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规则(试行)

本规则可作为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指引、实施自律管理的依据、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标准。本规则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废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佩戴信息卡或胸牌,实名服务,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招揽业务应当依法依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不得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有损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放置房源信息展板、发放房源信息传单等方式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招揽、承办下列业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房地产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已知由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

(四)专业能力或服务水平难以胜任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优先选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代办房地产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代办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先填写服务告知书,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和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地产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地产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

房地产经纪服务告知书应当优先选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服务告知书应当由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或者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实地查看房屋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优先选用政府部门或者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由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了解委托人的购买资格,询问委托人的购买(租赁)意向,包括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户型、面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房屋钥匙等物品。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预售许可证等证明,优先选用政府部门或者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每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选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登记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承办人,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承办该宗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应当有经备案持有商品房销售员胸卡的销售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在自己未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盖章、签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房屋应当真实存在,房屋状况说明应当真实、客观,挂牌价应当为委托人的真实报价并标明价格内涵。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得操控或者联合委托人操控房价、房租,不得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提租,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根据出售(出租)委托人的意向,及时、全面、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交易相对人的资格、资金情况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尽职调查标的房地产状况,如实向承购人(承租人)告知所知悉的真实、客观、完整的标的房地产状况,不得隐瞒所知悉的标的房地产的瑕疵,并应当协助其对标的房地产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诱骗或者强迫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得阻断或者搅乱同行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交易,不得承购或者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不得将自己的房地产出售或者出租给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宣传、说明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是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为交易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便利;不得采取假离婚、假赠与、假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交易当事人约定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监管银行、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装修、家政等机构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佣金等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或者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更不得索要收受好处费、辛苦费等酬金。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或者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经纪业务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双方约定分配佣金。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已成交或者超过委托期限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标注,或者从经营场所、网站等信息发布渠道撤下。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代办服务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泄露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纠纷。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规则(试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督促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可作为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指引、实施自律管理的依据、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报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废止。

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培训考试

A、所有权 B、使用权 C、抵押权 D、租赁权

11、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 )的方式。

A、拍卖 B、招标 C、双方协议 D、划拨

12、置业顾问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主要为( ) 。

A、坚定信念 B、热情乐观 C、敢于挑战 D、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

13、下面关于商品住宅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表述正确的是()

A、屋面防水1年

B、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C、管道堵塞2年

D、灯具、电器开关3个月

E、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14、转让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A、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培训考试(3),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C、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D、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E、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15、房地产销售方式按是否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划分( ).

A、自销 B、现售 C、预售 D、代销

16、市场需求由( ) 构成

A、购买者 B、购买对象 C、购买欲望 D、购买能力

17、寻找有价值客户的标准()

A、购买量 B、购买者兴趣 C、购买能力 D、近期购买的可能性

18、追踪客户背景包括()

A、教育背景 C、家庭背景 C、社会背景 D、职业背景

19、议价谈判的原则有( )。

A、不要损害公司利益 B、非谈不可才谈

C、遵循互利的原则 D、速战速决

20、房地产人员销售的具体作用表现为()

A、公司的形象代表 B、消费者的引导者和专业顾问

C、市场信息的收集者 D、公司与顾客的传递者

21、居间与代理的区别( )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A、代理的服务对象较居间活动广泛

B、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一般不存在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C、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一般都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允许的权限内展开经纪活动

D、居间的服务对象十分广泛

22、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承接经纪业务之前,一定要对房地产进行必要的查验,存量房产查验的基本目的包括( )

A、明确房产的权属状况

B、明确房产的实物状况和区位状况

C、确认待交易房产的优势和劣势

D、收集房产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为后期的经纪行为提供必要的支持

23、存量房产的环境状况查验,是为了确定标的房地产当前以及可预见未来的外资环境条件,以便经纪人员进行房源分类,确定潜在客户对象,其中查验的主要内容有( )。

A、标的房地产区位环境 B、环境配套

C、物业管理 D、存量房产相邻的物业类型

24、按照租金形式方式可分为( )

A、市场租金 B、商品租金 C、成本租金 D、准成本租金

E、协议租金

2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佣金数量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

A、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公布一个供参考的佣金率表

B、在房地产经纪业市场上,不同时期因供求关系,会形成水平

C、佣金数量还要视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数量而定

D、不同房地产的销售难度不同,其佣金数量不同

26、下列哪些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A、购买自住房 B、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C、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D、购买个人使用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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