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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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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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放射诊疗安全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度本制度。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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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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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运输容器质量合格证明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