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渝府令第124号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考什么证赚钱多,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浅论扬州市城市供水安全管理

浅论扬州市城市供水安全管理(2008.12刘雅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城市安全和防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城市供水系统的损坏或水质的污染,不仅会给对各类性质的用水户带来损失,引起人民生活的极大不便,有时甚至引起社会恐慌、动荡、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07年7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针对我国现实环境和人民健康要求进行了重大调整,这对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制水要求。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到水安全的各个方面,它不但要求有优质充足的供水,健全可靠的净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的供水管网,而且还要求有可靠、快捷的水质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灵活、快速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共同构成了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一、城区供水基本情况扬州市位于江苏省中部,南濒长江,北负淮河,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上世纪90年代初,为彻底改变扬州自来水取水水源的水质浅论扬州市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扬州市委市政府将视野投向了长江,着手建设日供水能力20万吨的第四水厂,取水口位于长江瓜洲段水域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源水水质始终稳定在二级以上,优于古运河和廖家沟水源。

目前扬州市共有两个在用的水源地,一个是瘳家沟万福取水口,一个是长江瓜洲取水口。供水管网的不断延伸,扬州市区供水区域由原来的100多平方公里扩大到2008年的900多平方公里。东至头桥、杭集、泰安、南到长江、西至朴席、刘集、北到公道、大仪。供水管道总长达1024公里,拥有用户23.3万户,服务人口126万人。二、城区供水安全保护情况(一)加强水源保护,确保水质优良1、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扬州市分别在两个水源口重新划定了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廖家沟万福闸为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长江瓜洲为上下游500米。2、对万福闸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和瓜洲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进行了封闭式管理。在万福、瓜洲两个源水厂厂区安装了州界报警系统,有效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影响。3、在取水口安装了自动摄像装置,对水源保护区进行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控.源水厂人员每天对保护区巡视,发现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行动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每小时检测原水感官指标,保证第一时间发现原水水质变化.4、在两个取水口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市环保部门合作,安装了原水在线监测系统,可监测原水8项主要指标。市自来水总公司单独安装了原水溶解氧在线检测仪器,24小时监测原水水质,发现异常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5、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质检测中心每天对水源水质进行18项水质常规项目检测,每周在日检基础上增加部分毒理学指标,每月进行81项源水水质全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贯彻新水质标准,不断进行新项目的试验检测,目前检测能力超110项,对应水质卫生标准达92项。(二)科学管理,确保水质水量。1、严格制水人员持证上岗。扬州市每年都组织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员工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一旦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调离制水岗位。同时加强水厂周边环境的监控,严格控制厂外人员与水源_接触。2、严格检测水厂制水材料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合格批文,保证所有批次的制水材料和药品合格,防止涉水材料污染制水。3、强化常规水处理工艺。监控制水工艺环节、建立水质实时监测系统,实现闭环控制,实行岗位水质考核奖惩制,如加药、加氯运行安全控制量考核;沉淀池排污、滤池冲洗参数控制考核。按不同水源、水厂工艺特点,科学设置质量监控点,对关键控制点实现制水过程跟踪制。4、提高微污染水的应对处置能力。在源水厂增加高锰酸钾复合剂预氧化,净水厂粉末活性炭物化吸附工艺,有效降低原水中杂质含量,提升出厂水水质。

做到了正常状态下优化水质,源水微污染时确保水质达标。5、保证管网水水质达标。一是更换使用年代较长、管道内壁腐蚀严重、管材已淘汰的管段。二是对用水量偏少、管中流速过低的管段通过定期开启消火栓、排污闸门,排放管网死头水。6、强化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投入,将水质检测中心建成省城镇供水一级化验室,并更新检测仪器设备,使水质检测项目能力从35项增加到110项,并对余氯、浊度、PH值等水质指标实现实时监控,2007年市区自来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供水质量另一个要素是水压,1999年扬州市推行水表出户以后,3层以上的住宅楼废弃了屋顶水箱实现直供,消除了屋顶水箱的二次污染,对供水压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自来水总公司调度中心始终对遍布全市的18个测压点进行监控,确保用户龙头一开,自来水就哗哗流淌。2007年自来水水压综合合格率达99.8%。(三)、健全应急机制,防范突发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供水事故危害,针对水源可能遭受突发性的污染,市自来水总公司制定了水质污染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演练;同河海大学专家合作,进行扬州城市供水突发性污染应急水处理技术研究,在原水受到突发污染时有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

当城市水源、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或发生事故时,可随时启动应急机制。城市供水是公共事业,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管理体系建设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制水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和用水户。为保障水质安全,防止各种性质的水质污染发生城市供水安全管理,需要针对各管理对象,运用多种管理方法,构建并不断完善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综合管理体系,探索符合本地城市供水实际的有效管理方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把新材料、新技术、先进的设备、先进的管理手段等科学技术都应用于城市供水,使其达到先进的经济技术标准和水平,为城市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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