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信息渠道不畅通、协调联动不到位,重大、敏感信息的报送滞后于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等问题,造成工作被动,对我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效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现就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城固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科学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依据。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克服“能压就压,压不住再报”、“各扫门前雪”等心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组织指挥不到位、信息掌握不对称、分析研判不一致、上下联动不协调等问题,切实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创造条件。
二、严格规范运行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城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报送范围。需向县食安办报送的信息范围包括:《城固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较大舆论热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食品安全信息;其他可能引发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关联性、前瞻性信息。
(二)报送内容。严格按照《城固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内容、时限报送信息。一般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简要过程,涉及(或可能涉及)人数、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件下一步的发展趋势分析,信息报告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三)报送方式。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材料补报;续报一般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 XX 事件续报一、续报二……;终报以本级食安办或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事件处理的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应包括事件的概况、性质、影响、责任追究、经验教训、善后恢复以及有关事件调查定性的证明等。城固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 -。
(四)报送程序。需向县食安办报送的信息,执行分级报送和直报并行制度。事发地镇(办)村(社区)或单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疑似、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报告当地镇(办)市场监管所,做到报送口径一致,防止多头指挥、处置不力的问题发生,必要时,可直报县食安办。各镇(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向县食安办报送本级层面的处置情况,同时负有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
(五)报送时限。需向县食安办报送的信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单位必须坚持“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县食安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2 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各镇(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城固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加强学习研究,严格制度落实,夯实工作基础,防止工作拖拉、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各镇(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狠抓隐患问题治理,完善风险应对措施,坚决做到风险底数清、应对措施实、制度机制全,确保做到“应而不急、急而不乱”。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外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梳理分析,认真反思曾经发生过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刻汲取经验教训,完善相关预案和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镇(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快设立本级政府,本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织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提高本区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和操作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上下联动、信息监测和报告、沟通协调、现场管理等制度机制,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解决好组织协调不到位、信息报告质量不高、应急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同时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各镇(办)、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内部沟通,解决系统内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等问题。
(四)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企业、社区、学校、农村等基层单位广泛设立信息报告员,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和新闻媒体动态,不断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确保第一时间准确获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要逐步开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投诉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和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四、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信息网络和报送规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及具体负责人,保障日常工作经费,配备交通、通讯等必要装备,为信息报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信息报送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畅通渠道,建立日常值班和信息报送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信息报送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向县食安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三)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全程动态掌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镇(办)和相关监管部门主管领导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加强现场综合协调,摸清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控制事态,果断妥善处置;迅速建立起处置现场与县食安办和部门的联络通道,及时、持续报告事件的发展处置进程、原因分析、势态评估等内容,对初步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报告处置结果,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县食安办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评价体系。凡在1年内发生1次瞒报或2次迟报的,取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优资格。对不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报送信息,或者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交通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过程中,不同专业类别的交通运输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标准有很大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的设置和配备标准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个别地方另有规定的,其规定高于此标准的,可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行业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而且目前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和其他道路客运管理要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可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标准进行设置和配备。
4、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交通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原《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在全国开展的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多数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因此,汽车客运站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5、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企业
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同样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行业要求。
道路汽车货运站不仅是社会人员密集场所、车辆停放场所、更是货运交易、储存、堆放场所,其安全管理难度不亚于道路客运站。尽管目前国家没有对道路汽车货运站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也不得低于道路汽车客运站的配备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企业
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要求设置配备: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议:安全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满足行业要求。
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有的地区要求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标准设置和配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证培训机构,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三类人员证书。
A证: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B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C证: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发任命书文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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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以及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
[…] 2023年飞凤镇食品安全工作在市食安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建设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以“四个最严”要求为统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和专项整治力度,筑牢食品安全底线考证培训机构,截至目前,全年全镇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结合我镇实际,将今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