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40 Z 5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2011代替 -90,-9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of for of site 标准正在出版过程中建筑工地噪声标准限值,《GB_12523-2016_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_-_2016下载_-_已解密_可打印》.pdf,本电子文本为发布稿,内容供参考,标准内容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2011-12-05 发布2012-07-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GB -2011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 5 测量方法3 6 测量结果评价4 7 标准的监督实施4IGB -20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 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90 )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90 )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90 )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删除了测量记录表。本标准于 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90 )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 量方法》(-90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11 月 1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GB -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市政、通信、 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GB/T 声校准器GB/T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 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 等。 3.2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3A 声级 A-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 dB(A )。 3.4等效连续 A 声级 A-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表示(简写为L),Aeq T ,eq 单位 dB (A )。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1 T 0.1 •LA ⎞(1)Leq 10 lg ⎜ ∫ 10 dt ⎟⎝T 0⎠1GB -2011 式中:LtA —— 时刻的瞬时 A 声级;T ——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5建筑施工场界 of site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6噪声敏感建筑物 –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7最大声级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测得的 A 声级最大值,用LA max 表示,单位 dB(A )。 3.8昼间 day-time 、夜间 -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 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 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9背景噪声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10稳态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 3dB(A )的噪声。 3.11非稳态噪声 non-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 3dB(A )的噪声。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 (A )2GB -2011昼 间夜 间7055 4.2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 (A )。 4.3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 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 (A )作为评价依据。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T 对 2 型仪器的 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 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 dB(A ),否则测量结果无 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 )档。 5.2 测量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建筑工地噪声标准限值,风速为 5 m/s 以下时进行。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 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 1 m,高度 1.2 m 以上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 1 m,高于围墙 0.5 m 以上 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5.3.3.2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 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 m 处的设置。 5.3.3.3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 0.5 m 以上、距地 面 1.2 m 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4 测量时段施工期间,测量连续 20 min 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3GB -2011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 1 min 的等效声级学什么技能好,非稳态噪声测量20 min 的等效声级。 5.6 测量记录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 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的距离、测点位置等)、噪声测量值、最大 声级值(夜间时段)、背景噪声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 10d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大院总工丨钢结构又一力作——强制性条文全面解读
本书的主要阅读对象为结构设计人员及审图人员。
本书首重强制性条文,次重关键性条文,每条相对独立,体现了一定范围的钢结构设计概念。广泛掌握钢结构强制性条文和关键性条文,方能提高见微知著的能力。
钢结构强制性条文是指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2021及《钢结构通用规范》GB —2021等通用规范中与钢结构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本书中为了与废止的强制性条文或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对比,也简称为新强条),在书中以黑体字表示。通用规范中所有的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通用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简称旧强条)。
通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体现了四种情况:一是延续旧强制性条文;二是部分延续旧强制性条文;三是新增强制性条文;四是取消了旧强制性条文(即通用规范中不再提到旧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强制性条文是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建议有些强制性条文内容要写在钢结构说明中,有些与强制性条文相关的重要数据也要写在说明中。
本书尽可能详细地阐述、解读钢结构中常常涉及的强条。通过阅读本书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考证培训机构,如何执行强条,答案自会清晰。
关键性条文简称关键条,是指《钢结构设计精讲精读》内容之外的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关键性条文在安全性方面也是很重要的,在钢结构设计中同样不可忽视。
强制性条文和关键性条文是导引读者深入学习钢结构设计的基础,只有日积月累才能愈久弥真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大院总工丨钢结构又一力作——强制性条文全面解读,希望本书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陈文渊
2023年6月9日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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