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签约行为,进一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约行为的指导意见,对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参考执行。
一、“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
在合同签订时应予以明确。其中学什么技能好,服务期限可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建筑工程)》(CECA/GC 10-201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二)“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厦建价协〔2020〕05号)及其指导意见和补充通知(厦建价协〔2022〕11号和厦建价协〔2022〕12号)进行约定,不得随意压价。
二、“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一)“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应明确咨询团队主要人员的资格条件具体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如各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专业、配备人数等。
(二)“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应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者计算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应明显超过造成损失的30%。
(三)“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参照关于“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的意见,且应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的违约情况进行约定:
1.咨询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咨询人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咨询团队人员或咨询人未经与委托人沟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咨询任务等;
2.咨询成果经委托人复查后,成果误差率超出±3%范围或误差造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违约金可按超出上述部分的差额乘以本合同约定酬金比率的2倍支付;
3.咨询成果失实拒绝进行重新审核或纠正等违约情形。
(四)“5.支付”
应在支付条款中明确以下支付方式:
1.财政投融资或国有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合同中约定造价咨询成果出具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少于80%的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并就需要进行财政审核的项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审核结论为准。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后,应及时办理服务酬金结算,相关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在收到审核结论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2.对于服务酬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项目,建议约定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
(五)“6.1合同变更”
对第6.1.2项、第6.1.4项建议参照如下方式进行约定: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如设计变更、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准确(如前后版本施工图纸或送审资料不一致等)等,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若涉及增加工作内容的,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可参照以下内容予以协商:
1.咨询人已完成增加部分的工作量可以按实计算的,服务酬金(费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增加支付;
2.若咨询人已完成增加部分的工作量难以量化的,委托人应结合该部分的工作量比例、咨询作业时间、图纸变更情况等,酌情按服务酬金的20%-80%增加支付。如:咨询人已完成的增加部分工作量(或完成时间)未超过原来一半,则委托人应酌情按合同服务酬金总额的20%-40%增加支付;咨询人已完成的增加部分工作量(或完成时间)超过原来一半甚至增加至一倍,则委托人应酌情按服务酬金总额的50%-80%增加支付。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如项目暂缓、取消、停建等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委托人不再需要咨询人完成的全部或部分咨询成果了,咨询人已投入本项目的成本损失仍由委托人承担,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可参照以下内容予以协商:
1.咨询人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可以按实计算的,服务酬金(费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2.若咨询人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难以量化的,委托人应结合该部分的工作量比例、咨询作业时间、图纸变更情况等,酌情按服务酬金的20%-80%支付。如:咨询人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或完成时间)未超过原来一半,则委托人应酌情按合同服务酬金总额的20%-40%支付;咨询人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或完成时间)超过原来一半甚至全部完成(含初稿),则委托人应酌情按服务酬金总额的50%-80%支付。
三、其他要求
(一)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参照本意见签订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强化风险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
(二)委托人应规范造价咨询服务酬金拨付流程,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咨询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限,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履约履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发出前已签订造价咨询合同的,合同中未约定相关事项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5月14日
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期是从工程竣工日起开始计算的,工程质保期内,只要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都是可以得到免费保修的,对于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完成交付,当竣工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时,保修期该如何计算?如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的预售刚刚开始或者还没有完成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有的房屋预售可能要数年才能完成。如果保修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可能购房者购房时保修期将要到期或期限已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会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时间的保修服务,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平。因此,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5条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同时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续期限大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以该存续期作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时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存续的保修期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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