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2〕23号
各土地评估机构: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执业行为、净化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控制执业风险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方向,土地估价师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起草了《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据此规范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方向,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
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定注册编号规则。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
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换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将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情况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
国土资发〔20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二、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三、教育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培训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
第十六条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播报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土地估价师增减内容播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号),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发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三)“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中
1.调整为“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
(1)“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
(2)“14.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将“一、土地价格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征”, 第(8)点调整为“(8)监测地价等其他一些划分方法形成的土地价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一)在“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权利状况的界定与描述内容”;
(二)将“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 “三、城市规划”中
1.调整为“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 将考试范围 “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 中
(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 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增加“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增减内容
(一)在“一、土地开发”中
1.增加“7.土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为“掌握”;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内容
(一)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5)《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二)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三)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
1.《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5号】
2.《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6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4.《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4号】
5.《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12号】
(四)去掉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09〕35号】[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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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条)
[…] 不仅仅土地估价师有挂靠,当然土地评估师也是有挂靠的一说。虽然人们知道是什么是挂靠,但是对于挂靠的价格还是不太了解,在挂靠之前就需要了解挂靠的价格,以及选择的职业的前景是否美好。为此这个就成为人们选择职业的考虑问题。 […]
[…] 随着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等资格考试先后复考,广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些沉不住气了,尤其是考了一半的考生。近期,评估师信息网小编被问得最多的就是:“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还会考吗?“、”什么时候考?”,由于官方一直没有消息,焦急心情完全可以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