(除音乐、美术、艺术设计专业外),研究方向的最终确定是录取后导师与考生双向选择的结果。

报考条件

(一)

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其中,报考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方向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还须符合食品行业从业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注: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中(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考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工程管理(MEM代码)、旅游管理(MTA)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3)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5.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

网上报名(考生报考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时间(报名时间如有变动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1)网上预报名时间: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报名网站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教育网址:

,以下简称“研招网”)。

3.网报注意事项:

(1)考生须自行登录报名网站,浏览报考须知,认真阅读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凡不按要求报名、不符合相关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点选择(请登录报名网站认真查看报考点的网报公告)

①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②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3)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认真阅读了解相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

报考点网上确认(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1.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

以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发布的网报公告内容为准,或咨询报考点。

2.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程序及具体地点,请查阅所选择的报考点的网报公告,或咨询报考点。

3.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以报考点网报公告要求为准,或咨询报考点。

4.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

注意

1.我校没有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2.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3.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关于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工作的相关问题请咨询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

6.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初试

(一)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用户名、密码及《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丢失造成损失。

(二)

初试日期和时间

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学制、学费标准、住宿情况及奖助政策

(一)

学制

1、全日制招生专业

(1)法律(非法学)、音乐、美术、艺术设计、生物与医药、会计、审计:学制3年;

(2)其他招生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学制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2年。

2、非全日制招生专业(若有变动,以国家、省级和学校最新文件为准):学制均为3年。

(二)

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研究生教育全面实行收费政策。我校目前学费标准为:

1.全日制招生专业:学术型研究生8000元/学年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专业学位研究生7000元/学年。

2.非全日制招生专业:

(1)工商管理(MBA):学费元/学年;

(2)工程管理(MEM):学费总计元;

(3)旅游管理(MTA):学费总计元;

(4)法律(法学):学费总计元;

(5)法律(非法学):学费总计元;

(6)公共管理(MPA):学费总计元;

(7)会计():学费元/学年。

3.以上标准若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标准为准。

(三)

住宿情况

住宿费:1000元/学年。全日制研究生,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来了!,均需在我校研究生公寓住宿。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四)

奖助政策

1.全日制招生专业(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1)设立优秀生源奖励制度;

(2)设有国家助学金(标准:6000元/生/年,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设有国家奖学金(标准:元/生);

(4)设有学业奖学金;

(5)设有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6)提高了研究生“三助”岗位资助力度。

2.非全日制招生专业:以国家、河北省、学校关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学习方式与就业方式

(一)

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具体见招生专业目录。

(二)

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1.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将人事档案转至我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人事档案转至我校的,将不予学籍注册。

2.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拟录取时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人事档案可不转至我校。

(注: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关于学习方式和就业方式的相关政策,若有变动,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其他事项

(一)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二)

各专业复试科目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将在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布,请查询。

(三)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参考书。

(四)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须确保在研究生报名、录取阶段(2020年9月–2021年9月)准确、有效。

(六)

我校关于研究生的招生信息及通知、通告均会第一时间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及官方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查询有关信息。

查看《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接收校内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可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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